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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及律师发展阶段研究/迟菲

时间:2024-06-24 20:47: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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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及律师发展阶段研究

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 迟 菲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机构,律师是律师事务所最宝贵的资源与财富,二者相辅相成。律师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的强弱,因此,对律师队伍建设的研究是律师事务所管理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总述
事务所要实现品牌化、规模化发展,必须依据“让最合适的人做最合适的事”的原则对律师进行适当的划分。事务所各律师应当依据自身的综合素质与发展阶段进行定位,并努力向自己希望达到的人力资源层级努力。
律师队伍的划分应当以给律师一个科学合理的发展阶梯为目标,使每一个律师经过“打基础阶段—提升技能阶段—树立品牌阶段”三个阶段的发展,最终成为品牌律师的阶梯式发展过程。律师通过遵守事务所的律师队伍安排,能在扎实的基础上充分提高,最终提升全所人员的素质。
在打基础阶段的律师应当首先明确律师是一项需要不断学习的事业,不是一夜暴富的捞钱手段。这一阶段的律师要戒掉浮躁心理,踏踏实实,虚心刻苦。在充分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学习如何同当事人、法官以及合作律师进行交往,如何提升律师的人格魅力与亲和力,如何提高当事人信任度,如何提高自身在法官心目中的地位。这一阶段在接案时要研究如何对当事人出于自己一方的愿望提出的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请求进行合理的解释,如何让当事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并给与配合,如何让当事人产生信任并最终委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及时同当事人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将做过的工作以及成果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在案件的进展与自己预测出现偏差时,如何同当事人进行解释,如何解决这些偏差,如何避免当事人的不信任甚至不满。在案件代理完毕后,要同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联系,要进行一定的回访,以保持已经同当事人建立的良好关系,最终达到当事人满意。
在提升技能阶段要在坚实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深入探究法律规定的根源,要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要对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法律理论作更深层次的探讨,要对法律程序了如指掌,要能将法律基础理论同法律实践良好的结合。要充分了解法院及公安、检察等机关的人员构成,这些部门处理案件的内部流转程序,各部门以及部门内的各种制约关系,了解党委、人大对案件的督办与监督程序。了解当事人委托时的心理,了解当事人所处的社会背景以及目前的处境,了解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以及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中对本案以及自己承办其他案件有所帮助的部分。这一阶段在接受委托时要了解当事人的各种背景,要总结各种类型当事人的特点,要根据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谈判技巧,要体会、把握同当事人探讨案情时对案件分析的“度”,要通过同当事人的简单接触抓住当事人最为困扰的问题,要简明扼要地指出困扰当事人难题的解决办法,但要避免将办案细节过多的透露,以避免当事人自己办理案件。在接案时,应当简单叙述公检法部门办理案件的流程,让当事人体会到律师的专业与实力。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办理情况,特别要考虑法律以外因素对案件的影响,科学设计办案思路,通过对办案单位内部流程的运用以及通过党委、人大等监督部门的运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要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与律师职业纪律。在案件代理完毕后,对于优质的大客户,应当定期进行联络,并在客户一些重大法律事件发生之前提醒客户,以维护、开拓更多的市场份额。
在树立品牌阶段要在深厚的法律功底的基础上,对某些法律进行深入细致的专题研究,从而成为某一法律领域的专家。对某一领域的法律运用自如,游刃有余。在这一阶段,要注重同当事人以及办案部门的交往,要形成自身独有的办案风格。在同当事人以及办案部门的交往中,要充分展现自己的法律素质以及人格,要赢得当事人以及办案部门对自己认可与尊重。认可与尊重来源于律师自身的品德、业务素质、为人处事的方法、社会资源、思维方式、职业理念等等因素的综合评判。因此,在这一阶段,接案时律师必须对案件认真分析,综合案件的具体案情以及双方现有证据、当事人各方的力量对比,对案件做出科学、客观地分析。运用自身的法律功底以及对办案机关甚至对具体办案人员的充分了解,给当事人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以及较为准确的预测。让当事人充分感受的律师的执业理念,感受到律师的高尚品德,并让当事人体会到律师的办案风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研究如何同各种力量进行斡旋,如何平衡、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对案件的影响,如何在制约办案人员的同时,保持同办案人员的良好关系,如何让办案人员对律师的人格以及业务水平给与很高的评价。要让当事人在办理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了解自己所做的工作,了解这些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取得的效果。在当事人同办案人员之间取得良好的口碑,从而树立自身的品牌。

二、律师队伍安排的具体架构
综合以上指导思想,律师事务所科学的队伍结构安排具体如下:
(一)、案源开拓与业务攻坚、指导队伍
这支队伍应当由品牌律师组成。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开拓事务所案源,组织事务所业务研讨,代理重大业务进行业务攻坚。
其具体工作如下:1、组织、策划事务所整体形象展示及宣传,提高事务所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提升事务所承接案源能力;2、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大客户进行业务拓展,开发大客户案源,解决事务所基本案源保障;3、对大型案件进行攻关,承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案件;4、对事务所指派案件进行指导,协助具体承办律师克服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5、为核心办案队伍中律师需要协调的关系进行联络与介绍,协助核心办案队伍进行斡旋。6、为基础办案队伍提供业务指导,提供案源,并在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
(二)核心办案队伍
这支队伍由树立品牌阶段的律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接受事务所指派,承办事务所以开拓的大案、要案以及对事务所有重大意义的案件。
其具体工作如下:1、服从事务所安排,具体完成提升事务所品牌的各项工作;2、在事务所安排下,参与对大客户的市场开拓工作,完成具体的开拓任务;3、在事务所统一安排下,承揽、完成社会影响重大、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案件;4、具体承办、完成事务所指派案件的代理工作,完成法律文书的起草,完成法定程序的代理,协调各方关系,完成代理全部工作并及时将工作内容告知事务所及当事人。5、在遇到无法克服的法律难题及无法协调的关系时,及时同事务所业务攻坚、指导队伍取得联系,探讨案情,制定代理方案。由事务所业务攻坚、指导队伍引荐,由核心办案队伍同有关人员进行公关,协调案件遇到的阻力。6、积极开拓案源,为事务所基本办案队伍提供案源。
(三)基础办案队伍
基础办案队伍由处于打基础阶段与提升技能阶段的律师组成。其职责为承办基础性案件,在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与核心办案队伍的指导下,承办具体业务。基础办案队伍主要承办事务所指派的,法律关系明确、标的较小、代理结果对事务所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业务。
其具体工作为:1、为事务所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提供辅助工作,接受前两类队伍的指导。2、在前两支队伍的指导下,完成所派基础案件代理的全部程序;3、受事务所指派,完成调查取证业务以及代为出庭;4、充分发挥自身能力承办案件并完成必要的斡旋工作。在必要时,请求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给与各方面的协助;5、积极主动向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学习、求教。

律师事务所通过合理的律师队伍结构安排,将现有人员依据自身的实际综合素质,科学合理的评估自己处于律师发展的阶段,并相应的充实到相应的办案队伍中。事务所将依据个人的意愿以及实际情况,确定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的人员,其余律师为基础办案队伍人员。各队伍人员在经过充分的努力与实践后,可申请加入更高层次的办案队伍。事务所也将依据个人发展的实际情况,安排各队伍人员晋升。
律师事务所通过科学合理的律师队伍建设,可以促使本所律师对自己的综合素质有正确、科学的认识,促使大家通过扎实、努力的工作创造每一个人自己的品牌,从而创造事务所的品牌。望大家清醒地认识现状,积极努力的工作,通过本所人力资源晋升机制,使大家都成为品牌律师。最终实现事务所同律师双赢的良好局面。



关于夹杂在剥离土中的煤矸石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490号




关于夹杂在剥离土中的煤矸石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煤矸石是否应征收排污费的请示》(内环字〔2004〕4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第12条规定,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限期缴纳排污费。

  你局请示中所指的煤矸石夹杂在剥离土中排向排土场的情况,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排土场符合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环境保护标准的,煤矸石夹杂在剥离土中不征收排污费。

  2、排土场不符合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分别核定煤矸石与剥离土的排放量,按照煤矸石和其他渣征收标准一次性征收排污费;对煤矸石与剥离土混合在一起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分离,对不采取措施有效分离的,按煤矸石与剥离土的混合总量核定排放量并按照其他渣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

  另外,应对露天煤矿提出将产生的剥离土妥善处理、恢复生态的具体要求,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企业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涉及国企的并购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一、问题的由来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的一个重大任务是解决城市人口的就业问题,因此对企业效率的追求放在其次,这使得中国的国有企业存在人员过多、效率低下的弊病。而在市场经济时代,企业经营效率重新得到重视,减员增效成为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经常做法。当前,在涉及国有企业的并购改制中经常发生损害职工权益的事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只与在岗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不与休假、病退、带资上学、停薪留职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强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职工安置方案不透明,不公正;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向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予移交职工档案;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等。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在涉及国有企业的并购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是并购成败的关键因素,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
二、问题的解决
2003年12月15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就国企改制中的维护职工权益问题做出特别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这是我们解决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指导文件,为我们解决上述问题指出了方向。
1.尊重既有的劳动合同,同时具有灵活性
企业并购经常发生劳动合同争议,主要原因是并购双方擅自终止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缺乏妥善的职工安置方案,把职工大量推向社会。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比较常见。因此,我们必须在企业改制中尊重既有的劳动合同,稳定既有的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借改制大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在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考虑这一因素。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过渡到由社会吸收、消化。”
  1989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被出售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要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职工或走或留应在成交过程中达成协议。未被购买方录用及自愿离职的职工3个月内的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变,由购买方负责,所需费用支出可在确定价格时考虑这一因素。未被录用的职工,商请当地劳动部门帮助安排。”
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出售企业的全部职工原则上由购买者负责妥善安置,并负责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对原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企业,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由购买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事宜。对出售后愿意继续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购买者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职工与购买者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应不短于职工与出售企业原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愿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可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可按当地政府规定领取安置费,并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企业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从以上行政法规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国有企业整体或部分并购过程中被并购企业的职工,原则上都要求并购方整体接受。这是因为我国的就业压力相当大,我们不能以牺牲职工利益作为经济发展的代价,所以在职工利益的保护和企业利益的保护中侧重前者。但是,上述法规也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给予并购双方自由协商的权利和空间。这是因为在并购实践中,并购方出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的方便,一般不愿意整体接受被并购企业的职工,而是裁撤冗员。如果一律规定并购方必须整体接收被并购方职工,则会增加并购成本,导致并购的失败。总之,我们首先要尊重既有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将职工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争取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2.妥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虽然国家的政策是既有的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优先,但是企业并购一般都会使被并购企业的部分职工下岗分流。能否妥善解决下岗分流的职工的安置问题关系到整个企业并购的成败。下岗分流职工的妥善安置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机制。在计划经济时代,一个国有企业就相当于一个小社会,企业职工的生老病死全部由企业负责,企业承担了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让政府承担企业曾经承担的社会职能,让企业专注于自身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创造。因此,要实现职工的妥善安置必须有完善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2)政府要制定有效的再就业政策和创业政策。在企业并购中下岗分流的职工大部分还是要通过再就业实现安置,而提供就业机会和渠道正是政府的责任;(3)企业要有专门班子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制定方案时必须全面考虑,使方案全面而无遗漏,要切合实际、便于操作、能够落实,切忌表面文章。要向职工作大量的宣传工作,同时做制定方案时要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要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要把方案制定的依据、程序、可行性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如实交给企业职工,征求他们的意见。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要按程序报批。要杜绝在方案不成熟时强行付诸实施;(4)如果并购使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对职工予以经济补偿。企业对相关职工的经济补偿要及时到位,不能任意拖欠和减免。总之,在涉及国有企业的并购中的下岗分流职工的妥善安置,既需要企业的努力,更需要政府在社会保险、再就业和创业方面的政策配套。
3.遵循法定程序
程序公正才能保证职工实体权利真正实现。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都对国有企业改制的程序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改制及改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代会代表的产生、程序以及表决生效的条件都必须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2)裁减人员以及安置方案必须依照《劳动法》、《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的程序进行;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必须向职工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为职工的再就业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条件;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须一次发放或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分期支付;对于续转的劳动关系,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履行公示程序。对于企业改制所涉产权的重大变更、企业经营方向、法人治理结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清欠或缴纳、离退休职工的相关待遇、裁员及安置方案等,都必须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
4.清偿员工债权
员工债权主要包括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福利费及内部集资款等。这部分债务应由并购方继承并及时清偿。
5.职工和政府要互相协调和配合
企业职工要加强自身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认真学习《劳动法》和相关政策,了解本企业改制情况,了解自己应该享有哪些合法权益,为享有这些合法权益有哪些方法,找哪些部门解决等。如果职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与企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政府要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宣传工作,让职工知晓企业改制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以及各项具体政策。 对不按照改制方案改制,利用改制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公有财产,恶意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运用法律、行政手段予以坚决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