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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监督机制的科学、规范促进检察权公正、正确运行/王艳芬

时间:2024-06-30 14:4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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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法律监督职权,而这些权能必须通过一定的运行机制,才能把法律的抽象规定转化为具体的检察实践。检察权运行机制作为一个系统结构,要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提高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检察权的运行过程中就不能出现偏差。这就要靠监督与制约。因此,要使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落到实处,就要完善健全检察权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检察权运行的监控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监督意识不强
部分检察干警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在社会上各种诱惑和不良风气的影响下,容易丧失理想信念,在私欲驱动下发生以案谋私,以权谋私,知法犯法,权钱交易等问题。实践中往往注重外部监督,对自身监督的意识还比较薄弱。有的干警片面地认为,检察机关有检务公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当事人监督等外部监督就够了,搞内部监督是“窝里斗”,会影响检察工作的开展。忽视了对内部的监督,不愿监督、不好监督的错误思想占有相当比例。有些干警认为,内部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着重在廉洁自律方面;更有同志认为,强化对自身的监督,会束缚自己的手脚,影响办案工作的开展。由于认识上的不足,检察机关尚未形成良好的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氛围,部门之间、检察人员之间缺乏敢于监督、乐于接受监督的观念。
(二)监督结构松散,监督主体功能不全
基层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监督制约仍停留在各自为战、零打碎敲的层面上,监督机制呈松散的结构状况。纪检监察部门虽可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工作,但都属于事后监督。而且,群众举报在意识不强,渠道不畅,使违法违纪问题不易发现。由于侦查、批捕、起诉等执法活动的特殊性,纪检部门客观上难以洞察执法上的每一个细节并了解执法的全过程,故要作到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外部监督呈现弱监、虚监、空监等现象
在高检院制定的《人民监督员选聘规定(试行)》的规定中,人民监督员是独立于检察机关而存在的,他们与检察机关不属于同一组织系统,这是制度设计中的应然要求。但事实上,作为在形式上独立的群体,人民监督员没有自己的组织,没有自己的活动经费和活动场所,这些都是依赖被监督者提供。由于没有统一的组织,单个的人民监督员在检察机关面前显得力量微薄,他们没有自己的根基,一旦与检察机关出现观点的冲突,人民监督员便不知该如何坚持自己的意见,故而难以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二、完善检察权运行监控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规章制度,增强监督制约机制的可操作性
1、抓住重点岗位,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在开展内部监督工作中,把反贪、反渎、侦监、公诉部门作为重点岗位,狠抓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重点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建立健全操作可行、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制订《反贪部门办案人员廉洁自律卡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明确规定和细化各重点岗位的办案程序、手续及要求,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制度监督机制。
2、抓住重点环节,落实监督制度,促进办案规范化。坚持把自侦案件作为内部监督工作重点,全面加强自侦案件办案规范化建设,重点加强自侦案件初查、侦查、审讯、扣押冻结款物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切实防止自侦权力被滥用。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管理机制
在严格执行《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基础上,建立科学的检察官任免机制。抓住重点人员,警醒教育,确保办案公正廉洁。一是坚持抓好领导班子及中层队伍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检察长对班子成员廉政谈话制度等,不断强化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率先垂范、廉洁从检意识。二是坚持对干警进行廉政教育,由院纪检组通过案前教育、案中检查和事后查处等方式,把廉政教育贯穿于办案整个过程中,努力促进全体干警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别人监督的意识。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坚持实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四是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对于检察官的工作根据其岗位职责定期进行实绩考核,戒掉过去考核中的“官话”“套话”。领导干部要建立工作日志,作为考核的重要基础。五是实行任免公开制。在公开的基础上加大群众测评对使用检察官衡量标准的比重。既然让群众测评就应把测评结果明示给群众,避免假借群众测评为名,行个别人之私。
(三)完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
当然,重视和强调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是忽视社会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不论是外部的监督制约还是内部的监督制约,其目的都是为了使检察权得以依法公正行使而不被滥用,二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事实上,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与实行均有赖于其自身以外的监督制约。来自检察机关自身以外的监督制约往往也是通过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来实现的。所以,内外部监督相互依存。根据《宪法》,检察机关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监督具有合法性,人大作为民意机关,监督具有高度的道义性和合理性,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效果如何,还是最终要人大来检验和评判。因此,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结果,具有最高权威性,也是最权威的评判。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加强人大监督的专业性、有效性,加强和改进对个案的监督,才能更好地推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来看,检察机关要善于从人大的权力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社会的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中,健全沟通反馈机制,汲取经验教训,形成监督制约的合力。


景县检察院 王艳芬
邮编:053500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发〔2007〕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淄政发〔2000〕15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
  市级统筹的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
  (一)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二)农村居民中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
  (三)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二、统筹项目
  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及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统筹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
  三、基金筹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高于在岗职工工资总额300%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个体劳动者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风险储备金和补足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费用。
  (三)城镇职工及个体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需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设置1年过渡期。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全市统一为10年。
  (四)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便于市级统筹的顺利推行,对视同缴费的补缴时间采取区别对待、逐步统一的办法。
  1.单位及职工的视同补缴时间
  自2008年1月开始,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的补缴时间,在上述缴费比例的基础上,各区县、高新区分别确定为:张店区2004年7月,淄川区2002年1月,博山区2005年1月,周村区2002年1月,临淄区2002年1月,桓台县2002年1月,高青县2003年1月,沂源县1998年10月,高新区2002年1月。
  对补缴时间设置1年的过渡期,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市视同补缴时间统一为2002年1月。2.个体劳动者的视同补缴时间
  自2008年1月开始,对已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个体劳动者的补缴时间,各区县、高新区分别确定为:张店区2004年7月,淄川区2005年7月,博山区2005年1月,周村区2006年7月,临淄区2004年7月,桓台县2006年1月,高青县2004年7月,沂源县2004年10月,高新区2004年7月。
  对个体劳动者补缴时间设置1年的过渡期,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市视同补缴时间统一为2004年7月。
  (五)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标准筹集。对于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年初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扣除50%,个人缴纳50%;退休人员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全额扣除。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由个人缴纳。需个人缴纳的部分,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逾期缴纳的,当年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六)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及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征收。其中,市及以上单位、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市管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征收,其他由各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征收。大额医疗救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划入办法及个人账户支付办法按淄政发〔2000〕1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筹基金支付办法: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2008年暂定为7万元。随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适时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1.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对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在一个年度中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年内第三次住院取消起付线。
  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超额累进制报销,并根据医院的等级确定不同的个人自负比例。根据一、二、三级医院的不同,职工个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在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自负比例分别为18%、22%、26%;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自负比例分别为10%、15%、20%;50000元以上至70000元(含70000元)部分,自负比例均为1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的二分之一,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2.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支付。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大病费用和住院费用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三)用人单位平均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0%-200%(含200%)的,其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200%以上至250%(含250%)的,提高3个百分点;250%以上的,提高4.5个百分点。
  (四)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解决。医疗费用7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的部分(含25万元),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90%,参保人负担10%。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职工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取消起付线,其他费用按城镇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
  (一)全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的管理办法;个人账户资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二)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医疗待遇申领、医疗管理服务等业务执行全市统一经办流程。(三)对各区县、高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总量实行计划控制。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向各区县、高新区下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和医疗费用支出计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根据各区县、高新区已参保人数和扩面计划确定,医疗费用支出总额根据上年度各不同群体的平均医疗费水平,适当考虑医疗费增长因素综合确定。基金扩面征缴计划超额完成,导致医疗费超支的合理部分,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基金征缴计划未完成的,其医疗费用支出计划作相应减少。为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建立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四)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上解和调剂制度。各区县、高新区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征缴计划的20%上解调剂金。对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的区县,其计划征缴与计划支出的差额,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调剂;对未完成基金征缴计划的减收部分和超出医疗费定额的增支部分,由区县、高新区自行筹资解决。医疗保险历年结余基金是市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各区县、高新区确需动用历年节余的,需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个人账户资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及今后征收部分全额上解,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支付。
  六、定点单位管理
  建立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统一监管机制,推行信用等级制度、定岗医师制度,并适时引入准入退出竞争机制。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一负担。
  七、医疗费用结算
  (一)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垫支的属于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每月与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职工个人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持医疗保险凭证与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结算。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八、其他规定
  (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淄政办发〔2006〕69号)执行。
  (二)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财税外[1981]82号

1981-09-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市税务局:
  财税(1981)305号报告悉。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此项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