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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修正)

时间:2024-07-22 13:05: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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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修正)

山西


山西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修正)
山西

根据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个体和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保障
其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个体经营户,是指依法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资本属私人所有,
以个人、个人合伙或家庭劳动为主,以营利为目的之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资产属私人所有,雇工8
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个体和私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各经人民政府应依
法保障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对个体和
私营经济的发展依法进行扶持、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是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
下,分别由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组成的社会团体,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
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维护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和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应服从当地政府的领导,守法经营、依法
纳税。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六条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须年满十八周岁,具
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本、场地、技术等条件。
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具
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本、场地、技术等条件的,也可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和
开办私营企业。
第七条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可依法从事农、林、牧、渔、工、商、建
筑、交通运输、饮食、服务、修理、科技开发、文化、教育、体育、医疗、旅
游、信息咨询、经纪人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具备资本、场地、技术等条件,经核准可一业为
主、跨行业或综合经营。
第八条 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可直接登记注册,不再进行前置审
批,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的特殊行业除外。
从事经纪活动的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登记注册,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办
理。
第九条 私营企业按其名称所冠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上级登记
机关可委托经营所在地登记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经营方
式。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可与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联合经营或参股
经营,可租赁、承包、购买国有或集体企业。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可依法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可依法取得外贸进出口权,从事对
外贸易。
第十一条 个体、私营经营者不得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名义登记注
册,任何单位和部门也不得为个体、私营经营者出具申办国有、集体企业的证
明。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财产的所有权;
(二)登记注册的字号名称专用权;
(三)在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经营方式和品种;
(四)自主招聘、辞退员工;
(五)自主决定劳动报酬和收入分配;
(六)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决定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七)申请并取得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
(八)订立、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
(九)获得奖励、荣誉称号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二)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三)按国家规定私营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规费;个体经营户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规费和管理费。
(四)明码标价,亮照经营;
(五)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六)正当竞争、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
(七)信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八)尊重员工民主权利,改善劳动条件;
(九)履行合同,偿还债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国家禁止从事的生产经营行业和产品;
(二)走私贩私;
(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有毒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用品;
(五)印售、播放和出租淫秽色情书刊、音像制品;
(六)招用童工、虐待侮辱员工或胁迫员工从事卖淫、色情等非法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依法对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
作出规划。建立个体经户固定经营场地确有困难的城市,可核准其划片在居民
区、巷从事流动经营。
经批准的生产经营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因城市规划需要拆迁
的,应给予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 银行或信用社对和生产经营效益好和生产名优产品、出口创汇
产品的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在信贷、结算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产品技术鉴定、从业人员出国(境)
申办护照、评定技术职称等,根据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审定,在评审中应与国
有、集体企业的人员同等对待。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
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进行审核、登记注册、颁
发营业执照;
(二)监督管理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章行
为,取缔无照经营;
(三)协调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负责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五)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六)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个体、私营经营者应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延长工作
时间,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不得侮辱、打骂、体罚或限制人身自由。
第二十条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应按照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法律、法
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健康与安全,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环境卫
生的法律、法规,按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个体经营刻和私营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强
行摊派、索取财物等侵害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法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律、
法规规定的部门依法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弄虚作假登记注册为国有、集体
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按实际经济
类型重新登记和补交税款,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为其出
具申办假国有或集体企业证明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
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占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生
产经营用地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侵占的场地。
第二十五条 对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拒绝,阻挠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其
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山西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
的《山西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议案,决定将
《山西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按规定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和其他规费”,修改为:“按国家规定私营企业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规费;个体经营户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规费和管
理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
新公布。



1998年9月29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芜湖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
  
二OO四年二月十八日

  
  
芜湖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动员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招商引资,特制定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
   第一条 考核对象
  全市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
  
  第二条 考核内容
  (一)引进和利用外商投资项目资金:
  1、外商在芜独资兴办企业的投资。
  2、外商在芜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外方投资。
  3、在芜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增资扩股资金。
  4、在芜企业的境外融资。
  5、间接利用外资。
  6、境外各类捐款。
  (二)引进市外投资项目资金
  1、外地在芜独资兴办项目的投资。
  2、与芜湖各类企事业单位合资、合作兴办项目的投资。
  3、外地来芜兼并、收购、参股企业的投资。
  4、外地法人或自然人的无形资产投入。
  5、外地在芜投资项目的增资扩股。
  
  第三条 资金确认
  (一)外商投资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额计算;外商以其它形式的投入须提供有效证明。
  (二)间接利用外资以计委、财政局和外经贸局确认后的金额计算。
  (三)外地独资在芜兴办的项目以注册资金计算。对于固定资产投入大于注册资金的项目,在提供有效证件后,按固定资产投入部分计算。
  (四)外地在芜合资兴办项目,以合同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外方所占部分的资金额计算。大于注册资金的固定资产投入部分,在提供有效证件后,按固定资产投入部分计算。
  (五)外商以及外地投资商在芜建立股份制企业,以现金投入的,按合同规定的到位资金额计算。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在按规定认定后,按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计算。以实物作价的,按有资质的评估部门的评估金额计算(由市计委、外经贸局、招商局按20%比例,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如项目与评估结果不符的,作增加或扣减处理;对有严重出入的,该项目引资数作为零处理)。以收购兼并方式投入的,现金直接投入部分全额计算;承债式收购企业按经营性资产的50%计算为内资。
  (六)招商引资项目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只计算项目所在地的招商引资考核任务。
  (七)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原则按100%计算。载体单位和非载体引荐单位共同引资的项目资金各按工作量计算。非载体引荐单位为2个以上的,由市有关领导根据各有关部门工作量进行分割;其他的共同引荐项目由载体单位牵头,引荐单位协商分割比例,以联合公函形式上报市招商局、市外资办。
  (八)鼓励符合产业导向的招商引资项目。对符合各工业园区特色的进区项目,按项目实际引资额的120%计算;对于长江大桥开发区、新芜区、镜湖区的三产项目,按实际引资额的120%计算;禁止类的项目不予计算。
  (九)实际到位外资任务超额部分,可以折合成内资(按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但不得重复计算;内资任务超额完成,外资指标完成80%的目标任务单位,其不足部分,可以用实际到位内资超额部分折算外资(省外资金换算成美元后按2∶1折算;市外省内资金换算成美元后按3∶1折算)。
  (十)各目标单位内资完成实绩中,省外资金不得少于60%。
  (十一)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以及三县四区,按前三年各单位内外资完成数占全市总量的平均比例计算考核目标任务。其中,开发区任务中出口加工区引资总量应占其外资权数的3个百分点。如完不成从实际到位资金占全市比重中相应扣减。 (十二)农副产品加工、设施农业等一产内资项目规模起点为20万元。其它内资单个项目规模起点为50万元,房地产开发项目内资一律不计算任务。总部在芜企业自主再投入进行技术改造扩能部分不计算任务。。
  
  第四条 考核方法
  (一)引进内外资项目,实行引荐单位初始登记制。引荐单位在市招商局填写引荐登记表。
  (二)引进外商投资项目资金由市外经贸局按月汇总抄送市招商局、市外资办,并按季度抄送各有关单位;目标任务单位外资到位凭证在报送外经贸局的同时,将其复印件报送市招商局、市外资办各一份。
  (三)引进市外投资项目资金由各单位按月报送市招商局、市外资办(下月1日前报上月项目),报送时须附下列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合同、章程、投资者身份证、验资报告、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四)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局牵头并负责初审,然后交由有关部门核实。实际到位的外资由外经贸局负责核实;内资项目由市计委负责核实确认;资产重组项目由市经贸委负责核实确认。
  
  第五条 监督办法
  (一)市外资委对所有项目审核后,市政府在《芜湖日报》上公示全年引资考核项目,公示时间为一周。
  (二)有异议的项目由市招商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市外资委组织确认。
  (三)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单位考核资格。
  
  第六条 鼓励办法
  (一)对全市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设一、二、三等奖;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贡献奖和鼓励奖”,并分别发给相应数额的奖金。
  (二)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励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根据市本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适度增长。
  (三)一、二、三等奖奖金和贡献奖、鼓励奖奖金数额,根据获奖单位实际情况,分年度予以确定。
  (四)获奖单位的奖金市直单位按领导班子占奖金总额不低于30%发放。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按奖金总额不低于30%发放。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按领导班子成员奖金标准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3]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做好实行增值税的准备工作,保证新税制的顺利执行,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电报下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贯彻执行该通知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应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但是,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执行增值税还需履行法律程序,因此,涉外税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工作,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工商统一税的议案后进行。在此之前,各级涉外税务部门
要认真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务求保证增值税条例在明年顺利实施。
二、为了便于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同时,统一纳税人代码,考虑到以往代码的连续性,暂定纳税人代码为十五位。按照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和所属经济性质、行业分类进行编制。第一至第六位数代表纳税人所在的行政区域,采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GB 2260)”;第七、八两位数代表纳税人经济性质,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日颁发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代码编制。(一)外商投资经济7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7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72
,3外资企业73。(二)港、澳、台投资经济8 1.港、澳、台与大陆合资经营企业81,2.港、澳、台与大陆合作经营企业82,3.港、澳、台独资企业83。(三)其他经济9 1.外国企业91,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92。第九、十两位数代表纳税人所属的行业分类
,按照一九九三年统计年报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编制(具体代码请参阅计会司计算机处刚下发的“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第十一至十五位数代表纳税人,按顺序编码。
三、各地主管涉外税收的部门,要及时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情况,并按规定做好发放、管理和检查工作。
四、当前进行的税制改革是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时间紧、任务重,各地涉外税收部门要主动与有关处室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英文对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The Application and confirmation Form for VAT General Taxpayer
申请单位:(章) -------------------
Applicant: (seal) |税务登记纳税人代码 |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Tax Registration Number | |
Date: ____Date____Month____Year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编码 | |
|VAT General Taxpayer Code | |
-------------------

------------------------------------------------
|经 营 地 址 | |电话 | |
| Address | |Tel. | |
|-----------|--------------|--------|----------|
|经 营 范 围 | |邮编 | |
|Business Scope | |P.C. | |
|-----------|--------------|--------|----------|
|经 济 性 质 | |职工人数 | |
|Economic Character | |Number of Staff | |
|-----------|--------------|--------|----------|
|开 户 银 行 | |银行帐号 | |
| Bank | |A/C Number | |
|-----------|-----------------------|----------|
| |生产货物的销售额 | |备注 |
| |Sales of the Manufactured Goods | |Remarks |
|19 年 |-----------------------|-----| |
|年度资料 |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 | | |
|(万元) |Sales of Processing and Repairing Operations | | |
| |-----------------------|-----| |
|Annual Data |批发、零售的销售额 | | |
|in Year 19__ |Sales of Wholesale and Retail | | |
|(Ten Thousand |-----------------------|-----| |
| Yuan) |应税销售额合计 | | |
| |Total of the Taxable Sales | | |
| |-----------------------|-----| |
| |固定资产规模 | | |
| |Fixed Assets | | |
------------------------------------------------
续表
------------------------------------------------
| |专业财务人员人数 | | |
|会计财务核算状况 |Number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ff | | |
|Accounting Status |-----------------------|-----| |
| |设置帐簿种类 | | |
| |Kinds of Book-Keeping Accounts | | |
| |-----------------------|-----| |
| |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 | | |
| |Ability to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 | | |
| |Tax on Purchases and Sales | | |
|-----------|-----------------------|----------|
|企业经办人员签字 |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 |
|Signature of | |Signature of Legal| |
|Person Responsible | |Representative | |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县级税务部门意见 |
|Opinion of the Tax Office in Charge |Opinion of lligher Tax Authorities |
| | |
| (盖章) (Seal)| (盖章) (Seal) |
------------------------------------------------



199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