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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3:49: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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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10日)

深劳社〔2006〕75号

   为贯彻落实《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7号)和《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5〕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配套文件《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由其单位移交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退休人员指深圳市户籍退休人员。
   第三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移交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移交对象:
   (一)企业退休人员。参加深圳市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含社区或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退休人员;
   (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的退休人员。
   第五条移交条件:
   (一)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前,应当与退休人员签定《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二)企业按规定缴交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以下简称退管费),并取得缴费凭证。申请同级财政解决退管费的国有企业,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企业或产权主管单位统一向财政部门申报,取得相关凭证;申请区财政解决退管费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由街道劳保所统一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申报,取得相关凭证。  

第三章 移交手续办理

   第六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别办理移交手续:
   (一)本办法实施前企业已退休人员的档案,由企业到退休人员街道劳保所办理整体移交手续;
   (二)本办法实施后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在办理退休手续后3个月内由企业到街道劳保所办理移交手续;
   (三)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的档案,由档案托管单位或其本人携档案到街道劳保所办理移交手续;
   (四)没有档案的退休人员,由其个人到街道劳保所办理登记手续;
   (五)中央、省驻深企业和市属企业退休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仍由主管部门保管,暂不移交。
   退休人员提交的档案材料应经户籍所在地街道劳保所按本规定核对后进行移交。
   第七条企业移交退休人员10人以上的,由街道办事处召开劳保所、社区工作站、企业和退休人员交接见面会,办理移交手续;退休人员10人以下或社会申办的退休人员的移交,由街道劳保所与社区工作站直接登记交接。  

第四章 移交应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申请移交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二)《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
   (三)《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名单》;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无力缴交退管费的企业还需提供同级财政承诺缴费的有关凭证。
   社会申办的退休人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
   (二)户口本、身份证、劳动保障卡等材料。
   需要移交档案的企业还应提供《深圳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移交名册》及退休人员填写的《深圳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现已存放在社保机构的,在办理移交手续时,需提供《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存档回执》。
   第九条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档案材料前,应将其档案材料整理规范,装订成册,填写目录,加盖单位印章并加以密封。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不全的,企业应出具证明,说明所缺材料的名称和原因。
   社会申办人员应将申领退休养老待遇时社保机构密封好的档案原封移交;只有退休电子档案,没有人事档案的退休人员,需提供个人信息,详细注明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和社区的名称,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加盖印章。  

第五章 移交程序

   第十条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向其注册地的区社保机构提出移交申请,社会申办人员由个人向其个人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保机构提出移交申请,由区社保机构分类核准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移交的企业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后,社保机构对企业移交人员信息与社保信息库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对退管费的出资渠道和退休人员的区域分布情况进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具《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函》,并核准《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申请移交的企业持《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函》和《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名单》向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保所办理移交,街道劳保所确定移交人员属本辖区户籍的居民后,开具《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接收函》。
   第十三条申请移交的企业凭《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接收函》,按规定缴交退管费(或提供财政部门解决退管费的凭证)后,与街道劳保所签订《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托管协议书》,办理退休人员和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未缴交退管费也未提供财政解决退管费的凭证的,不予办理移交手续。
   社会申办的退休人员经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核准登记后,持签署有社保机构意见的《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和本人填写的《深圳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到街道劳保所办理移交手续。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的人事档案,经街道劳保所按本办法核对提交的材料后,开具《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收件回执》。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由街道劳保所、社区工作站统一管理,并做好接收退休人员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站应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自接收退休人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对或通知退休人员本人前来逐一核实信息内容,发现信息错误或有遗漏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和补充,并在3个工作日内输入电脑。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发现当日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社区工作站应在退休人员进入街道、社区管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建立定向服务联系。发放联系卡要做到“一人一卡”,做好发放的登记签收工作。联系卡上的街道、社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管理服务项目等内容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退休人员,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更正。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遗失的,可向社区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站应根据基本信息库的信息,及时通知退休人员到所辖的街道劳保所的指纹验证点进行指纹验证,对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应提供上门服务。发现退休人员死亡或下落不明、被判服刑等情形的,应通知其亲属携带有关证明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情况向社保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退休人员死亡的,社区工作站应在其亲属报告退休人员的死亡情况的当日在《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增(减)月报表》上做好登记工作,修改数据库中的信息。告知其亲属申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应提供的材料,并指导、协助其持有关材料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应为辖区内的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业务查询。
   第二十条社区工作站对劳(英)模、孤寡、行动不便以及70周岁以上高龄退休人员,应每半年走访1次以上,了解退休人员的身体状况,听取意见和要求,尽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及时记录走访情况,建立工作台帐,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第二十一条病重住院或卧床不起的孤寡退休人员有要求的,社区工作站应帮助其联系小时工或临时看护人员(看护费用由退休人员承担);对特困退休人员家庭,应帮助其向有关部门申请相应的特殊救助。
   第二十二条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应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指导、帮助社区退休人员建立自管小组,依托自管小组组织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每个社区小组以20—40人为宜。自管小组要选择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身体较好的退休人员为组长,协助街道社区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社区要登记各小组组长和组员名单。
   社区工作站引导自管小组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政策,组织小组内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参加社区组织的有关活动,互相掌握小组内退休人员的健康和生活情况,帮助调解退休人员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应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协助辖区内卫生保健部门做好退休人员的医疗、护理、康复工作,具体实施措施与卫生保健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四条街道劳保所接收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由各区政府协调解决存放地集中保管;进入社区管理后跨区流动的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暂不转移,待社保档案馆建成后,再实行全市统一存放保管。
   有关部门应妥善存放和保管辖区内退休人员档案,并提供配套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移交的企业、退休人员应如实提供移交的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职责,严格审核和妥善保管移交的档案等材料。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社会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企业退休人员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建议或投诉,由社区工作站、街道劳保所或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移交、接收、管理参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企业退休党员转入社区居民党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深组通〔2002〕93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的相关文书均可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szsi.gov.cn)上下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2001-8-8
实施日期:2001-8-8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容分类:教育
文号:内政发(2001)9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及其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第三条 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应高度重视对民族教育的督导,以促进民族教育优先重点发展。
第四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专门行使教育督导职权。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全区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统筹全区教育督导工作,指导下级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盟市、旗县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扫盲教育进行督导;
(四)依据分工对全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进行督导;
(五)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研究;
(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 盟市、旗县两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扫盲教育进行督导;
(三)依据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进行督导;
(四)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教育督导的职责和任务,配备相应的教育督导人员,保证必要的督导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 教育督导人员包括督学、督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督学及督学以上职务的督导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导员。
第九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科教兴国战略,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工作8年以上,有相应的管理经验和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五)身体健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教育督导人员在教育督导机构的组织下开展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程序:
(一)确定教育督导内容,制定教育督导方案,通知被督导单位。重大督导内容的确定,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二)组织督导人员到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三)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提出督导建议,必要时可公布督导结果。涉及重大内容的督导结果,在公布之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四)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结论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个别访问。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进行检查、评估时,应当吸收被督导单位的主办者或主管单位参加。
第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对重大问题的改进情况应当向督导机构报告。必要时,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把督导结论作为考核干部、评选先进、兑现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二)阻挠他人向教育督导机构和人员反映情况,或者对教育督导人员和反映情况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教育督导人员资格,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徇私舞弊,影响公正督导的;
(三)滥用职权,违规行事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发现被督导单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现象,或者他人侵犯被督导单位合法权益的现象,有权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教育督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初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析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力问题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玉鹏,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
福建漳平市国税局局长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0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鹏犯受贿罪,
于200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1994年9月至2001年6月,被告人王玉鹏在任漳平市国税局局长期间,利用职便,
于1998年7月收受漳平市国税局干部集资楼开发商黄石潭送给的人民币30000元。被告
人王玉鹏案发后提供一份黄石潭书写的四万元收条加以证实受贿款已退还黄石潭,但检
察机关对此提供了黄石潭的证词进行反驳,证人黄石潭的证词证实了1998年7月的一天
晚上,其为了让被告人王玉鹏同意让其与兄弟黄石彪开发漳平市国税局干部集资楼,携
带三万元款送给被告人王玉鹏,被告人王玉鹏收到钱后,就让其兄弟开发漳平市国税局
干部集资楼,事后王玉鹏怕收受贿赂事发,就委托陈必道叫其开具收条,假称有收回王
玉鹏的退款,并在收据上写明收回四万元,而实际三万元贿赂款至今未收回的事实。
[审判]
一、被告人王玉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随案移送受贿赃款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

本案在审理期间,存在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玉鹏不构成犯罪,
其退赃事实成立,证人黄石潭的证词不足推翻被告人王某提供的物证,从证据优势角度
来看,物证的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词,退赃事实成立,所以被告人黄某不构成受贿罪;第
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受贿罪,退赃事实不成立,理由是受贿款三万元,而被
告人黄某提供的收据体现的是四万元,被告人对此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证据上存在瑕
疵,再者证人黄石潭的证词虽不足推翻物证,但也对物证构成冲击,使得被告人提供的
物证不具有完全证明力,退款事实不能成立。因此被告人王某构成受贿罪。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本案关健问题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刑事诉讼证
据的证明力要求,在本案中对受收款项检察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而对退赃又是哪一方负
有证明责任?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要求上又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呢?这是本案的难点问
题。虽然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没有象民商事一样规定那么具体,但法理
是一样的,应当还是建立在一种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上,从本案来看检察院已经对
被告人受收他人钱款进行了举证,并得到了被告人王某的承认,其举证责任应当说已经
完成,而被告人王某对退赃上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本案王某也对此进行了举证加以证实,

其也履行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虽然检察机关对此提供了证人证词进行反驳,但从证据优
胜上来看是足推翻被告人提供的物证。从这一角度来看第一种意见似乎是很有道理,然
而我们别忘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举证证明上是有差别的,民商事案件要求证据的证
明力比较低,只要有优势就足以下判,但在刑事诉讼则不行,她要求证据的证明力要有
完成性,疑罪从无原则。因此对被告人王某提供的物证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呢?笔者
认为,在这点上也正是被告人的软肋之处,他提供的物证从形式上就存在瑕疵,受收贿
款是三万元,而收据上是体现四万元,被告人又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这种情况存在
一些让人合理怀疑之处,有可能被告人受收贿款不止三万元,或者就是虚假的行为;其
次,证人黄石潭的证词虽然不足推翻被告人提供的物证,但已经对被告人提供的物证产
生巨大冲击,使得被告人提供的物证证明力下降,加上该物证形式上又存在瑕疵,造成
被告人所提供的物证只优胜之地位,但不具有完全性和充分性。因此可以合理怀疑被告
人王某退赃这一事实。综上所述,被告人王玉鹏的行为是构成受贿罪,第二种意见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