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3号)

时间:2024-07-12 19:19: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文化部关于发布实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发布实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的通知
1994年1月18日,文化部

我部于九二年三月下达并委托上海舞台技术研究所等单位起草制订的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已于1993年11月18日由教科司主持在北京召开了审定会。与会专家一致同意通过该项标准。现由我部正式发布并立即实施。《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
和我部1993年11月批准发布的《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这两个文化行业标准,是文化部归口对歌舞厅进行技术管理制订的标准性规则,它将对全国歌舞厅健康发展,减少参加娱乐活动的群众声、光污染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希望各
地文化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检测队伍并会同当地有关执法单位对歌舞厅的“声、光”质量进行达标检查,并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
Standard for Lighting in Entertainment
Halls and
for Restricting Pollution from Light
Therein
WH0201—94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歌舞厅各个区域的照度要求及限制光污染的要求。1.2 本标准适用于营业性歌舞厅及其它类似功能的娱乐场所。非营业性歌舞厅及类似功能的娱乐场所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GBJ133—90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J45—8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0435—89 《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
GB5700—85 《室内照明测量方法》
3.术语3.1 水平照度
水平面上的照度3.2 垂直照度
垂直面上的照度3.3 表演区
乐队、演员等为公众表演所使用的区域3.4 自娱区
舞池、卡拉OK厅及KTV包房等公众进行歌舞等娱乐活动所使用的区域。3.5 观赏休息区
公众在场内观赏或休息的区域。3.6 通道
供人们行走的区域
4.歌舞厅场内区域划分
歌舞厅内根据其功能要求分为四个区域
表演区、自娱区、观赏休息区、通道
5.照度标准及其测量评定规则5.1照度标准下限值
各区域的照度标准下限值见表1,其中表演区照度的标准值下限,允许根据艺术处理的需要在短时间内小于表1的规定。
------------------------------------------------------------------------
| 区 域 |测试点离地面高度(m)|测试项目|照度标准值下限(lx)|
|----------|----------------------|--------|----------------------|
| 表演区 | 1.5 |垂直照度| 100,※ |
|----------|----------------------|--------|----------------------|
| | | | 150,※※ |
|----------|----------------------|--------|----------------------|
| 自娱区 | 0.75 |水平照度| 20 |
|----------|----------------------|--------|----------------------|
|观赏休息区| 0.75 |水平照度| 5 |
|----------|----------------------|--------|----------------------|
| 通道 | 0.25 |水平照度| 10 |
------------------------------------------------------------------------
注:※:最远观众席到表演区中心距离小于8米。
※※:最远观众席到表演区中心距离大于8米。
5.2测量评定规则5.2.1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应采用精度为二级以上的照度计。5.2.2 测量方法5.2.2.1被测区域面积<15平方米,每1m×1m设置一个测量点。
被测区域面积≥15平方米,每1.5m×1.5m设置一个测量点。5.2.2.2按照GB5700—85《室内照明测量方法》执行。
6.激光限制值及其测量方法
激光一般不应射向人体,尤其是眼部,直接照射或经反射后间接射向人体时,其限制值如下6.1波长限制范围
波长必须在380nm—780nm之间。6.2最大容许辐照量
--6 --2
最大容许辐照量为1.4×10 Wcm 。6.3测量方法
参照GB10435—89《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执行
7.紫外线限制值及其测量方法7.1波长限制范围
波长必须在320nm—380nm之间。7.2最大容许辐照量
--6 --2
最大容许辐照量为8.7×10 Wcm 。7.3测量方法7.3.1测量仪器:紫外线照度计7.3.2测量方法:按照GB5700—85《室内照明测量方法》执行。
8.频闪限制值及其测量方法8.1频闪频率限制值
频闪频率为<6赫8.2频闪灯具不宜长时间连续使用。8.3测量方法8.3.1测量仪器:测量仪器采用秒表8.3.2测量方法:每次测三十秒,测出频闪次数,共测5次,然后取其最大值。如多灯同时使用,频率累积计算。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商务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商贸流通领域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遏制商贸流通领域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违法行为,增强广大商贸流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商务部决定在全国商贸流通领域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现将《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开展情况、贯彻落实方案及相关信息请于2010年12月27日前报送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商贸服务司联系。

  联系人: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行业管理一处 仇亚童

  联系电话:010-85093754传真:010-85093762

商务部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八日

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
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69号)要求,根据《商务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统一部署,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商贸流通领域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商贸流通领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全面提高商贸流通领域保护知识产权水平;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消费者辨识能力,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商贸流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规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把商品采购关、仓库保管关、柜台上货关,完善商品采购和配送管理程序,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在零售业分等定级工作中获得“金鼎”、“达标”百货店称号的企业要强化自律、做出示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员工、管理团队的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认真排查,自觉整改,配合执法,加快建立涉及专利产品经营的管理队伍和保护机制。

  (二)加强对批发市场和特色商业街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督促市场主办方或管理单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工作。对商户经营渠道进行监管,规范进货手续,对容易发生侵权的商品,引导商户建立进货台账,并附发货方开具的列有货物明细的正规发票。同时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法规培训等形式加强教育,培育商户的知识产权和法律意识,引导其合法经营、良性竞争。有条件的市场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加以保护。会同有关部门重点监管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多发易发的各类汽配、服装、家装建材等批发市场、特色商业街和“尾货”市场。对假冒侵权多发的企业和市场,一律取消其承担搞活流通扩大消费项目的资格。

  (三)依法加强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境内外维权活动。认真排查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老字号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对仿冒、侵犯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及时搜集有关证据,主动配合立案,帮助老字号企业寻求法律支持和举证取证,为老字号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做好展会及餐饮服务企业知识产权监管工作。强化展会举办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参展商、经销商展销或售卖假冒侵权商品监管不力的,要依法追究展会举办者的责任。督促会期在3天以上的展会设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构,对参展企业进行诚信守法宣传,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法取消有侵权行为的企业展出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重视餐饮、美容美发、洗染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企业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原材料及经营用品,杜绝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确保消费安全。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调研和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2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对商贸流通领域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调研,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各商贸流通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月-2月)。结合元旦、春节等节日市场,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开展市场检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阶段:深入开展和总结阶段(2011年3月)。继续查处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加强宣传教育为目的,巩固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做好“十二五”商贸流通工作开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商贸流通领域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作为今后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来抓,积极落实、分段实施、及时总结。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商贸流通行业管理责任,组织协调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同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严厉查处商贸流通企业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认真查找商贸流通领域假冒侵权行为形成的根源,从体制机制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应对措施,逐步建立商贸流通领域保护知识产权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宣传、新闻等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及时报道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报道尊重知识产权、自觉守法的商贸流通典型企业;针对社会关注知识产权热点问题,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各地商贸协会组织要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向行业企业发出诚实守信倡议,做好对会员企业的知识产权指导和维权服务。

  (四)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通过“12315”、“12312”举报投诉电话接收举报、投诉、咨询,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有效遏制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