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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定型包装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09:17: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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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定型包装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定型包装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定型包装食品的卫生管理,保证定型包装食品的卫生质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青岛市和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定型包装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青岛市和各区(市)卫生防疫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定型包装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增加所生产、加工的有定型包装的食品的比例,以减少流通环节对食品的污染。

第五条 定型包装食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是国家、省或市定点企业或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和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第六条 定型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注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或保质期、产品批号、规格或重量、主要成分、必要的食用方法等。

第七条 食品标签必须字迹清晰、醒目。不得使用不干胶纸和易于任意更换食品标签的方法制作食品标签。
食品出厂必须有检验合格证。

第八条 食品经销单位不得经营过期、变质、生虫、包装破损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第九条 对生产、加工、经营不符合卫生管理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防疫站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责令追回已出厂或已售出的食品、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理,也可并处所生产、加工、经营不合格食品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可并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条 当事人对卫生防疫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站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30日

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2年3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委会通过,现予发布,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吴官正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

(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修改并通过,于1998年2月10日发布实施)

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盐务局是全省盐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盐业生产和运销实行统一管理;各地、市、县盐务局是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盐业部门),具体管理本辖销区盐业工作。

工商、物价、卫生、公安、财政、税务、地矿等有关部门,应配合盐业部门,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管理。

第四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盐务局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食盐生产企业在办理前款规定手续之前,应当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有关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

私人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第五条 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盐矿的开采方案和卤井的具体位置由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盐务局确定。

第六条 盐业生产企业不得擅自转产、停产、因故需要转产、停产时,应当经省盐务局审查同意,并依法输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制盐企业的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制盐企业的供水、供电、采卤、交通等各项设施。

第八条 省盐业质量检测站是盐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全省生产和运销过程中的盐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依法对食盐产品卫生实施监督。

第九条 制盐企业必须设立产品质检机构,建立质检制度,成品包内须有产品合格证,凡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

第十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十一条 盐的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食用盐的价区和城乡差价由省盐务局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核定,经销单位不得擅自变动。严禁乱加价、乱收费。

第十二条 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凡经营食用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外,必须持有当地盐业部门核发的碘盐零售许可证,并到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工业及其他行业用盐,必须向省内盐业批发单位购买并保证专盐专用。

定点直供的工业用盐,纳入省级盐业计划管理,由定点供应的工业用盐户向省盐业公司指定的产区购盐。

第十四条 必须长期供应加碘食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不得进入食盐市场。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盐及储备盐仓库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侵占。

动用盐储备要按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私盐: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生产的原盐、加工盐、液体盐和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各类盐产品;

(二)未经省盐业公司调拔或盐业部门批准而私购、私运、私销的原盐、加工盐、液体盐等各类盐。

第十七条 各级盐业部门应当配备盐政执法人员,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

(二)查处盐业违法行为,对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受理公民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十八条 盐政执法人员凭省盐务局发给的《中国盐政检查证》对盐业市场和各行业用盐户的用盐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据实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分别由盐业、地矿、卫生、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盐业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额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当地盐业、卫生、工商、物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盐业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盐业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无碘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或不到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的,由盐业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有关税收管理法规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阻碍盐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盐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盐业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盐业部门应当在收到盐业部门申请复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西省盐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盐务局负责解释。


市政府关于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意见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2011年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结合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要求,制定2011年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实践,认真落实全国、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11年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紧围绕关键环节,努力彰显工作特色,积极探索创优载体,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三个扬州”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突出以贯彻国务院《意见》为主线,着眼围绕执法队伍能力作风建设、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设两个关键,着力运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三大载体,着重推进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开展行政指导和说理式执法、提升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水准四项举措,着手开展行政调解机制、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乡镇综合执法、法制队伍建设、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五项探索,把2011年作为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推进年。围绕政府管理的重点,开展依法行政的项目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考核的水准;围绕行政监管的难点,开展行政执法的联动化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能;围绕群众关注的焦点,开展行政争议的协同化调解,进一步完善政府解决百姓诉求的通道;围绕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素质重点,开展能力作风全员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水平。
三、具体措施
(一)突出一条主线,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
1.提高思想认知水准。《意见》的出台是国务院在“十二五”起步的时间节点上,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府建设和反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彰显了中央政府的决心。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2.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切实加大对国务院《意见》的学习培训和社会宣传力度,积极培育崇尚法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公民意识。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落实好“三个一”:一次集中学习。各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各部门办公会议要组织集中学习,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参加封闭式培训。一次广场宣传,通过开展县市区联动的广场宣传活动,扩大国务院《意见》的知晓率,展示依法行政的工作成效。一轮媒体推广,通过行政首长答记者问、依法行政图片展、特色工作专刊等形式,借助省、市媒体扩大社会影响,接受群众监督。
(二)抓好两个关键,着力夯实基础工程
3.加强执法队伍能力作风建设。各级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能力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提升公务员的依法行政素质,转变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制定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计划,开展行风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通过完善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培训考核、资料建档等制度,增强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准质,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开展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的第二次三年轮训工作,开展“点将”考试,抽查学法记录本,以检验学法效果。
4.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严格执行《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重大决策出台前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五个环节”,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建立和完善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组织评测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组织开展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今年,市政府将调研出台棋牌室管理、控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评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选取1-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重点评估。
(三)运用三大载体,不断推进规范化建设
5.规范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要充分发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载体作用,进一步规范运行流程和工作规则,提高行政效能,增强网上办事的快捷高效。要加强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网外运行、体外循环行为,以及效率低下、工作拖拉的现象,确保所有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要强化对行政权力库的动态管理维护及运行监控工作,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平台和法制监督平台的作用,实现全程动态监察监督。
6.加快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要认真落实扬州市《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意见》,7个县(市、区)政府建成行政复议办案专用场所。要转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将听证审理作为主要方式,确保听证率达80%以上,行政机关首长要积极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听证。要认真落实行政应诉各项工作制度,确保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达95%以上。要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升案件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文书说理性,要积极将行政争议引导到行政复议程序中加以解决。
7.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引导文化市场、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的综合执法工作,努力构建职能集中、管理规范、层级协调、运行有效的执法体系。要推进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并努力向基层乡镇(街道)延伸,要加强对城管执法队伍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优化四项举措,努力提升工作水准
8.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绩效考评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评价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扬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认真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执法部门也要对基层执法部门和下属执法单位,开展年度考核,并运用好考核结果。要引入群众评议方式,选择1-2个重点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的指标体系,区分重点执法部门和一般执法部门的考核标准。
9.健全行政问责工作机制。按照《扬州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办法》,坚持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行政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失职渎职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行政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要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建立重大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的通报制度。要全面推广“集体审议,阳光问责”工作,实施执法过错责任的集体审议、阳光追究。
10.全面推广行政指导和说理式执法。要继续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试点,积极推广试点单位的工作经验,大力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模式,倡导运用非强制性手段,使行政执法由刚性监管向刚柔相济转变。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开展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要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今年,全市推广行政处罚说理式执法,其说理式执法文书比例达100%,行政许可说理式执法文书比例达50%以上。
11. 提高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水准。通过开展示范单位交流会、执法研讨会等,加强示范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总结经验,推广做法,积极培育各示范单位的工作特色和亮点。年内出台我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完成现有示范单位的评估复查工作,继续做好市级和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
(五)开展五项探索,努力创优工作特色
12.逐步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探索设立行政调解机构,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要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13.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调研论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力争有实质性的突破。
14.尝试乡镇综合执法试点。利用扩权强镇契机,要积极开展乡镇综合执法的调研,形成试点工作方案,从11个重点乡镇中选择一个开展试点,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15.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要全面分析我市政府法制队伍现状,研究强化法制机构建设的对策措施,开展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要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部门,并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
16.探索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要成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研究课题组,借助外力、吸纳专家参与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调研和制定工作,研究法治政府的评判标准,构建法治政府的评价系统,争取尽早出台。
四、组织保障
17.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每年至少召开1次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开展2次常务会议学法。
18.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能,积极推进、协调、督查依法行政工作。要健全各级领导干部学法、述法制度,制定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并认真执行。要把具备应有的法律知识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条件,领导干部任用前必须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19.加强法制宣传。各级政府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精心组织“六五”普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活动,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各级新闻媒体要充分运用载体平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实例性普法的比例,引导整个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