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1989年7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管理,促进本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系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办学者。
本市社会力量单独或者与非社会力量联合举办的向社会招生的各类学校(包括班,下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困难。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条 社会力量办学可根据各自的办学力量和条件,开办各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培训、基础教育、中等专业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大学后的继续教育以及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等。
第六条 社会力量办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人员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有一定数量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
(四)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五)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六)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 单位申请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城镇待业人员申请办学须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离、退休人员申请办学须经原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社会力量办学在取得有关单位同意办学的文件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凡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的学校设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凡举办需国家承认技术等级的学校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或者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抄送市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举办不需国家承认学历、技术等级的学校,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中举办职业技术、法律、艺术、卫生、体育、旅游等内容(包括岗位培训)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县以上劳动、司法、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凡举办符合前项规定的各类函授、刊授、广播电视学校或者已设立的学校开办符合前项规定的各类函授、刊授、广播电视班,必须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第(三)、(四)项规定举办的学校,经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 外省市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在本市招生或者设立教学点的,应当持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证明文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需国家承认技术等级的学校,应当持学校所在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证明文件,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本市招生或者办学。
第十条 未取得颁发国家学历证书、技工技术等级证书资格的学校,不得自行颁发上列各类证书。学生学习结束,成绩合格,可由学校发给市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的《结业证明》,注明所学专业、课程、学习时数和考试成绩,并由学校校长在《结业证明》上签章。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其名称应当体现学校的类别、层次、性质,不得采用行政区划名称命名。
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跨区、县设立分校、教学点的学校,应当向其分校、教学点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变更校名、类别、层次、专业、举办单位、举办人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均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的招生广告,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邮寄。招生广告的内容必须以核准的办学范围为限。
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聘请在职人员任兼课教师。应聘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学校聘任教师或者学校管理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教师的兼课报酬应当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办学的经费自行筹集。学校可按市有关规定向学员收取合理金额的学杂费,不得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收费均须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学校应当定期向审批部门上报收支情况报表,接受教育、劳动、财政、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停办时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应当在原审批部门监督下及时进行财产清理,妥善处理各项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接受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司法、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学校应当于每期招生开学后1个月内将开班情况、师生名册报审批部门备查。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向审批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制定。对为老年人、残疾人教育举办的学校,不收取管理费。
收取的管理费必须全部用于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办学接受外资或者与外国组织联合在国内或者国外办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举办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学、小学等在完成规定的教育计划外,兼办各种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不同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其中属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招生等处罚。
未经教育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学校,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由教育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退回非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成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1985年7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锦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锦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和拓展,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改善知识结构所开展的各种教育。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含各类非公经济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继续教育工作应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面向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新水平,围绕经济、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着力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加快科技进步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的教育;进行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和晋升的培训;进行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技术带头人的培训。
第六条 继续教育坚持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和创新提高的原则,坚持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策指导、市场引导与需求驱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继续教育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形势,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本职工作和提高自身素质需要确定。政府人事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确定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内容,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行业发展趋势,负责确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并组织开展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
第九条 继续教育根据学习对象、学习内容等情况,采取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远程教育、学术讲座、出国培训考察以及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继续教育科目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每人脱产或集中形式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即一个年度进修期。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暂定三年为一个学习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继续教育基地制度。各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各类协会、学会等团体,有意致力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的,均可向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具备承办条件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证书及牌匾。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应委托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继续教育基地承办。继续教育基地应加强管理,注重教学质量,完成教学任务,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根据要求编制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计划,上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继续教育基地的教学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评估,对未完成年度培训计划、教学效果较差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为主的原则,聘请各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担任,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渠道解决。各级政府应对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管理制度。继续教育证书是完整、系统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行业主管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的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进行及时登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验印和审核。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级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继续教育证书发放与管理办法由市级人事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分管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政府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规划,以及本单位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情况,制定继续教育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继续教育经费和时间。
第二十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企业、事业单位的重要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目标责任予以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执业资格注册以及聘任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本年度内未完成继续教育进修期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个周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进修期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晋升、聘任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予接受各类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规定,按照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习期间遵守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接受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为本单位更好地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脱产不超过半年、半脱产不超过一年的,享受与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国家及本市继续教育有关规定,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安排,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学习培训,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和接受继续教育后不按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的,由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退还学习费用、通报批评、缓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及本市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未按规定保证继续教育时间和提供继续教育经费、未按规定对继续教育进行考核、登记以及保证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由政府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给与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实行统计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每年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继续教育情况实行全面统计,并报政府人事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将本单位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锦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决定
行业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烟草行业教育培训有了很大发展,初步形成了以省级局(公司)、企业和培训机构为主要框架的教育培训网络体系,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动烟草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全行业教育培训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个别单位对教育培训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培训方式、培训质量难以适应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教育培训基础建设比较薄弱,企业之间教育培训发展不平衡,等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教育培训在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
1.教育培训是烟草行业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重要工作。教育培训是烟草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的关键环节,是提升人力资本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人才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也是增强企业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广泛深入开展教育培训是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必然要求。
当前,烟草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已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要提高中国烟草的整体实力,继续保持烟草行业平稳发展,关键取决于能否提高现有干部职工素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教育培训,充分利用教育培训这一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全面提高现有干部职工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战略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2.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党委)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要从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摆上党组(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制定和落实教育培训工作规划,逐级建立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把开展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的责任,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教育培训任务的落实。
二、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
3.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为依据,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烟草系统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以人为本和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明确企业培训主体地位,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创新教育培训机制,以高层次人才和三支队伍的教育培训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全员教育培训,为提高重点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行业整体实力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4.教育培训的工作原则。要紧密结合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岗位能力培训为基础,以高素质人才培养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注重创新,务求实效,服务企业的原则。
5.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三个观念”。即:以人为本和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的投入和教育培训是员工最大福利的观念;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和人人都可以成才的观念。
——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教育培训的重点由学历教育向岗位能力培训转变;教育培训的对象由一般员工为主向高层次人才为主转变;教育培训的方式由一般性长期脱产教育培训向针对性短期教育培训转变。
——务必坚持“九个结合”。即:行业主导,企业自主,培训机构参与相结合;重点培养与普遍提高相结合;企业组织培训与个人自主学习相结合;行业教育培训资源与社会资源相结合;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国内培训与国(境)外培训相结合;思想教育与业务培训相结合;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相结合;适应性培训与前瞻性培训相结合。
三、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管理体系
6.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在国家局党组领导下,由国家局(总公司)人事劳动司负责牵头抓总,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国家局(总公司)、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分级管理的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抓好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做到分工负责、协调配合、运转高效。
7.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职能。国家局(总公司)人事劳动司对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政策指导、综合协调、建章立制和监督服务。重点负责:
——编制行业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抓好各类高层次人才的教育培训和涉及全行业的重大培训项目。
——编制国(境)外合作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国(境)外教育培训。
——抓好教育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对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监督;对国家局(总公司)直属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各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要加强教育培训组织与管理,保证国家局(总公司)各项教育培训任务落到实处,重点抓好中级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组织、指导下属单位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企业要充分发挥教育培训主体作用,自主开展全员教育培训,重点抓好员工的岗位培训,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创建学习型企业。
8.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编制和人员。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要有1名处级干部分管教育培训,并配备1名以上专职教育培训管理干部;重点城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要有1名专职教育培训管理干部;重点工业企业要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四、明确教育培训的工作目标
9.教育培训工作的总目标。全面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三支队伍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使之适应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重点培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着力提高创新能力。逐步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广泛开展“学习型组织”、“学习型企业”创建活动,鼓励全体员工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与终身学习,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以国内为主,国(境)外培训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具体目标是:
——强化领导干部教育培训。重点抓好国家局党组管理干部的党校教育、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每5年参加党校脱产轮训1次,每年脱产短期业务培训1周。通过教育培训,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培养和造就数以百计的政治坚定、理论扎实、业务精湛、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的领导干部队伍。
——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重点抓好工商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抓好国家局(总公司)、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机关处级干部的教育培训。每5年参加脱产轮训1次,每年脱产短期业务培训5天。通过教育培训,全面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数以千计的具有现代管理理念,掌握市场经济规律、熟练运用管理工具的高级管理人才。
——提升技术、技能培训。重点抓好具有高级职称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高级技能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每年脱产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技术人员每5年参加继续教育3个月。通过教育培训,使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水平明显提高,知识结构趋于合理;加大高级技能人员的培训,实施行业“三年一千”新技师培训计划(即:今后3年培养1000名以上烟机设备维修、烟叶分级和卷烟商品营销等职业的新技师),使高技能人才达到持证人员总数的20%以上。培养和造就数以万计的技术精湛、技艺高超的高技术、高技能人才。
——有计划地组织经营管理者、高技术、高技能人才和有发展潜力的青年骨干出国(境)教育培训。
——实现全员教育培训。每年脱产培训40学时以上的员工要达到全员的50%。通过教育培训,明显改善行业员工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健康素质,明显增强应对行业改革和适应市场变化的承受能力,促进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十一五”末,力争使行业员工文化程度普遍达到高中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总人数30%以上。
五、加强教育培训的基础建设
10.教育培训基地建设。教育培训基地建设要以行业发展和企业实际需求为前提,拓展功能,优化布局,强化管理。积极引导教育培训机构按照行业特点,组织开展特色培训,充分发挥每个教育培训机构的能动作用。
国家局(总公司)所属的2个培训机构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相互协作。国家局党校(培训中心)教育培训重点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党校教育和政治理论学习,高级管理人才的业务培训;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教育培训重点是高技术、高技能人才的技术、技能培训,中、高级管理人才的业务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充分发挥企业自有培训基地的基础性作用,把企业自有培训基地建设纳入企业整体发展规划,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阶段性任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培训。
要对企业自有培训基地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优势资源的作用。对那些布局不合理、特色不鲜明、办学水平不高的培训基地,要进行清理和整顿。
各级培训机构要加强教育培训研究,深化培训模式、培训手段和培训内容的改革,增强竞争力和吸引力;要强化教育培训质量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11.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教育大计,教师为本。要用1—2年时间,从行业内、外遴选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殊技能人员和现有骨干教师1000人左右,建立结构优化、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的培训教师资源库。
进一步加大师资培养力度。在全行业逐步推行培训师职业资格培训和认证制度,尽快做到骨干教师持证上岗。“十一五”末,培训、认证培训师1000人左右。
进一步加强师资管理。建立培训教师聘用制度和考评制度,对培训师资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开放、联合、流动和竞争的运行机制。“十一五”期间,组织培训教师进行培训观摩比赛,选拔优秀培训教师进行重点培养,同时淘汰不称职的培训教师。实行首席培训师制度,并给予相应待遇。推行培训师资有偿使用制度,实现培训教师资源的有效利用。
12.培训教材建设。烟草行业统编培训教材由国家局(总公司)统筹规划,并实行立项审批制度。教材开发要以满足烟草行业特色培训为依据,以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为重点,突出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13.健全教育培训评价机制。坚持评价与考核相结合,完善教育培训评价标准,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改革评价方式,提高评价水平。不仅要对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质量等进行评价,更要着重考评教育培训实效,跟踪教育培训效果,使教育培训与人才的使用紧密结合。
建立规范有效的教育培训激励机制。参加教育培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是企业给予员工的最大福利。把员工参加教育培训作为年度考核指标之一,做到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有机结合。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加大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奖惩分明,实现有效激励。从明年起,每3年在全行业表彰一批教育培训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教育培训工作差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练兵比武、评选表彰活动,充分调动员工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主动性。
14.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论是调查教育培训需求、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还是教育培训评估、考核和跟踪反馈,都要做到有章可循。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教育培训学费报销、学历教育管理和师资培训、教材建设等各项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
逐步按照ISO10015企业培训质量标准来规范教育培训。要把各级各类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方式、考评标准、奖惩办法等通过制度固定下来,严格执行,狠抓落实。
强化教育培训评估、考核制度。组织40课时以上的培训,实施前要做到有策划、有方案,落实相关责任人,培训结束后要有总结,并及时建立员工的培训档案,培训结果要与考核挂钩。
15.加大教育培训经费投入。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按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员工技术培训。
要加强对教育培训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建立教育培训经费预算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经费预算由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编报、执行,财务、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鼓励企业多方面筹措资金,增加对教育培训设施和条件的投入,资助师资培训、教材开发、教育培训研究及培训机构建设。
16.提升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手段,大力推进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要以国家局(总公司)、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为数据中心,行业各级培训机构为网络成员,组建烟草行业教育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教育培训的教学资源数据库,实现行业内教育培训资源与成果共享;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教学优势,逐步加大远程教育培训的比重。
17.加大教育培训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要在国家局网站上开办教育培训专栏,发布、交流行业教育培训情况,定期通报举办培训班等教育培训信息,及时、动态地反映烟草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状况。
烟草行业开展教育培训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烟草系统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真正把人才资源当作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在全行业掀起一个教育培训工作的新高潮,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为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贡献力量。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