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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融资融券交易试点相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时间:2024-07-26 10:11: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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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融资融券交易试点相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启动融资融券交易试点相关事项的通知(2010-03-30)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试点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为做好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会员应当认真做好融资融券交易相关操作流程、技术系统(包括交易、结算、监控系统等)、资金和证券等准备工作,对账户管理、委托申报、交易监控、逐日盯市等业务环节进行认真检查,确保业务顺利启动和安全运行。

二、试点会员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向客户充分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加强业务风险提示,认真履行客户适当性管理职责,并在营业场所和公司网站,明确向客户公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

三、试点会员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的报送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与复核,确保向本所报送的数据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试点会员应当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规则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规范运作,加强内部业务监督和管理,强化风险控制措施,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五、试点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的管理,建立必要的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及时警示和约束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对涉嫌利用融资融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等的严重异常交易行为,试点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本所将对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活动进行监控,并视情况进行业务检查。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规定的,本所将采取监管措施,直至实施纪律处分。

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过程中,会员发现重大异常情况或者对融资融券相关制度、业务流程或技术系统提出建议,请及时告知本所。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的规定,为做好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重点和程序

  今年的资质年检工作继续试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以下简称工程网)上年检,并突出工作重点,着重核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

  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年检材料。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令第87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企业上报的网上资料进行网上年检。

  特级企业和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的年检,由建设部委托有关协会负责年检具体工作,建设部作出年检结论并核盖年检结论章。

  一级资质企业中属地方管理的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年检,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工作,作出年检结论并核盖年检结论章。

  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业,由相应部门负责年检具体工作,作出年检结论并核盖年检结论章。

  以上所有企业的年检数据和年检结论均应于年检结束两个月内通过工程网报建设部备案。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初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将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一年来作出的处罚决定记入相应企业年检记录栏内,并将书面处罚文件和资料上报年检部门,作为资质年检部门对企业作出资质年检结论的依据。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企业申报内容主要包括:2003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第一部分),新增业绩、人员、设备等变动及其他情况,以及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的事实,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网上格式进行填写和上传。

  三、年检结论的核定

  未发生建设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对发生建设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所列行为,各级主管部门有处罚决定但没有对资质作出处罚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四、年检时间安排

  2004年4月26日开始网上申报,6月20日前企业完成网上年检申报,6月30日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初审部门、有关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投标监管机构)将作出的处罚决定记入企业年检记录栏内,并同时将书面处罚文件报送资质年检部门。7月15日前资质年检部门作出年检结论。为便于网上年检申报,请按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网上申报时间安排表(附后)申报。

  资质年检完成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检总结、企业年检数据汇总表、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汇总等材料于7月30日之前报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网上申报时间安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网上申报时间安排表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网上申报时间安排

1
建设部信息中心进行系统调试,全国企业试填报时间,不做为正式数据储存
4月26日至4月30日

2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安徽、福建、江西
5月1日至5月10日

3
山东、浙江
5月11日至5月20日

4
上海、黑龙江、吉林、辽宁、宁夏、青海、甘肃、陕西、新疆
5月21日至5月31日

5
江苏、云南、西藏、四川、重庆、贵州
6月1日至6月10日

6
广东、广西、海南、河南、湖北、湖南
6月11日至6月20日

7
中央、专业部委直属企业、特级企业
4月26日至5月20日


注:1、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企业直接通过建设部信息中心上网申报的企业数进行时间安排。

  2、“五一”放假期间也受理网上申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3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9-2003,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3.0.11、3.0.12、3.0.14、4.0.7(2)(4)、4.0.12、6.0.3、6.0.8、6.0.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29-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