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州直部门预算经费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州直部门预算经费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9〕28号
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州直部门预算经费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办法》经2009年3月20日州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海北州州直部门预算经费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办法》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海北州州直部门预算
经费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经费性资金绩效考评是指根据部门预算下达计划内容要求,对经费性资金支出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抽查检查及使用绩效考评,对其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效果进行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部门预算经费性资金是指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全部经费性资金,包括: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用于正常运转的一般性经费资金、专项工作经费等资金。
第四条 通过绩效考评,保障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考评结果列入编制下年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及资金指标确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一章 绩效评价内容及方法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州政府制定的发展规划及政策;
(三)政府会议对资金分配方面的会议记录、文件;
(四)部门、单位申请资金报告;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指标文件;部门(单位)预算文件;
(五)部门(单位)专项工作总结、报告;
(六)财政、审计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报告;
(七)其他可以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预算经费性资金项目设立的必要性。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设立此项资金是否符合实际需要,以防止部门单位巧立名目、列虚项目使用财政资金。
(二)重新确定经费资金的规模。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该工作项目的实际资金需要量。
(三)评价项目实施的经济性。评价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的问题。
(四)评价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评价实际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专款专用,是否按照资金批复内容进行,是否按规定期限的规定的内容完成项目。
(五)评价项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评价资金使用后是否达到了预期工作目标,并对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分析。
第七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指标:
(一)项目性资金到位率:实际用到项目工作的资金额/专项资金总额*100%。
主要考核所安排资金是否按规定内容及方向使用。
(二)项目性资金完成率:实际支出金额/专项资金总额*100%。
主要考核所安排资金是否按规定期限完成或考核项目完成程度。
(三)项目性资金支出合规率:合规支出金额/专项资金总额*100%。
主要考核所安排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四)完成工作量。主要考核所安排资金使用后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第八条 考评方法:
(一)查账核实。通过对账簿、凭证等进行检查,核实资金使用情况。
(二)查阅资料。通过对相关项目完成情况资料、总结、文件等查阅,核实专项项目完成情况。
(三)抽查、调查、检查。通过走访、实地检查等方式方法,调查项目资金使用的效率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结果应用
第九条 部门预算经费性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由州财政局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主要以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成立考评组的方式进行考评,必要时,将另行下文,组织所有部门和单位开展自评活动。
第十条 部门预算经费性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主要用于编制部门预算、分配财政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绩效差的单位,应采取取消或核减专项资金的措施。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经费性资金使用单位对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积极整改。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适度范围内公开评价结果,以增强绩效评价工作成果的利用程度。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部门预算经费性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中,发现严重浪费损失、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投资效益低下甚至无效益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向相关部门建议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在部门预算经费性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中,发现严重浪费损失、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单位财务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北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