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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时间:2024-06-29 03:1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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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0]189号

1980-11-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施行之后,有关单位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反映一些问题,经研究暂作如下规定:
  (一)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三)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四)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五)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通知,希研究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禁止在我境内与外资合办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禁止在我境内与外资合办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现对中外合资创办报纸、期刊、出版社等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则上禁止创办中外合资的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等传媒机构。
二、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试办的中外合资报纸、期刊、出版社等传媒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遵照试办的宗旨和章程进行活动,并报新闻出版署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三、与台、港、澳地区合资创办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等传媒机构,适用于本通知精神。
四、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