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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5 09:49: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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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55 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2013年2月4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地区设立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八)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
  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三)不得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不得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四)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娱乐场所第一责任人和内容管理专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关于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39号




关于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送审〈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报告》(苏环然[2000]37号)收悉。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该保护区是我国沿海滩涂湿地类最大的自然保护区,全球丹顶鹤最大的越冬地,也是候鸟南北迁徒的重要通道,具有极为重要的保护价值,必须切实加强保护,充分发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功能。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45.3万公顷;原则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现有核心区面积占保护区总面积的比例偏小,应根据沿海滩涂的淤涨等情况做适当调整。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但要对拟建的万顷湿地水位控制工程进行严格的科学论证,要协调处理好与地方生产、生活的关系。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开发利用活动必须建立在保护和管理好区内自然资源的基础上,严格控制规模;鸵鸟养殖、水产品养殖等项目应进行相应的科学论证和效益评估。

五、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科研规划。根据实验区内人口密度大,围垦、滩涂养殖等开发活动日益增加的情况,应加强有关资源开发对珍禽和湿地生态系统影响方面的研究。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基本职能是行使专政的职能,同时具有监禁、惩罚和改造的职能。监狱凸现的惩罚和报复色彩,我们可以从监狱的历史文化层面上得到解读和诠释。人类在创立监狱之初,监狱所体现的是黑暗?残酷的文化内涵。因此,那时的监狱所体现和代表的是报复主义和重刑主义的思想。到了封建社会,监狱仍然是黑暗的代名词,但刑罚的方式已经有了改进,由生命刑演进为身体刑,但思想根基仍然脱离不了报复主义和重刑主义的色彩。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促进了人类现代思想的启蒙,使统治阶级逐渐认识到:一味单纯的报复犯人是无济于事的,惩罚犯罪是不得已的恶,只是以小恶去遏制大恶。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在世界范围内,首先最早从西方发起了刑罚的改革运动,改革运动的不断深入使监狱的刑罚模式、矫正模式、教育改造模式等先后确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监狱法制制度建设和罪犯的改造工作,并以此作为衡量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一直以来,我国政府从监狱的刑罚制度上就保障了对罪犯不是单纯的惩罚,而是着重于对罪犯的改造,通过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使其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从而能够顺利回归社会。这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但是,由于历史的渊源,由于传统和习惯,时至今日,在我国重刑主义、单纯惩罚主义,仍然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市场,人们有时对待犯罪分子的态度往往是置之死地而后快,以惩待矫、以罚代教的现象,我们的刑罚执行活动过程中随处可见,这种情况集中说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缺失。
历史的演变和现代社会发展的方向告诉我们;我们不能迁就传统,也不能迁就现实,更不能站在过去已经取得和拥有的若干成就上沾沾自喜,固步自封。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必须要按照现代社会的要求和发展方向,来推进监狱事业的改革,实现现代监狱的职能。要达到这一目标,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指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我们的必然选择。进入本世纪初,经过的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得以最终确立。这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这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深刻而重大的转变。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它的基本要求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经济、文化、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监狱既然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必须与时俱进,监狱不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荒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不能在监狱发生贫困。教育改造罪犯,如果出现这种贫困是不可想象的。教育改造罪犯,我们凭什么?在社会文明进步的大背景下,说得确切一点,就是要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和支撑。用对待“敌人”的态度是不行的;用打骂体罚的方法不仅不行,无济于事,而且是不允许的;用什么?必须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改造罪犯的“基本功”。无论是教育、感化、挽救,还是灌输、疏导、批评,都必须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量。要使罪犯心服口服,真正心悦诚服的接受我们的教育和挽救,监狱警察就必须具备有较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修养内涵的“基本功”。
由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要有效地发挥监狱的职能作用,就必须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如果这个结论成立,首先就要实现思想观念的更新和思维方式的转变,这从逻辑上讲应该是必然的,同时也是必须的。所以?
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们必须更新监狱职能观。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的层面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上来重新认识监狱不断职能,科学界定监狱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角色定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担负的基本职能和应发挥的有效作用,逐步强化和纯化监狱“惩罚与改造罪犯”的本质功能,弱化直至剥离其不应承载的,如完成经济指标,创造经济效益等功能。监禁刑的关押本身就体现着惩罚,刑罚过程应把注意力,更多的放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重新社会化的实现上来。事实证明,监狱工作只有以改造人为宗旨,把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作为中心任务,监狱工作才能发展,社会才能更加稳定和谐,监狱的本质功能才能实现。
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们必须更新刑罚执行观。刑罚执行不仅是一种执法过程,也是一种对罪犯的教育挽救过程。强制性是监禁刑的必要手段特征,但不应该是唯一的特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基本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人权保护意识。因此,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基本人文的、有限自主的、相对宽松的形式和内容应该逐渐增强。确保监狱行刑公正,是监狱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监狱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职能,对罪犯执行刑罚,实行改造,其中蕴含的是正义的价值。只有实现了行刑公正,监狱存在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如果监狱警察执法不公正、不公平,将使罪犯对法律权威产生动摇和怀疑,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和认同,从而抵消监狱教育改造的效果。因此,监狱警察必须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去认识行刑公正的社会价值。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监狱封闭的行刑方式,应该向封闭与开放相结合的行刑方式转变,逐步提高监禁刑执行的开放程度,扩大社会力量改造罪犯的参与指数,缩减监狱封闭与社会开放之间的反差效应,最终实现行刑社会化。
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们必须更新改造模式观。根据依法治监的理念要求,除首先从行刑制度上,限制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和机断处置权以外,重要的是更新思想观念,探索确立新的改造模式。改造工作要从注重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型”向注重罪犯思想品质改造的“社会效益型”转变。管理教育方式,从偏于严厉、压抑的“被动型”向注重引导罪犯参与、气氛适度宽松、有益增强希望的“主动型”转变。对罪犯的犯罪心理和品格矫正,从偏重模式化全面矫正的“理想型”向注重个性化重点矫正的“实用型”转变。罪犯的改造模式从注重追求整体稳定,习惯于一般性劝勉的随机改造模式,向突出个性特色确定具体目标注重发挥各种手段的综合运用,追求整体效能的综合改造模式转变。
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们必须更新罪犯身份观。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载入宪法,执法工作尊重和保护人权,除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以外,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要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利。依据这一基本精神,罪犯不仅是在监狱服刑的囚徒,同时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不能简单地把罪犯看成是罪恶的化身,不得有歧视的行为,而应把他们看成是善恶兼具的正常人。不能把罪犯当作外在信息的被动受众,而应把他们看作是自身改造的主体,是有待开放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应该具备这种认识和观念?罪犯主体意识的强与弱,积极与消极,直接关系着改造的效果,没有罪犯自身的改造积极性,没有罪犯积极主动的参与,改造质量的提高就很难实现。我们不能把罪犯看成是社会之外的多余部分,而应看成是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只有从这种观点出发,我们才能以公正平等的态度和充满理解、关爱的胸怀去对待罪犯,教育挽救,改造罪犯,为罪犯重归社会创造条件。
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们必须更新人才标准观。狱警是监狱工作的基础,狱警综合素质的高低,专业功底的强弱,直接关系到监狱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实现监狱刑罚执行的与时俱进,监狱的刑罚执行必须由“经验型”向“科学型”转变,与之相适应的狱警队伍的人才需求、录用、培养、考核、选拔标准,必须由“单一型” 、“通用型” 向“复合型” 、“专业型”转变。现代监狱必须拥有现代的狱警队伍,必须以现代理念、现代技能、现代职业操守和水平来塑造和武装。《监狱法》明确赋予了监狱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实现人才标准观念的更新,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机构合理、管理科学、廉洁高效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监狱职能的基础和关键。

参考文献:《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文献》《监狱法》

(本文撰稿: 辽宁省丹东市监狱 徐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