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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10 18:48: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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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西宁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市 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二年二月一日



西宁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工地周围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按照标准设置围挡。围挡应坚固安全,整洁美观。沿街房屋建筑工程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房屋建筑工程必须随工程进度用国家规定的安全网封闭施工。
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设置大门,在门头设置企业标志,并设立门卫。
第六条施工工地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标准设置警示标志,并应有安全标语、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
城市道路、管线敷设工程开挖后,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
第七条施工场地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保持道路、排水畅通,采取措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
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封闭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工地出入口5米内应用砼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
第八条施工工地的材料、构件、机具设备应当按照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整齐堆放,标明名称、品种、规格。
第九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和执行消防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十条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明显区分,在建工程不得兼做宿舍。作业层应做到当日工完场清,建筑、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清理。有条件的工地还应进行绿化,设置吸烟处。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时,应确定合理的生活区,办公、住宿必须采用整洁美观的活动板房,材料堆放应整齐有序,建设、生活垃圾必须当日清除干净。
第十二条施工工地的宿舍、食堂应符合卫生要求。宿舍应采取保暖和防煤烟等措施,床铺、生活用品放置整齐,有条件的工地应设置淋浴室。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厕所,不得随地大、小便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采取防粉尘、防噪音措施,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沿线单位、居民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工地应有急救药箱、器材、经培训的急救人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拆除工地围墙、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工地围挡、封闭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二)施工工地标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三)施工工地材料、构件、设备堆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四)施工工地生活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其他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水平

               景县人民检察院 刘聪

摘要: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建设是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也是检察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当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的加快,传统的检察执法办案水平已经面临着严重挑战,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执法能力的建设是整个检察事业发展的基石和关键。
关键词:执法理念 检察职业道德 监督制约 规范化建设

基层检察院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第一线平台。其规范化执法水平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总体水平,还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和群众公认度。
一、端正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政治理念。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刻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为人民谋利益。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最高执法工作标准,真正树立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观念,自觉保护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树立起既重实体公正、又重程序公正的观念,用公正合法的程序办好每一件案件。实现严格公正执法,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高举法律武器、保障人民利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
二、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自觉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提升文明素养,从严要求自己。自觉遵守高检院“六个严禁”、中政委、高检院、省院、市院一系列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坚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秉公办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做到自省、自重、自警、自励,时刻保持在金钱、美色、利益等诱惑面前的清醒头脑,自觉抵制和排斥各种司法腐败行为,准确把握社会不良风气带给干警的影响和困惑,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在干警思想上构筑廉洁自律的坚固防线,严格落实工作制度,认真按照规定办事,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引导检察队伍树立清风正气。
三、加强监督制约,提高规范、公平、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
监督是最好的防腐剂。加强对检察机关监督是确保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检察机关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要努力构建符合检察执法活动规律的内外监督制度,保证执法活动的正确实施。
(一)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度,强化内部执法监督。
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通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政务公开和民主评议行风等多种形式,使党政“一把手”更好更正确地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建立案件质量评审委员会,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瑕疵案件或错案;全面落实巡视督察、干部选拔监督、敲警钟日等制度,严肃用人纪律;建立基层院检察长工作情况动态监督制度,真正把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
(二)拓宽监督渠道,强化外部监督。
邀请党委政府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活动,把干部置于人民群众评议监督之中,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群众监督是最基本的监督,只有接受群众监督,才能真正做到为民谋利,与民为仆,因此要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鼓励、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召开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座谈会,登门走访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征求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检查开放日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工作,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同时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检察机关,更好地监督检察工作。积极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
四、大力加强规范化建设,以规范执法促进作风改进。
树立正确的执法作风是正确执法的重要保证。规范执法是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检察人员要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深入群众倾听呼声,不断学习和反省,认真学习中央、省、市有关转变工作作风的文件规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信心和决心,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淡泊名利,勤政为民,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执法为民意识,端正执法理念,实现工作作风的大转变。
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坚决服从党的领导,坚定政治信念,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律在心中、正义在心中。

参考文献
1、李晓玲,论新时期如何有效提升基层检察院执法办案水平,正义网
2、何勇,基层检察院规范执法行为应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南方论刊,2006(1)
3、胡太平,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思考,人民检察,2007(12)

对非法播发气象信息问题的研究

郭英儒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 浙江杭州 310013

摘要:本文就近年来社会上非法播发气象信息的案例以及由此产生的质疑进行解析,探讨气象部门的气象信息发布权问题,并对今后气象部门执法和信息发布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非法;播发;气象信息

引 言

近年来,尤其是气象法实施以来,有关气象信息的发布权逐渐成为舆论和媒体争论的焦点。在一些企业非法发布传播气象信息牟利或者一些团体组织的非赢利便民措施受到气象执法部门的阻止的情况下,人们很容易在媒体以及一些所谓专家的引导下,对气象部门的信息发布权产生质疑,有的甚至已经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这种现象,我们有必要对关于气象信息的播发问题从合理合法等角度做一个梳理,这样更有利于气象部门和民众的相互理解,更有利于气象服务真正服务于大众,更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1. 案例列举

首先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2006年11月2日,丽水局职工在翻看当天《处州晚报》时,发现该报刊登的天气预报与气象部门预报结论相差非常大,同时,群众也纷纷致电气象局,质疑气象部门的预报结果,此事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经查,该报此前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为擅自刊登天气预报的非法行为。为制止该报非法传播气象信息行为,丽水局于12月3日致函《处州晚报》,要求立即停止非法传播气象信息行为,并由廖良清副局长亲自送达该报总编。报社总编当即通知具体负责的副总编,立即停止刊登天气预报信息,并保证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前,不再出现类似情况。[1]
[案例二]国庆长假期间,金华公交公司开展了一系列便民服务,特地在8路、27路公交车上设立了天气预报展示牌。由于该公司传播天气预报未经气象部门许可,10月8日,市气象局法规处负责人专程前往公交公司车队进行执法调查。气象执法人员指出公交公司的出发点是开展便民服务,但也必须遵守《气象法》和《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并告知未经许可传播天气预报的错误性质和危害性。由于未使用规范的气象信息,不但难以为乘客提供便民服务,反而会误导乘客。气象执法人员要求该车队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办理天气预报传播的行政许可手续。[2]
[案例三]湖南某新闻网站非法传播气象信息案:从2002年1月开始,省专业气象台发现省内某新闻网站向用户发布的气象信息不是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天气信息。经查,该网站是通过下载德国私人气象网站的气象信息,从而转发全省未来5天天气预报;并开通网上天气预报定制业务。这些行为违反了《气象法》第25条之规定,属非法传播公众天气预报。省气象局于2002年8月14日派出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处,该网站在收到《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后2天停止了违法行为。[3]
[案例四] 河北省一家短信运营商因经营气象短信业务与气象主管部门发生争议,该省11市气象行政部门分别对该短信运营商下达行政处罚书,并引发了11起行政诉讼。6月13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中的一起行政诉讼纠纷。[4]

2. 社会质疑及解析

类似的案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气象信息与经济联系日趋紧密的今天,将会越来越多。信息社会里信息会带来的经济利益势必会使一些企业或个人把目光盯到天气预报上来,如案例三、四中的网站和短信运营商。人民生活节奏加快,生活品质提高,对气象服务的要求也多样化,从而使一些服务行业盲目代发天气预报这样的好心办坏事,如案例一、二中的报社和公交公司。
对于两种情况下的违法处理,均有法可依,但也都受到了人们的质疑。
2.1 质疑一:气象部门独占气象信息资源,并以垄断发布权,是一种垄断行为。
03年科技日报发表的《热点聚焦:中国气象怎样走向市场》就已开始关注这个问题。[5]而气象部门到底是不是垄断?究竟一个什么样的市场中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垄断?我们不妨从法律角度入手,在尚未正式出台的《反垄断法》(草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前款第(一)项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四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相关市场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以下通称商品)进行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也就是说该法给出的定义中构成垄断,首先是在相关市场中,为排除其他竞争者而采取的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支配地位等手段。气象信息服务领域本身不构成反垄断法所说的市场地位,《气象法》第三条强调: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气象台站……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明确了气象服务的公益无偿原则。气象服务部门不是企业,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共服务单位,而不是市场的主体。虽然在气象服务中存在个别有偿服务(见气象法第三条)和收取部分传播收益(见气象法第二十五条)也只是一种探索和对公共经费的补充。不可否认和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的气象服务局部领域会向民间开放,并够成合理市场,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这样的市场。同时,气象部门不是市场主体,也就不能称之为垄断了。
有专家学者指出,正是因为国家用法律的形式来巩固了气象部门的垄断地位,才造成了今天这样无市场形成竞争者少的局面,其实是一种国家垄断行为。国家确实需要对一些领域进行垄断,气象服务也包含其中。对于为国家安全和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行业,国家有必要完全控制其不进入不必要的市场进行竞争。并非所有的竞争都导致进步,尤其在经济发展尚未达到可以放开的阶段更是应当谨慎。以现在的国情来看,气象服务气象信息直接影响着工农业生产和公众生活,一旦失真,很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导致社会秩序混乱,贻害无穷。竞争会带来不择手段,甚至以迷信代替科学,以哗众取宠代替严谨认真,那样不但不利于气象事业的发展,也会阻碍经济建设的进行。
当然,国外与我国不同的气象服务类型,也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比如英国是公私竞争型,公共气象部门既开展公益性服务,又开展商业性服务,同时鼓励私人公司搞商业性气象服务,公共气象部门与私人气象公司在气象服务市场平等竞争。这种制度安排,减少了政府的经费和精力负担,既保证了公益性气象服务的持续发展,又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政府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美国、日本是公私分明型,公益性气象服务与商业性气象服务分开进行。公共气象部门只搞公益无偿服务,不搞商业性活动,资料和产品无偿提供给社会和私人公司;商业性气象服务由私人气象服务机构开展。但是,公共气象部门仍然需要政府直接拨款,公共气象服务的提供缺少竞争和激励,而公共气象服务的使用也没有财务约束。新西兰是完全竞争型,国家实行气象信息全部商业化,国家没有气象部门,政府也要出钱向私人气象公司购买数据。而在我国,直属于国家气象局的华风集团正在做着一些有益的探索。我国加入WTO之后,气象服务商业化行为也越来越刺激公益气象的发展进步。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气象服务贸易属于WTO贸易服务的范围,因此国外各种类型气象服务都将成为我国气象服务的有力挑战,气象做为特殊服务领域,最多也只能是有限放开。[6]或许未来中国气象服务领域会向市场方向发展,而那时再讲垄断避免垄断也为时不晚。
2.2 质疑二:气象部门应当以便民原则为服务指针,不应当和方便民众无谋利的行为过不去。
对于同样仅以服务为原则,不为谋利的便民违法发布气象信息的行为。虽然他们的初衷是好的,只是为了方便人们,但做好事也要讲究方法,便民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一个真正法治社会,应当依法办事,按照法律的程序来做好事,而不是随意妄为。这样不但容易办错事,而且容易让想办坏事的人钻了空子。其道理类似于慈善事业,慈善本是好事,以己之财助人一臂,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监管,很容易使双方都受损,而违法者从中渔利。凡是有经济利益的领域,都会引来不法分子的注意,而非法的方式纵然有个体的便捷性,却不利于国家的行政管理。众多的法律案例都一再证明,法治社会做事最好的方法就是遵循法律办事,违法办事会偶尔给人以方便省事的快感,但久则必乱。法律是用来防范和规范做事的,因此,如果真的是把便民服务作为气象事业的原则,那就应当依法办事。

3. 气象信息发布的法律依据

依法办事就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我国的气象法律也越来越完备,越来越充分起来。关于如何发布气象信息,我们从气象法及地方规章中完全可以找到适当的方法。
3.1 统一发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在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如何做到统一?首先,发布的来源统一,气象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其次,发布的渠道统一,气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为保证发布的来源和渠道的统一而规定了相应的处罚,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该处罚条款是有效条款。对于其中的非法发布的概念,气象法没有详细说明,但从其前后法条可以看出,非法情节应当包括:个人或其他组织向社会发布气象信息,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未安排时间版面每天播发气象信息,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气象信息未使用气象台提供的信息、未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各地方规章也以行政许可和命令禁止等不同形式来规范气象信息发布(如浙江省实施《气象法》办法)。
3.2 著作权问题
随意播发转载气象信息,不仅违反了《气象法》和地方规章,同时也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国气象局刊发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明确,气象预报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制作和发布单位对其享有所有权,并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气象预报信息是气象台站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因此气象部门是预报信息的合法著作权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
因此,笔者认为,非气象部门发布气象信息,要注意到,在某些制订的地方规章中有明确的行政许可规定的省份,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气象部门正当行使审批和监督的职能,并收取适当费用用于气象事业发展。对于无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省份,个人及其他组织无权发布气象信息,即不能发布,否则就是违法。对于正当使用气象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和气象台站签定使用协议,但该使用不应当涉及发布。
而气象部门在遇到违法发布气象信息行为时,不但可以依照行政法律程序,对违法人员和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气象台站做为气象信息的著作权人,还可以依照著作权法,对违法使用气象预报信息的侵权行为人要求民事赔偿。

4. 一些建议

虽然关于气象信息的非法传播问题,法律已经做了详尽的规定,我们从国家发展经济进步和当前国情的角度能够理解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但对于非法传播气象信息的执法工作以及气象部门对气象信息的发布工作仍任重道远。
首先,需要做好普法工作。虽然气象部门是科研单位,以科技研发为主导。但科学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帮助,没有法律的指导和防范,气象工作就很难做到科学严谨,服务人民。所以就需要气象部门在致力于科学研究的同时,不忘普法宣传;在科学普及的同时,让气象法同样深入民心。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理解,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气象事业顺利进行。做好社会普法工作,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对媒体的普法,现阶段媒体具有相当大的舆论引导能力。而在违法事件发生后,某些媒体的唯恐天下不乱心理,也刺激了很多不懂法律的民众的违法热潮,这固然是媒体监管上的疏漏,但也是新闻自由很容易带来的副产品。这就需要气象普法工作首先做到先普媒体,让媒体先知道法律,明白法律,并代为解释法律,从而让大众了解法律。因此,先普媒体是做好气象普法的一个便捷有效的方式。
其次,气象执法部门应当规范执法、严格执法、依法执法。气象执法存在着发现难,相关法规少等困难,这就要求气象执法更要做到规范严格。气象法其实质是实体法,而气象法缺乏程序法规,所以更多的时候,只能依靠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行政相关法律。因为气象部门的行政主体性质,所以在气象法律诉讼中使用行政诉讼规则是符合气象法律特性的。但我国一向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加之气象法的公益优先原则,很容易造成气象行政诉讼只追求实体公正而忽略程序公正。
再次,气象信息服务要跟上时代步伐。许多的违法发布行为的发生,正是因为气象部门自身的服务并没有完全适应经济发展,没有全面的考虑到人民的需要,因此才刺激了一些公司企业以此做为其盈利的手段。正是服务的滞后,才给不法分子创造了“市场”,同时也给自己造成“垄断”的负面影响。《国务院下发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应拓展气象信息发布渠道,引导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信息的播发工作,以气象警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信息,扩大气象信息的公众覆盖面,建立畅通的气象信息服务渠道,提高公共气象服务的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