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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未参加年检的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罚如何适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6-30 19:35: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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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未参加年检的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罚如何适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未参加年检的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罚如何适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未参加年检的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罚如何适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你局意见,即凡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企业年检的非法人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参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6]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

             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理论工作者
和实际工作者大胆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繁荣和发展我市
社会科学事业,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市级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是指在学术上有一定创见,在社会上有较
大影响,在经济上有明显效益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专著、编著、译著、论文、教材、科
普读物、古籍整理、资料汇编、工具书、调查报告、重大问题的咨询方案和工作建议等。 
  第四条 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是十堰市社会科学市级
奖,由十堰市人民政府颁奖。 
  鉴于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发表后,需要一定时间检验其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每一届
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前三年的成果,不评选当年的成果。
  第五条 对获奖者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金来源主要从“十堰市宣
传文化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等级
  第六条 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以研究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成果为重点,
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研究成果。鼓励大胆探索,开拓创新。
  第七条 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荣誉奖
。获奖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等奖,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在全省、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或研究解决改革和建设中的
重大实际问题,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等奖: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在省内有一定影响,或对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重
要指导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三等奖:在学术上提出了有价值的新观点,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参考
价值。
  荣誉奖:已荣获省委、省政府或全国性学会、基金会颁发的科研成果奖的社会科学科研
成果授此奖。
  第八条 凡获—、二、三等奖者,发给奖励证书和奖金。荣誉奖除颁发奖励证书外,发
给适当的纪念品。
  作者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合作或集体科研成果获奖,发给主要参与者(最多不超过四人)
每人一份联合奖励证书。奖金只发一份,由参与者协商分配。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手续 
  第九条 凡我市社会科学科研、教学人员、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参
加评选。
  我市作者与市外人员合作的科研成果,必须是我市作者担任主编或成果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篇幅系我市作者完成,并征得市外合作者同意后,可申报参加评选。
  市外专家、学者为研究十堰市改革和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并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的科研成果,可申报参加评选。
  每一作者在每次评奖中只能申报一项科研成果参加评选。
  第十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研成果可申报参加评选:
  经国家批准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
  经国家批准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科研成果;
  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中的论文;
  虽未公开发表,但被县级以上党和政府及实际工作部门采用并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
益的成果(应附县级以上采用部门的书面证明);
  在本市社科联、社科分院联合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成果申报手续如下;
  市级学会会员的科研成果向所在学会申报;
  非市级学会会员的科研成果向县、市、区委宣传部申报。
  每一作者的每项成果只能向一处申报,不得多处申报,否则,取消其参加评奖资格。
  第十二条 凡申请参加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的作者,需填写评奖办公室统
一印制的申报表,同时提交一式三份申报成果的原件或原件复印件及能证明等学术价值、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鉴定意见或评价。申报的科研成果不退回。
              第四章 评奖机构及评奖程序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在十堰市社会科学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具体
组织实施。评奖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第十四条 评奖工作的具体程序是:个人申报、学会初评筛选后推荐、学科评审组复评
筛选后报学术委员会评定,最后由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每次评奖,均由市社会科学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指标数额,评奖
办公室依据各学会科研成果的数量和组织规模的大小下达评奖推荐指标,各学会根据所分配
的指标数额按规定进行初评推荐。
  第十六条 任何个人或集体的科研成果,不得越级参加评选。凡审报的成果,必须经过
初评、复评、审定三级评选认定方可有效。
              第五章 时限和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确定成果的时间,专著以出版的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论文等以报刊
正式发表的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参加评奖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者有多处申报行为,即取
消其评奖资格;获奖的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向当事者所在单位通报。
  一项成果,在市内只限授奖一次,不得重复授奖。
  著作权有争议的,不得申报,申报后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奖资格,已获奖的撤销奖励,
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各级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评奖工作中应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掌握标
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在涉及评审人员成果评审时,本人应回避。
              第六章 附 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同意开展中越、中缅边境旅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开展中越、中缅边境旅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1993年5月7日 国家旅游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
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同意你省与越南、缅甸开展边境旅游活动。由于中越、中缅边境情况复杂,开展边境旅游要循序渐进,并随时总结经验。具体意见如下:
一、目前可开办以下四项边境旅游业务,即:
1.(中越)河口县至广宁省八日游;
2.(中缅)畹町(瑞丽)市至腊戍三日游;
3.(中缅)瑞丽市至八莫三日游;
4.(中缅)瑞丽市至曼德勒六日游。
二、指定河口县旅行社为中越边境旅游业务的承办单位,云南省海外旅游总公司畹町支公司为中缅旅游的承办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指定的旅游企业和非旅游部门不得承办。由云南省旅游局组织实施,并负责业务监督和指导。
三、我方参游人员必须是在云南省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四、中、越、缅参游人员均须持用本国护照或认可的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并组成团队集体出入境。持用护照的旅游项目,须事先办妥对方国家的入境签证。对越、缅两国参游人员,我方承办单位要协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
管理,防止流入内地。
五、参游人员进出境携带行李物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及海关有关法规办理,不得携带我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六、开展中越、中缅边境旅游,应注意防止任何扩大参游范围、异地申办证件、滞留不归、公费旅游等现象,要特别注意防止出现借旅游渠道搞偷渡、贩毒、贩枪等活动。
请责成你省旅游局和承办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分别制定各个项目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审批,报我局备案。



199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