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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好信用社的几项规定

时间:2024-05-18 15:3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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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好信用社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好信用社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信用社是农村广大社员集股办的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和接受农业银行的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
信用社要清理现有股金,落实股权,补发所欠股金利息;要发展新社员,扩大股金,入股社员逐步达到70%以上,并实行股金分红。
信用社的股金、积累及其财产属于集体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动用。
二、信用社的任务是:组织农村闲散资金,发放各项贷款,为支持商品生产、活跃市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信用社吸收的各项存款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存入银行作为准备金,其余资金由信用社运用。多吸收存款可以多发放贷款,放款利率可在基准利率上下各百分之二十以内浮动。
在保证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积极扩大贷款对象、用途和范围,经营农村工商信贷业务。信用社之间可以互相调剂资金余缺,允许跨社贷款,但要讲求经济效益。信用社可以代办集体或农民委托的集资,代办农村保险业务,代理其他单位收、付款项,代理银行委托业务。
三、农村信用社设县(市)、乡两级机构。乡所在地的信用社是经济实体,办理各项业务,实行独立核算。村信用站是信用社的业务代办单位,不实行独立核算。逐步建立县(市)信用合作联合社(简称县联社)。县联社的任务是:领导信用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组
织实施业务、财务计划,负责资金、财务、帐目的稽核检查,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统筹解决全县信用社退休、退职人员的劳保福利待遇等。
四、信用社要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和业务活动都必须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章、重要制度、机构设置、业务计划、干部任免奖惩、财务预决算和盈亏处理等。
五、信用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积极扩大放款,为银行代办储蓄。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转存款利率要进行调整,支持信用社搞好正常经营。信用社不发放无息贷款,不办理赔钱业务,各种代办业务都要收取合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令信用社发放或收回贷
款。
六、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实行选举制,新增工作人员实行合同制。招收人员,经过考试,择优录用,并签订合同,表现好的长期使用,不好的可以辞退。原有正式职工待遇不变,表现不好的减发工资或做其它处理;原有合同工要经过考试,合格的继续留用,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合同工与
固定工同工同酬,按同等条件升级和退职退休。任何部门不得强行给信用社安插人员。
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在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岗位责任制,根据经营成果,职工工资可适当浮动,福利待遇可有高有低。



1984年3月6日

厦门市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凡与接受劳务的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如劳动合同关系、人事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个人,以及为个人提供劳务的个人,在厦门市从事本办法第二条列举的劳务取得所得,为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纳税义务人,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
凡在厦门市有支付劳动报酬项目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下列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一)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按预扣率3%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按减除费用800元以后的余额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五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应按每次所得予以代扣税款,并依纳税义务人要求按规定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的税款,应于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自行到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
(二)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代扣税款的;
(三)多处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
第八条纳税人可凭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的证明、劳务合同(协议)、税款入库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本人身份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汇总全年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情况及纳税情况,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向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税法规定对应纳税款给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个年度内税款预缴涉及多处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可任选一处申请汇算清缴,被申请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汇算。对应予补税的,由纳税人向汇算机关缴纳少缴的税款;对应予退税的,由涉及的税务机关依照纳税人缴纳的收入情况分别按比例退税。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领取、保管、使用、缴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缴税款、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OO一年十月一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规范县(市)及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信贷管理方式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规范县(市)及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信贷管理方式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规范县(市)及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信贷管理方式等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规范县(市)及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信贷管理方式等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设置到县(市)一级,相当数量的粮棉油政策性企业分布在乡、镇及城市郊区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管理,强化对县(市)及以下(含城市郊区,下同)粮棉油政策性企业的金融服务与监督职能,特就工商信贷管理方式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贷款方式
为适应粮油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各县(市)行根据县(市)及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经营特点,可选用以下三种贷款方式。
第一种贷款方式。县(市)粮油集团总公司或购销公司、棉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向农发行县(市)支行借款还款(包括政策性贷款和附营业务贷款),统一办理结算业务。公司内部实行上贷下划,统一核算,统一经营管理。这种贷款方式,有利于对粮棉油政策性信贷资金的集中监督与管理,便于银行“库贷挂钩”的考核,但要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的全部业务经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基层库、站、厂等均为公司的报帐单位。
2.公司内部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要做到:资金(包括贷款)分开、帐务分开、人员分开和经营场地(仓库)分开。
第二种贷款方式。县(市)粮油集团总公司或购销公司、棉麻公司等的政策性业务和附营业务分别在有关银行开立帐户,分别进行管理。其政策性业务由公司统一向农发行县(市)支行申请办理,并采取委托代理的形式划拨到基层库、站、厂等企业分别使用,统一管理;其附营业务所需资金由有关的商业银行或农发行分别解决。这种贷款方式,有利于粮棉油政策性信贷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但要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必须承担粮棉油收购、储备、调销等政策性业务的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公司与基层库、站、厂等企业为粮棉油政策性业务的委托和代理关系;
2.公司和基层库、站、厂等企业开展附营业务所需资金要分别向有关的商业银行或县(市)农发行单独申请解决。
第三种贷款方式。基层粮棉油企业(包括基层库、站、厂和各级经销公司等)分别在县(市)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直接承贷承还,办理结算。这种贷款方式便于银行直接进行信贷管理,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采取这种贷款方式,企业要具备独立到县(市)农发行取、送款和办理结算的条件。
各县(市)支行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有利加强管理、便于操作的原则,选择具体贷款方式。原则上对粮油政策性企业的收购、储备和调销业务实行第一种或第二种贷款方式;对县(市)棉麻公司采取第二种贷款方式;对加工、技改、基础设施和附营业务采取第三种贷款方式,并实行担保抵押;对松散型的企业联合体、集团公司(含股份制企业)和对成员单位没有经营管理职能、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粮食内部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等不能实行第一种和第二种贷款方式。
二、帐户管理
各级行必须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开户的粮棉油政策性企业的帐户管理。
(一)县(市)及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及主管部门,无论实行哪种贷款方式,只能在县(市)农业发展银行一家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未经批准不许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或保留存款帐户,如发现企业有多头开户问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县(市)以下粮棉油政策性企业经农发行同意和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当地的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专用存款帐户,按规定用途办理日常销售现金存款、零星小额现金及费用支出或收购旺季的现金供应,但不能办理其他结算业务。县(市)农发行要按季核定该帐户存款限额,超限额部分应及时上划在县(市)农发行的基本帐户。
(三)根据贷款对象、种类和贷款占用形态设置正常贷款帐户和非正常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或呆帐贷款)帐户。总的原则是政策性贷款和附营业务贷款帐户要分开设置,分别管理。对企业发生的有问题贷款,应按规定及时转入相应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或呆帐贷款等非正常贷款帐户。
三、结算管理
粮棉油政策性企业的结算业务必须在农发行办理,并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结算制度、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结算问题的有关规定。
(一)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粮棉油政策性企业的现金管理。县(市)农业发展银行对开户企业要根据业务量大小核定淡、旺季库存现金限额,超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对收购旺季企业现金供应问题,各行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企业自取、县(市)农发行押送和请求人民银行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取送等多种形式解决。
(二)粮棉油调销实行“钱货两清”的结算办法,对农发行系统内开户的企业间的调销,原则上全面推行专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三)实行第一种和第二种贷款方式的粮棉油政策性公司,其下属的库、站、厂和政策性业务代理企业的粮棉油调销回笼款,必须直接汇入公司在县(市)农发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企业在对外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注明该基本帐户的户名和帐号)。
四、信贷管理
各行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对粮棉油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管理,逐步完善信贷资金管理责任制。
(一)对实行第一种和第二种贷款方式的县级粮油集团总公司或购销公司、棉麻公司等,县(市)农业发展银行必须派驻专职信贷员,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测算及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对实行第三种贷款方式的基层粮棉油企业,采取信贷员包片的办法,落实信贷管理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总行印发的各项贷款管理办法和暂行规定,并根据“库贷挂钩”情况,按月掌握和调整贷款额度。
(三)做好收购资金管理台帐和处理粮食财务挂帐监测台帐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对未设农发行营业机构县(市)的粮棉油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管理,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一是对虽未设农发行营业机构,但市、地分行已派驻信贷组的国家贫困县,可参照本意见进行管理;二是对业务继续由代理行全部代理,仍按与代理行签订的代理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