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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品种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6-25 15:10: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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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品种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大力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品种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尽快改变我省工业产品落后的状况,努力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促进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依靠技术进步的重要性,把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抓紧运用新的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工业产品品种真正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尽快把工业生产转到新的、先进的技术基础上来。各地市和工业企业主管部门,都要组织各方面的技术力量,围绕开发新产
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关键性课题,为我省九十年代经济起飞打下坚实的技术基础。
二、认真制定技术规划。各地市、部门和企业,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制定出科学技术进步规划。规划的重点要放在对国计民生影响大的拳头产品、优势产品和经济效益大的产品上。要以产品为龙头,把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技术攻关、产品质量创优升级
、采用国际标准、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各项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要以行业为主,条块结合,并实行明确的责任制,规划真正落到实处。技术进步规划要同生产计划一样,列入国民经济年度计划,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规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
保按期完成。
三、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科研机构。工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科研机构,要进一步充实健全,使之逐步成为本行业的技术开发中心;负责制定本行业的技术进步规划;研究本行业的技术,装备政策;开发本行业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厂办科研是企业加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的有效
途径。大中型企业和县级以上企业,都要建立厂办科研机构,有条件的县属企业也要建立厂办科研所或科研组,负责本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要发动职工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企业要加强同大专院校和专业科研机构的联系,有计划地提出课题,组织技术攻关,并及时搞好科研成
果向生产的转移。要广泛聘请专家、教授当顾问,加强技术咨询工作。
四、加强质量管理。工业集中的城市和省直各行业都要建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充实完善检验、测试手段,健全检验制度,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县属以上企业都要设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业务主管部门,从主机厂到配套、原材料、协作件供应单位,企业从原材料进厂、加工、装配
到整机出厂以及售后技术服务,都要按系统工程方法,建立质量管理网络,形成质量保证体系。还要大力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关键工序要建立质量管理点,要保证产品质量的工作落实到基层。
五、实行鼓励技术进步的经济政策。各级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新技术的推广、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从留成资金中拨出百分之十、企业要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拨出百分之三十用于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和改进产品质量。
企业试制新产品的费用,属于原材料耗用、工资支出、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专用工卡具部分,计入新产品成本;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的购新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开支;有关的固定资产购置费,在
更置改造资金或者生产发展基金中开支。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首次安排试制的新产品试销价格,由企业根据成本和市场情况,参照同类产品制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试销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二年。在试制、试销期间,对列入省科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达的试制计划内的产品,自省
主管部门鉴定之日起,可免税一年。对计划外试制的新产品,经省有关主管部门鉴定确认为省新产品,并经省税务局审核批准后,也可给予免税一年的照顾。批量生产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再给企业定期的免税或减税照顾。减、免税的资金,企业必须专项用于开发新
产品,采用新技术,不得挪作它用。(注:关于对新产品减免税的问题,按照省税务局(85)鲁税一字14号文,关于对新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产品优质优价政策,促进产品质量升级。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的通知》(即国发〔1983〕153号文件)中提出的原则执行。对地方定价范围内的国家、部、省优质产品,在保持优质产品称号期间,价格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向上浮动。上浮幅度:金质奖产品在百分之十五以内;银质奖产品在百分之十以内;部、省优质产品在百分之五以内。具体办法,按省政府鲁政发〔1983〕124号文件执行。
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和推广应用新技术,能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而企业自身却收益不大的项目,所需资金,由银行采用少额低息贷款给予扶持。并允许企业以该项目的收益在交所得税前还款,还款期限可延长至五年。
要大力开展技术转让,搞好科研单位对企业的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促进技术进步。转让的形式,由双方签定合同。技术转让费可一次或分期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也可按产量或实现利润数提成,还可采取技术投资的方式,组织合营。厂办科研所的研究成果向生产转移,也可参照上述
办法执行。
六、建立责任制,实行奖惩办法。创优企业要建立厂长、总工程师责任制,并同主管部门签订合同。荣获金、银质奖产品的企业,厂长、总工程师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可奖励三至六个月企业月标准工资;完不成任务及由于质量下降而丢掉金、银牌的扣发厂长和总工程师一年的奖金

对荣获省以上优质产品企业的有关职工,按贡献大小分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要根据经济效益大小来确定。最高限额:国家金质奖,按企业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国家银质奖,按企业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部、省优质产品,按企业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荣获国家质量管理奖和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对职工的一次性奖励,可分别按国家金质奖和银质奖的规定执行。
以上奖励,不算在原定的奖金指标内,经主管部门批准,从企业利润留成中的奖励基金列支。
为了鼓励群众性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开展,对在科研攻关、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以及荣获各级优秀质量管理成果的质量管理小组,按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授奖。

各级主管部门对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也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管理混乱,粗制滥造,产品质量低劣,用户意见很大的企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进。限期内不能改进的,企业停发奖金,必要时应停产整顿,并适当扣发部分工资,停止企业利润留成,直到产品质量达到要求为止。对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产品低劣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
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弄虚作假,以劣充好、欺骗用户,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包赔一定的经济损失外,还要从组织上进行严肃处理。
七、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要充分认识知识和知识分子在四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把有知识、有能力、懂技术、会管理、德才兼备的“明白人”,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要建立科技顾问和科技咨询机构,让他们参与技术、经济政策的制定工作;对科
技人员,要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对有真才实学、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同志,要及时表彰奖励。要经常检查知识分子政策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定期分批对知识分子进行培训。要支持学术团体和工会组织的职工技术协作活动,发挥他们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八、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各地市、部门和企业要切实把推动技术进步的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并有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在机构调整中,要充实和加强技术工作管理机构,以适应技术工作发展的需要。各级计划、财政、银行、物资、供销、外贸、商业等部门,都要大力支
持工业的技术进步工作。
各地市、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向广大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广泛宣传本规定的精神,确保贯彻执行。



1984年5月2日

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1992年4月28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保证产品标准的贯彻执行,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坚持“管、帮、促”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设立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建材耐火质检中心),负责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条 建材耐火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检验工作;
(二)承担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申报优质产品检验、优质产品复查以及日常对比监督检验工作;
(三)负责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
(四)对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的检验室进行技术指导,及对其试验仪器设备进行质量监督;
(五)承担和参与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检验方法的研究及检验仪器设备的开发工作;
(六)监制耐火材料原料及产品的行业用化学分析标样;
(七)承担有关部门安排的其它任务;
(八)经常向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反映企业在贯彻执行标准以及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和建议。
第五条 耐火材料检验样品分为:委托、监督、报优、抽检、复检、仲裁检验等类。建材耐火质检中心对来样或抽样后及时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凡发现样品有技术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通知企业。
第六条 对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正常的监督检验和各种抽检、复检、仲裁检验一律以建材质检中心结果为准,并列入企业质量考核统计中。
第七条 建材耐火质检中心有权对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包括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和条件、技术文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
第八条 建材耐火质检中心有权利用企业的检验手段,组织企业检验人员对该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九条 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和检测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徇私情,不接受吃请和礼品。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对成绩显著的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对日常对比监督检验送样的要求是:
(一)常年生产的定型耐火材料产品,每季度送样一次,已具备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每半年送样一次。样品数量根据产品标准规定的检测内容,确定其送样数量。样品必须按GB10325-88-《耐火制品堆放、取样、验收、保管和运输规则》规定随机取样。
(二)常年生产的不定型耐火材料产品,每季度送样一次。已具备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每半年送样一次。按生产批号从不同点取样20公斤,经混拌均匀后,按四分法各取两份8公斤作为自检样品及封存样品,有送检样的该批号产品,不留封存样,原封存样作为送检样品。
(三)非常年生产的产品可以在生产批内送样。
(四)电熔耐火材料产品,常年生产的同品种产品,每年送样一次,样品严格按规定,随机抽样。
(五)在国家或局级抽查后三个月内,企业可免送监督检验样,以减少企业的负担。
第十一条 对样品的要求是:
(一)厂自检样与封存样、送检样必须同时抽取。除自检样和热震稳定性,导热系数测定用砖为整砖外,其余检测项目用砖应切成两个相同的半块砖,其中一块作送检样,另一块作为封存样,保存三个月。
(二)定型耐火材料产品必须在该编号耐火材料产品出窑堆放后,半个月内寄(送)出,不定型耐火材料产品出厂后,三天内寄(送)出。
(三)样品的数量,送样单和包装一律按建材耐火质检中心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写、包装。有送检样的该批号产品,不留封存样,原封存样作为自检样品。
(四)监督检验以及各类抽查样,企业必须及时寄(送)出,并向建材耐火质检中心报告企业自检项目的自检结果。
第十二条 检验内容按有关耐火材料产品标准(或规定)中全部技术要求规定的检验项目执行。
第十三条 检验样品经检验确定为不合格品,建材耐火质检中心应立即通知企业,并报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及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对长期质量低劣和一再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建材耐火质检中心有权建议企业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每月应及时向建材耐火质检中心寄(送)质量月报表(格式见附件)。建材耐火质检中心每季将企业质检数据汇总一次报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
第十五条 建材耐火质检中心对其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时,其检验费用除有明文规定外,由被检企业承担,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支付。收费数额按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01号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相关规定,我局特制定《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原《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同时作废。
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指导各级环保部门核查申请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再融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核查对象

(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三、核查程序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一)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二)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三)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相关文件;(四)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

火力发电企业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将核查意见及建议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