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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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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和帮助芦山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13年4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4.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人民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支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因地震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
5.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13至2015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新购特种车辆是指2013年4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且车辆的所有者是受灾地区单位和个人。
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1.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六、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受灾地区”是指《四川芦山“4·20”强烈地震灾害评估报告》明确的极重灾区、重灾区和一般灾区。具体受灾地区范围见附件。
七、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
以上税收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和各直属海关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30日




附件:

芦山地震受灾地区范围

灾区类别
  地 市
  县(区、市)、乡镇

  极重灾区
  雅安市
  芦山县

  重灾区
  雅安市
  雨城区、天全县、名山区、荥经县、宝兴县

  成都市
  邛崃市高何镇、天台山镇、道佐乡、火井镇、南宝乡、夹关镇

  一般灾区
  雅安市
  汉源县、石棉县

  成都市
  邛崃市(其他乡镇)、浦江县、大邑县

  眉山市
  丹棱县、洪雅县、东坡区

  乐山市
  金口河区、夹江县、峨眉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

  甘孜州
  泸定县、康定县

  凉山州
  甘洛县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政府令第117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10年7月21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代市长 王正谱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市政府对2009年11月30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辽阳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等58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辽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同时,依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决定保留的《辽阳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7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2.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说明.doc

  3.保留并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http://www.liaoyang.gov.cn/Editor/uploadfile/20101222110000691.doc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实施单位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发布时间 废止的理由和依据
1 服务业委 辽阳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辽市政办发〔2000〕75号 2000年11月8日 省人大新制定的《辽宁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已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2 经济和信息化委 辽阳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暂行规定 辽市政发〔2002〕11号 2002年3月4日 主要内容不适应现有经济发展状况,《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3 扶贫办 辽阳市加快山区开发建设有关政策规定 辽市政发〔1999〕14号 1999年3月24日 调整期已过。
4 水务局 辽阳市河道管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辽市政发〔2005〕19号修订 2004年4月10日发布,2005年5月14日修订 调整期已过。
5 辽阳市地热水和矿泉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辽市政发〔2002〕2号 2002年1月26日 调整期已过。
6 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 辽市政发〔1990〕100号 1990年11月12日 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
7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辽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1996年12月27日 主要内容与《物权法》相抵触。
8 辽阳市设置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1997年6月30日 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9 国土资源局 辽阳市国有土地储备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2001年7月25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已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10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2〕14号 2002年3月22日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已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序号 实施单位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发布时间 废止的理由和依据
11 财政局 关于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1993〕4号 1993年3月3日  已为《辽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所替代。
12 辽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辽市政规字〔1991〕2号 1991年7月30日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已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13 辽阳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辽市政办发〔1996〕17号 1996年4月3日 《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219号)已作出详细规定。
14 辽阳市抵押物登记评估收费暂行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1998年5月6日 调整期已过。
15 辽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和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辽市政办发〔1999〕68号 1999年12月28日 调整期已过。
16 辽阳市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辽市政发〔2001〕12号 2001年4月18日 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发〔2006〕513号)已作出详细规定。
17 辽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辽市政发〔2001〕30号 2001年7月25日 调整期已过。
18 外经贸局 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1997〕43号 1997年10月7日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3号)已作出更详细规定。
19 辽阳市引资项目统计确认办法 辽市政办发〔1999〕28号 1999年5月17日 《辽宁省内联引进项目统计考核实施办法》(辽经合发〔2009〕29号)已作出更详细规定。
20 辽阳市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暂行规定 辽市政发〔2002〕22号 2002年5月14日 已为《关于印发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市政发〔2007〕36号)所替代。

序号 实施单位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发布时间 废止的理由和依据
21 外经贸局 辽阳市利用外资若干政策规定 辽市政发〔2004〕5号 2004年2月5日 已为《关于印发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市政发〔2007〕36号)所替代。
22 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辽市政发〔2005〕46号 2005年10月8日 已为《关于印发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市政发〔2007〕36号)所替代。
23 地税局 辽阳市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辽市政发〔2001〕3号 2001年1月10日 我市已开始实行房地产征收一体化,单独的契税征收办法已无存在意义。
24 关于在铁精粉计量中增加所得税征缴的批复 辽市政〔2009〕50号 2009年10月15日 已为《关于提高铁矿石精粉税收保证金的批复》(辽市政〔2010〕12号)所替代。
25 关于辽阳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若干意见 辽市政办发〔2006〕29号 2006年5月13日 我市已开始实行房地产征收一体化,原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不符合经济发展要求。
26 民政局 辽阳市农村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 辽市政发〔1996〕42号 1996年11月12日 《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辽民发〔2008〕25号)已作出详细规定。
27 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通知 辽市政发〔1997〕17号 1997年4月25日 《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作出详细规定。
28 关于建立城镇居民临时救济制度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0〕21号 2000年6月7日 已为《辽阳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办法》(市政府令110号)所替代。
29 辽阳市收容遣送管理暂行办法 辽市政发〔2002〕17号 2002年4月23日 《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令381号)已作出详细规定。
30 辽阳市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辽市政发〔2004〕41号 2004年11月30日 《辽宁省关于做好驻辽部队家属安置和就业工作意见》(辽拥办发〔2009〕8号)对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措施及保障内容已作出详细规定。



序号 实施单位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发布时间 废止的理由和依据
31 残联 辽阳市对残疾人实行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1997年9月1日 已为《中共辽阳市委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市委发〔2009〕17号)所替代。
32 辽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办法 辽市政发〔2003〕16号 2003年4月24日 已为《中共辽阳市委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市委发〔2009〕17号)所替代。
33 统计局 辽阳市个体私营经济统计暂行办法 辽市政发〔1998〕5号 1998年1月21日 上位法《统计法》调整。
34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辽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规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1997年10月7日 《工伤保险条例》已作出详细规定。
35 辽阳市城镇个体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辽市政发〔1997〕40号 1997年10月7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已作出详细规定。
36 辽阳市国家公务员公务行为守则(试行) 辽市政发〔1998〕56号 1998年12月30日 上位法依据废止。
37 辽阳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2000年12月27日 上位法依据《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调整,人才服务机构设立条件、人才流动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与调整后的上位法相抵触。
38 辽阳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办法 辽市政发〔2001〕11号 2001年4月16日 已为《关于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家重点大学和海外留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工作暂行办法》(辽市委办发〔2008〕8号)所替代。



序号 实施单位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发布时间 废止的理由和依据
39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辽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暂行办法 辽市政发〔2001〕14号 2001年4月19日 已为《关于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家重点大学和海外留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工作暂行办法》(辽市委办发〔2008〕8号)所替代。
40 辽阳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辽市政发〔2001〕32号 2001年8月8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已作出详细规定。
41 辽阳市市直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辽市政发〔2002〕50号 2002年9月27日  已为市人大发布的《辽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辽市人发〔2006〕1号)所替代。
42 辽阳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2002年10月2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争议调解法》已作出详细规定。
43 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辽市政发〔2007〕30号 2007年6月20日 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已为《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0〕42号)所替代。
44 人防办 辽阳市民事防护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2002年5月30日 主要内容不适应我市经济发展要求。
45 司法局 辽阳市法律援助暂行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2000年9月20日 《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76号)已作出详细规定。
46 教育局 辽阳市贯彻《教师法》暂行规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1994年6月14日 主要内容不适应我市经济发展要求,调整期已过。
47 辽阳市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辽市政办发〔2004〕18号 2004年5月29日 不适应我市社会发展需要,调整期已过。
48 卫生局 辽阳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1997年9月23日 《辽宁省母婴保健实施条例》已作出详细规定。
49 辽阳市公民献血暂行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1999年5月17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已作出详细规定。
序号 实施单位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 号 发布时间 废止的理由和依据
50 科技局 辽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辽市政发〔1998〕35号 1998年7月1日 不适合我市经济发展要求,调整期已过。
51 辽阳市招聘培训奖励科技人员的若干规定 辽市政发〔1999〕33号 1999年5月17日 不适合我市经济发展要求,调整期已过。
52 法制办 辽阳市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 辽市政发〔2001〕38号 2001年8月31日 《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148号) 已作出详细规定。
53 辽阳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2001年8月31日 2005年8月26日《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186号) 已作出详细规定。
54 辽阳市行政违法举报暂行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2000年5月22日 调整期已过。
55 信访局 辽阳市信访暂行规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1999年6月14日 国务院《信访条例》已作出详细规定。
56 外事办 关于授予外籍人员荣誉市民称号的暂行办法 辽市政办发〔1991〕42号 1991年9月17日 已为市人大发布的《辽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辽市人发〔2003〕12号)所替代。
57 辽阳市外国记者管理办法 辽市政办发〔2002〕91号 2002年12月23日 200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已作出详细规定。
58 辽阳市外宾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辽市政办发〔2002〕20号 2002年4月11日 已为《关于规范外宾接待工作的意见》(辽市政发〔2005〕81号)所替代。


附件2:
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及修改说明

一、《辽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
第十三条“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和《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修改理由:“门前三包”包括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绿化等三个方面,原办法的罚则转致中遗漏了关于绿化管理方面的内容。
二、《辽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
删除第三十九条(关于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损害道路设施或者影响道路设施使用功能侵害行为责令停止侵害行为及相关处罚内容)和第四十条(关于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及相关处罚内容)。
删除理由:该《办法》的上位法《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1月进行了修订,删除了违反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处罚依据。
三、《辽阳市西大街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
第五条第一款“西大街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二款:“公安、工商、建委、房产、城建、规划、环保、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步行街区域内的有关工作,或将相关执法权委托授权给步行街管理公办室。”修改为:“公安、工商、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步行街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修改理由:根据法律规定授权是立法行为,只能由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委托必须有规章以上的依据,上述部门的职权无依据不能委托,我市作出此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
四、《辽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市政办发〔2004〕49号)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辽宁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修改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修改理由:本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已经废止。
2.第十三条第(二)项“(二)进行消防安全行政审批或审核,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中删除“按照法定时限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修改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消防验收实行备案制度。除了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外,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工程抽查验收。
五、《辽阳市消防水源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中,“……按《辽宁省消防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和 “……按《辽宁省消防条例》对该单位……进行处罚”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罚”。
修改理由:本办法的上位法依据《辽宁省消防条例》已废止。
六、《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辽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5〕98号)
“二、促进现代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部分中“(三)物流企业税收政策”和“(七)工商企业分离物流业务扶持政策”部分删除。
修改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七、《关于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辽市政发〔2005〕2号)
“三、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部分中“(一)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涉及所得税、车船税的部分删除。
修改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八、《辽阳市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暂行办法》(2000年12月6日修订的市政府令1号)
1.规范性文件名称中删除“暂行”字样。
2.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中“……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局”,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3.第六条删掉第(一)项内容,第(五)项罚款及没收财物数额调整为“对个人在5000元以上,对单位在1万元以上”。
原第六条 下列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均应备案:
(一) 行政拘留十天以上的;
(二) 劳动教养;
(三) 吊销证照;
(四) 责令停产、停业;
(五) 罚款及没收财物数额对个人在一千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者在二千元以上,对单位在五千元以上的;
(六)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七) 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处理的其他行政决定。
修改为:第六条 下列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均应备案:
(一)劳动教养的;
(二)吊销证照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罚款或者没收财物数额对个人在5000元以上,对单位在1万元以上的;
(五)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六)属于重大行政处理的其他决定。
修改理由:1.法制机构名称已更改;2.原规定中涉及财产罚的额度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现状,需要调整。
九、《辽阳市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辽市政发〔2006〕40号)
1.废止第七、八、九、十一、二十三条规定。
第七条 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和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第二年奖励当年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三年奖励当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新办第三产业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确定减免税政策。
第八条 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奖励当年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九条 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奖励当年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一条 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泵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技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企事业单位或合作组织,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上述农业生产服务或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新办企业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的有关标准认定。
废止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2.修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原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含大学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每年给予8000元的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减免;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3年内每年给予4800元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修改为“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修改理由:《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86号)等上位法均对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有新的规定。
十、以下15件规范性文件名称中删除“暂行”或者“试行”字样
1.《辽阳市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辽市政办发〔1995〕32号,1995年7月26日 );
2.《辽阳市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5月30日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2008年8月19日市政府令第104号修订);
3.《辽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1995年1月11日);
4.《辽阳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1995年6月27日);
5.《辽阳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1995年2月7日);
6.《关于〈辽阳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市政办发〔1997〕50号,1997年11月16日);
7.《辽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1999年1月13日);
8.《辽阳市劳动保障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辽市政发〔2000〕30号,2000年7月17日);
9.《辽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2001年10月30日);
10.《辽阳市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辽市政发〔2001〕43号,2001年11月5日);
11.《辽阳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辽市政发〔2002〕28号,2002年5月27日);
12.《辽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辽市政发〔2002〕39号,2002年7月5日);
13.《辽阳市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辽市政办发〔2008〕30号,2008年4月28日);
14.《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辽市政发〔2007〕36号,2007年8月1日);
15.《辽阳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辽市政发〔2001〕5号,2001年1月18日)。
修改理由:暂行或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但以上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适应我市经济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




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

国税函[2003]765号
2003-6-2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请示》(京地税票[2003]3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随着中国民航售票系统的建立和应用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税收征管适应发展需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手工票已不能满足目前民航售票业务的需求。经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协商,决定增加《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计算机版(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并同意首先在北京地区试行。
二、《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第三联为“记帐联”。同时,《专用发票》增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税控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等内容。对未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地区可暂不打印此内容。
三、《专用发票》的印制、管理、领购方式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1995]448号)的规定执行。
四、《专用发票》使用的打印软件,由民航系统自行开发,并下发用户使用。
五、《专用发票》启用时间为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