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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时间:2024-07-13 12:34: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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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1996年6月1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
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标准、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失业残疾人为就业对象。
第三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
财政、劳动、工商、统计、税务、人事等部门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密切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不能按前款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按该单位报送给统计部门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应制定录用残疾职工的计划。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作为核定残疾人就业比例计算:
(一)在岗的精神残疾职工;
(二)持有伤残军人证明的伤残军人;
(三)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被评定的伤残职工,其伤残情况符合国务院规定标准的。
每安排一名在岗重度肢残人或盲人可以按安排二名残疾人计算,评判重度肢残人以国务院规定标准为准。
单独投资兴办福利企业的企事业单位,所办的福利企业招收的残疾人可作为本单位安排残疾人计算。
不在岗或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残疾人员,不计入安排就业数,但不影响其本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残疾人待遇。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录用或接收。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场和各用人单位需要,有组织地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可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
第八条 就业后的残疾人在职称评定、转正定级、晋升、工资、劳动保险、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健全人同等的待遇。
第九条 企业实行合理劳动组合或关、停、并、转,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生活。
第十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将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省、地(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统计报表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承办。
第十二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外收入或预算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以上经费不足支付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如因特别困难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社会各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改造费用的补贴;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年度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各个项目的比例应掌握在:培训费不少于50%;扶持费不少于30%;其余部分用于奖励等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核查,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第二十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填报本单位统计报表的,核定时视该单位为无残疾人;对虚报、瞒报本单位职工总数、工资总额以及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对逾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每迟延一日按其应缴金额总数的5‰计算滞纳金;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16日

海洋科技情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

国家海洋局


海洋科技情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

1981年12月21日,国家海洋局

目录
目录
一、方针任务
二、机构分工
三、情报资料工作
四、情报调研工作
五、编辑报道工作
六、科学管理的基础建设
七、情报队伍的基础建设
八、情报人员的基本要求
前言
科技情报工作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和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它是一项科学性、政策性、时间性、社会性都很强的科学技术工作,是一项投资小而收益大的事业。对科学管理来说,它又能起到“参谋”和“耳目”的作用。我国海洋科学技术正在发展中,搞好海洋科技情报工作对实现海洋科技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
为加强海洋科技情报工作,明确海洋科技情报的方向任务,机构分工,基本工作方法和要求,使海洋科技情报工作有章可循,达到系统化、科学化、提高整体效能的目的,特制定本条例。

一、方针任务
第一条:海洋科技情报工作方针是:紧密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对海洋科技发展的需要,广开情报来源,加强情报资料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内外海洋科技成就和动向,有针对性地提供和报导情报调查研究成果,为发展海洋事业服务。
第二条 海洋科技情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积极搜集、整理和报道国内外海洋科技文献资料,建立文献资料检索系统,开展文献资料服务工作。
2、针对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国内外海洋科技情报调查研究,掌握海洋科技发展现状、水平和方向,为领导机关和科技人员提供各种情报研究成果。
3、编辑出版各种公开的或内部的情报刊物,建立海洋科技情报报道体系。
4、组织情报交流和组织协调。
5、开展海洋科技情报工作的理论与方法的研究,加强情报工作的自身建设。

二、机构分工
第三条 海洋科技情报队伍是由情报工作职能部门、专业情报研究所、情报资料室(或资料室),兼职情报员和群众性情报网组成,各级情报机构应有明确的任务分工,较高的工作效率和比较好的服务效果。
第四条 海洋科技情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科技情报的方针政策,制定海洋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情报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工作经验交流和科技情报业务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 海洋科技情报研究所是国家海洋专业科技情报研究所,面向全国海洋界。其基本任务:
1、负责国内外海洋科技情报资料的收藏、加工、报道和服务;
2、开展海洋科技情报研究,为领导机关提供各种形式的情报资料和情报研究成果;
3、负责综合性的海洋科技情报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4、建立和管理国家海洋科技文献资料的检索系统;
5、承担国际海洋组织的海洋文献资料、出版物的保管和服务,开展海洋科技文献资料的国际交换;
6、负责局系统内的科技情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7、开展海洋科技情报工作的理论和新技术的研究;
8、在国家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国内海洋科技情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各分局、研究所、出版社、总台和学校的情报资料室(或资料室)主要负责:
1、围绕本单位的任务,开展国内外海洋科技情报资料的搜集、管理和服务工作;
2、针对本单位的重点课题开展情报调查研究;
3、组织和支持有关科技情报网,开展群众性科技情报交流活动;
4、协调本单位科技情报资料工作。
第七条 分局各基层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专职或兼职情报资料员,他们负责:
1、本单位情报资料的收藏、管理和服务工作;
2、情报资料的传递交流报道工作;
3、协调本单位的情报工作;
4、支持和参加有关情报资料网的活动。
第八条 海洋科技情报网是群众性科技情报组织,情报所负责海洋科技情报网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海洋科技专业情报网由推选的领导小组领导其基本任务是:
1、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情报资料交流活动;
2、开展科技协作,宣传和推广新经验、新技术、新成果;
3、围绕海洋科技发展的重点课题和本单位的需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开展情报资料服务工作;
4、开展情报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科技发展水平和动向,为重点课题和攻关项目及时提供情报资料和调研成果。

三、情报资料工作
第九条 情报所和各级情报资料单位应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广辟来源,系统地搜集,整理国内外海洋科技情报资料,组成脉络贯通的服务体系。要开辟和有效地利用国内外海洋科技情报资料搜集渠道。
1、各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情报所搜集国外情报资料,并尽可能的提供资料的名称、出处和线索。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同国外建立情报资料的交流联系。
2、在情报所归口收藏海洋局系统组织的专业座谈会、来华展览、出国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学会之间交流等外事活动中所获得海洋科技文献资料,及时报道和提供服务。原主办单位和出国人员应主动汇交所得资料,汇交单位和个人可取得资料复印件。
3、各单位编印的各种情报资料,包括学术论文期刊和内部资料,都应送交情报所两份,由情报所负责收藏、报道和服务。
第十条 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应按予定、采购、登账、分类、编目、 制卡、上架等程序做到账、物、卡的统一,定期清查,使用统一分类法分类编目,使整个工作流程有一套科学管理制度,以保证资料本身的完整性,使基础资料的积累连续化,为提高情报资料服务效果创造条件。文献资料书库的建筑设备要符合资料安全防止损坏,使用方便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情报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工作,提高资料利用率和服务效果。
1、定期编印新到资料目录和馆藏目录,并应相互通报。
2、按照各专业和重点课题的需要,编制各种文献资料题录,简介和文摘,采用各种检索工具和检索方法,建立专业、专题文献检索系统。
3、根据各专业、各单位的实际需要,或受用户委托签定合同等方式,采取各种方法(代查、代借、代译、复制等)开展专题和专项的情报资料服务。
4、要采取各种形式和利用各种渠道,充分地交流和传递情报资料,反对封锁和垄断,在对外报道和交流时,要注意保密和留有余地。
第十二条 开展情报资料工作理论与方法的研究,加强其自身建设,建立起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成果评定办法,使情报资料工作队伍有明确的服务思想、管理方法科学、资料积累系统完整,有必要的检索手段和专业、专题检索系统,能迅速准确地提供所需要的文献资料,并能针对需要进行主动服务,有较高的资料利用率,能对科研、国防和生产建设有明显的服务效果,建立起适合本专业本单位特点的高效能的情报资料服务阵地。

四、情报调研工作
第十三条 海洋科技情报调研的基本任务就是:调查分析国内外海洋科学技术发展历史和现状。研究最新动向,展望予测将来,围绕以下几方面及时提供基础资料、综合材料、专题报告和建议。
1、制定海洋政策和海洋科学技术政策;
2、制编海洋科技和经济开发的发展规划;
3、确定海洋科研方向和技术路线;
4、实行海洋科技和开发方面的科学管理;
5、重大海洋科研课题的立题和论证;
6、参加国际海洋活动和引进适用的先进技术;
7、制定海洋法规;
8、海洋科技和开发规划重点项目的攻关;
9、评价和鉴定海洋基础研究的成果,推广应用研究与发展研究的成果;
10、军事海洋学;
11、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海洋科技情报的调研工作,应抓选题、调查、分析综合、编写研究报告等基本环节。
1、选准课题是搞好情报调查的前提,课题可由领导和上级机关确定,也可由海洋科技人员根据规划、计划和重点项目,以及掌握的实际资料提出,经批准后列入计划,组织实施;
2、调查是搞好情报调研的基础环节,查阅情报资料和进行实地考察两者不可偏废。
3、综合分析是指对调查情况的对比分析与综合研究,是搞好情报调研的中心环节;
4、编写情报调研报告是反映成果水平的关键环节;
5、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编写综述、评述、专题总结、统计对比或情报预测等研究报告,都要做到资料可靠,数据准确,论据充分、观点明确、建议具体,讲求实效;
6、情报调研工作要有计划,重点课题必须填写任务书,全部材料应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海洋科技情报的调研工作可由专职的情报研究人员来承担,也可由专业研究人员来做,或两者合作。
第十六条 情报研究人员应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具有较高的观察、分析、综合问题的能力,较广泛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精通一门以上外语;有较高的语言表达和组织工作能力。

五、编辑报道工作
第十七条 编辑工作要遵循国家出版政策和刊物编辑方针。公开出版物应设有编辑部(组)责任编辑,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成立编辑委员会。
第十八条 编辑报道工作应认真制定选题计划,抓好选题,组稿、审稿、定稿、编辑加工、校对出版等各项环节,使整个工作流程效能高,确保刊物质量,防止各种责任事故。
第十九条 编辑工作应注意抓好编辑与供稿队伍,编辑报道人员应认真贯彻各项政策,处理好著评审校者的关系,不断加强和扩大供稿队伍。

六、科学管理的基础建设
第二十条 开展海洋科技情报工作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加强情报队伍自身建设和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工作方法和技术条件,逐步采用新技术,提高情报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情报部门和各类情报人员都必须树立牢固明确的服务观点。情报所面向全国,情报资料室(或资料室)面向本单位,既要为领导服务,也要为科技人员服务。每个情报人员都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争取更好的服务效果。
第二十二条 要不断加强业务工作的基础建设,建立起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岗位责任制、服务规定和服务方式,要建立起文献服务、情报调研和编辑报道方面的基本功培训、考核的制度和措施,实行各项成果的评定办法。
1、从文献资料的管理质量,接待读者的态度和数量,文献流通率,咨询服务课题的多少,文献检出率、查准率、漏检率、误检率、资料设备完好率、以及服务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来考察文献服务人员的业务基础和能力。
2、从海洋情报调研课题的针对性、方向性、政策性、准确性以及研究报告是否能做到有情况,有对比、有分析、有建议、以及成果的数量和质量等来考察情报调研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从情报资料的编辑和出版的质量,选题的针对性、编辑水平、报道的速度和内容,报道效果,以及编辑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来考察编辑人员的业务基础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要有科学管理制度,有适合本单位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明确的情报工作流程,各项工作有相应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有一整套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措施,使海洋科学情报工作的整体效能高,质量好。

七、情报队伍的基础建设
第二十四条 海洋科技情报队伍的建设和情报干部培训,必须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各级主管部门应不断加强和改善所属情报机构的领导,情报人员要相对稳定,配备人员必须具有符合工作要求的业务水平并要注意各种专业人员搭配。管理上要加强岗位责任制,奖罚严明,对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对于主观不努力,造成工作损失者,要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科技情报人员职称的规定、考核及晋级的办法。要求取多种形式开展在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情报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创造条件,选派情报人员出国学习,进修或考察,充分调动广大海洋科技情报人员的积极性。

八、情报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广泛的海洋科学技术知识。
第二十七条 有一定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熟悉科学技术情报业务,掌握海洋科技情报工作的基本方法。各类人员都要熟悉分工的业务,情报资料人员能独立从事文献积累、加工和提供服务工作;情报调研人员应有独立从事情报观察分析、综合研究和积累情报资料的能力,能及时写出情报调研报告;编辑报道人员能承担情报资料的编辑工作,有一定写作水平和表达能力。
第二十八条 能应用一门主要外语阅读和查找本专业情报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范审理申请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申请确认、申请赔偿的权利,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自身的管理和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及确认案件文书样式(附后)。《规定》已经公布,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定》的意义,努力提高确认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理水平。依法对人民法院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确认,是国家赔偿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践行司法为民,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法院坚持独立审判,强化法律适用统一和文明司法的重要保障。一个时期以来,少数法院在审判和执行等司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努力防止违法行使职权现象发生的同时,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予以确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和《规定》,明确《规定》制定的依据、指导思想,确认的原则、程序和相关文书的制作要求;要认真学习确认工作所涉及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确认案件,正确履行确认职能。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1年10月16日第1195次会议的决定,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统一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当为审监庭适当增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各有关审判监督庭应当树立大局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发扬求真、务实、清廉的作风,全面掌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正确裁决每一件申请确认案件。对于依法确认本院违法行使职权和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项作出裁定的案件,一般应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明确,审理赔偿确认案件应坚持立审分立原则。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确认的,一律由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第五条情形的,立案后移送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符合《规定》第三条情形,又不具有第四条情形的,立案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
  四、根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各基层人民法院自2004年10月1日起不再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9月30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参照《规定》尽快结案。
  五、确认人民法院是否违法行使职权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审判工作,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结果都可能带来较大的社会影响。《规定》公布后,此类案件将有所增加,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辖区内以各种形式组织学习和培训,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高审理确认案件的水平。《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以便进一步研究,加强指导,做好这项审判工作。


2004年8月16日


附:确认案件文书样式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一)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受理确认案件用)


( )确字第____号

________(写明确认申请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你以_____(写明申请确认的事由)为由,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请你将下列材料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提交本院:
  1、
  2、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二)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听证通知书
(中级法院通知基层法院参加听证用)


( )确字第____号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确认申请人______(写明确认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确认请求。本院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受理。现决定对该确认案件举行听证,请你院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到本院参加听证,并提供相关证据。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三)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听证通知书
(受理申诉后,通知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参加听证用)


( )确申字第____号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确认申诉人_______(写明确认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以_____(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或你院)( )确字第 号不予确认的裁定,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院提出申诉。现决定对该确认案件举行听证,请你院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本院参加听证,并提供相关证据。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四)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听证通知书
(确认申请人参加听证用)


( )确字第____号

_______(写明确认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你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确认请求。本院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现决定对该确认案件举行听证,请你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本院参加听证。
  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确认申请。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五)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听证通知书
(确认申诉人参加听证用)


( )确申字第____号

________(写明确认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你对______人民法院( )确字第 号不予确认的裁定不服,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申诉。现决定对该确认案件举行听证,请你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到本院参加听证。
  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确认申诉。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六)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决定书
(不予受理确认申请用)


( )确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请人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_(写明申请确认的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确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受理条件(或阐述其他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决定如下:
  对确认申请人________提出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______(上一级人民法院全称)申请复议。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七)

_________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指令下级法院受理用)


( )确复字第____号

  申请复议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申请复议人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出确认______(写明申请确认的事由)违法的申请,该院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以( )确字第 号决定对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复议认为,申请复议人提出对______确认违法的申请符合确认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________人民法院( )确字第 号决定;
  二、本案由_______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八)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用)


( )确复字第____号

  申请复议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申请复议人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出确认_____(写明申请确认的事由)违法的申请,该院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 )确字第 号决定对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申请入不服,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复议认为_________(对原不予受理决定合法、申请复议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予支持进行阐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________人民法院( )确字第 号决定。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确认文书样式(九)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确认违法用)


( )确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请人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请求。
  (写明确认申请人请求确认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案件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确认的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确认原司法行为违法、申请人提出的确认请求应予支持的理由进行阐述。如申请人有多项请求,则应逐一进行分析并阐明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______人民法院( )确字第_____号裁定(决定);(原裁定或决定不违法的,此条不写)。
  二、确认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___的行为(裁定、决定,或者裁定、决定中的违法部分)违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确认申请人可据本裁定向______(确认本院的写本院,确认下级法院的写明下级法院全称)提出赔偿请求。
  (确认本院的由院长署名,确认下级法院的由合议庭署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不予确认用)


( )确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请求。
  (写明确认申请人请求确认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案件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不予确认的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司法行为合法、申请人提出的确认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进行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不予确认违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______(上一级人民法院全称)提出申诉。
  (署名同样式九)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一)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准许撤回确认申请用)


( )确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请人以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 )字第 号(决定或其他司法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______请求撤回确认申请(简要写明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的请求和理由)。
  本院审查认为,确认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确认申请人_______撤回确认申请。


(合议庭署名)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说明:不准许确认申请人撤回确认申请的,不制作“不准撤回确认申请的裁定书”,应继续审理。但应在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裁定书的“案件审理经过”部分写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确认申请人请求撤回确认申请,本院未予准许,本案继续审理”。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二)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上级法院准许撤回确认申诉用)


( )确申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诉人(原确认申请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诉人因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 )确字第 号裁定书,向本院提起申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确认申诉人______又以(简要写明申请撤回申诉的理由)为由,申请撤回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申诉人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诉人________撤回申诉。

(合议庭署名)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说明:不准撤回申诉的,同样式十一相应处。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三)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受理申诉后确认违法用)


( )确申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诉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人民法院以( )确字第 号裁定不予确认,申诉人不服,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案件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确认的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确认原司法行为违法、原审法院不予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不足、申诉人提出的确认请求应予支持的理由进行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_______人民法院( )确字第 号裁定;
  二、确认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或者裁定、决定中的违法部分)违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确认申诉人可据本裁定向(写明被确认违法的下级法院全称)提出赔偿请求。

(合议庭署名)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四)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受理申诉后不予确认用)


( )确申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诉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人民法院作出了( )确字第
  号裁定不予确认,申诉人不服,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诉。
  (写明确认申诉人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案件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不予确认的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司法行为合法、原不予确认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予支持进行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不予确认违法。

(合议庭署名)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五)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指令限期作出裁定用)


( )确申字第____号

  确认申诉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诉人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请求。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确认申诉人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准)受理案件,现确认申诉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以______人民法院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决定为由,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查明,(写明原受理确认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裁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阐明______人民法院逾期不作出裁定没有法定理由,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______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确认申诉人______提出的确认一案作出裁定。

(合议庭署名)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六)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上级法院依职权重新确认或不予确认用)


( )确监第____号

  原确认申诉(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原确认申诉(申请)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简要写明原确认或不确认的时间、法院、案号及审理经过)。
  本院查明,(叙述重新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_______人民法院( )确
  字第 号裁定;
  二、确认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违法[不确认的表述为:对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不予确认违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确认申诉(申请)人可据本裁定向(写明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全称)提出赔偿请求(不予确认的此项不写)。

(合议庭署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七)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指令下级或其他同级法院重新确认用)


( )确监第____号

  原确认申诉(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原确认申诉(申请)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简要写明原确认或不确认的时间、法院、案号及审理经过)。
  本院审查认为,_________人民法院作出的( )确申字第 号裁定可能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________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合议庭署名)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_

  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八)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裁定生效后驳回申诉用)


( )确监字第____号

________(写明确认申诉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地址):
  你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 )确(或确申)字第
  号裁定,以(写明申诉的主要理由、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针对申诉理由,写明驳回申诉的理由和根据)。
  据此,________人民法院( )确(或确申)字第____号裁定正确,应于维持。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说明:上级人民法院驳回的,应抄送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