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04年1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4年1月2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进行的,以提高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中小学教师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继续教育或者擅自中断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教育教学能力的培训。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督导工作,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批评指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回族聚居地区、贫困乡(镇)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制定本校教师继续教育计划,保证教师的学习时间,并保证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学习条件。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
(二)组织编写、审定专业培训教材;
(三)审定中小学教师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
(四)培训全区小学骨干教师、初中高级教师和高中教师;
(五)检查、指导、评估市、县(区)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二)负责本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三)培训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教师;
(四)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
(五)检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六)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新任教师、骨干教师以及其他在职任课教师,应当接受非学历教育。
已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可以接受与教育教学专业对口的高一层次学历教育或者第二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一周期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教师在同一周期内接受高一层次学历教育或者第二学历教育的,可以不参加同期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
新任教师试用期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
(二)专业知识更新与拓展;
(三)素质教育理论与实践;
(四)教育科学研究;
(五)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
(六)信息技术、外语、艺术类和综合类课程教育;
(七)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与教材教法。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师进修院校、师范院校,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高等院校、教师教育网络学院、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教育科研机构、电教机构以及远程教育工作站,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承担部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教育教学机构的教学内容、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教师进修院校、师范院校以及其他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教育教学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制度,保证继续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
中小学校应当对本校教师经考核合格取得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的情况或者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进行登记,并填入《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中小学教师聘任、续聘、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教育事业费中按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经批准参加非学历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其培训费、差旅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予以报销,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中小学教师接受学历教育的,其费用由学校、教师个人共同承担。教师个人承担的费用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按不同类别确定。
第二十条 中小学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擅自中断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其所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级。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安排教师接受继续教育而未安排,或者对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待遇不予保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育机构,其教学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办。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4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1994年4月6日 国办发(199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贸交
易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做
好善后处理工作,以保证社会安定和各项经济工作的正常运转。
附:
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的请示
(1994年3月24日)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经组织期货市场联席办公
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对钢材、食糖、煤炭等3个期货品种的交易问题认
真研究后认为,当前我国期货市场还很不成熟,一些交易所的会员结构也不合
理,已经出现的过分投机、少数大户操纵市场和人为哄指价格等情况,导致合同
越来越失去约束力,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越来越多,更为严重的是,目前全国已
有15个交易所推出相同的钢材期货品种,7个交易所进行相同品种的食糖期货
合约交易,还有的交易所正在设计煤炭标准化期货合约,并准备推出上市,这不
但造成重复上市、资源浪费,妨碍了期货市场发现权威性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基本
经济功能,还对市场物价波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稳定钢材、食糖、煤炭
的价格,保持正常的流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
下意见:
一、停止钢材、食糖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已经经营钢材和食糖期货的交
易所,停止推出10月份以后的期货合约。对于目前正在交易的期货合约,可继
续交易到其交割日。
二、允许继续以非标准化远期合同的形式进行交易,但是严禁非法倒卖合
同,转手抬价。
三、建议由煤炭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煤炭交易所和煤炭批发市场停止煤炭品
种的标准化期货合约的设计和上市。
四、各交易所今后一律不得自行决定上市新的期货品种。新品种上市要经过
充分的论证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任何金融机构均不得出具期货交易保函证明。禁止任何期货交易所接受
银行保函作期货交易保证金。
六、当期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要求交易所提
高保证金比率。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