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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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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认真贯彻执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以及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激励企业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快推进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政府质量奖是湖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好中选优的原则,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
第四条 湖州市政府质量奖每年组织评定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审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价办法、评价细则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湖州市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价办法、评价细则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开展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申请;
  (三)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建立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根据评审需要,组建若干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向评委会报告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八)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凡在湖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企业或组织,均可申报湖州市政府质量奖。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行三年以上;
  (二)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在推进员工创业再创业,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三年在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绩效测量分析、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具体评价细则由评审办会同有关单位及专家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获得湖州市政府质量奖企业或组织的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所有申请企业或组织未能达到最低得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发放通知。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征求企业或组织主管部门意见后签署推荐意见,同时报县(区)政府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资料审查。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实施细则,对确定的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签字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审查表决。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汇总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审查。经评委会审议后,表决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初选公示。评委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以后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定批准。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湖州市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获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每家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审办提出调查报告,经评委会审核,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 获得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评审办每年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由评审办提出调查报告,经评委会审核,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提交市政府撤销其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获得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必须标明获奖年份。
第二十七条 参与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5〕85号

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会机关财务行为,明确差旅费、招待费和会议费管理标准,现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差旅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招待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机关财务管理,保障机关各部门业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参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结合保监会机关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

  第三条保监会机关财务管理应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金融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保监会机关财务要建立严格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内控制度,保证各项支出的合法合规,保障资金安全,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五条保监会机关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在会领导的领导下,全部财务活动由财务会计部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二章各项经费开支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保监会机关经费开支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第七条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八条人员经费指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补贴等。

  (一)工资指在职职工(含聘用制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

  (二)社会保险缴费指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费;

  (三)离退休费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

  (四)医疗费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药、治疗、住院等费用,以及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补贴;

  (五)住房补贴指按国家规定由单位开支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

  人员经费的开支标准由人事教育部和办公厅根据国家和保监会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日常公用经费指为保证机关正常运转和开展监管工作购买的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固定资产购建、其他费用等。

  (一)办公费指固定资产以外的办公用品、书报杂志、清洁卫生用品等的购置费等。

  办公用品的开支按核定的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书报杂志的订阅原则上以部门为单位,每年度人均不超过200元(主要限于党报、经济类、金融类、保险类报刊);清洁卫生用品等的购置,根据实际需要开支;

  (二)印刷费指许可证、资格证、信纸、信封、账表、规章制度及业务资料等的印刷费用;

  (三)水电费指办公场所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

  (四)邮电费指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的开支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五)取暖费指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的取暖费支出。

  办公场所的取暖费在预算内据实列支,职工宿舍取暖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交通费指单位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养路费、年检年审费、安全奖励费及班车费等。公用车辆费用在预算内据实列支;班车费根据人事教育部确定的标准执行;

  (七)差旅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国内外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调动干部派遣费等。

  差旅费开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差旅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规定执行;

  (八)会议费指会议住宿费、伙食费、租赁费、交通费、医药费、文件资料费等。会议费开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九)培训费指国内业务培训发生的有关支出,包括培训学员的住宿费、伙食费、资料购置费、调研经费以及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等。培训费开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和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十)招待费指为工作需要所支付的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接待费用(含外宾接待)。招待费开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招待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一)福利费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专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十二)物业管理费指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的物业管理费支出。

  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费开支在预算内据实列支,职工宿舍物业管理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维修费指办公设备、其他设备和机具及办公用房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维修费根据行政部门制定的维修计划在预算内据实列支;

  (十四)固定资产购建指办公设备、家具、交通运输工具、医疗设备、图书等的购置费用。固定资产购建根据年初制定的购建计划在预算内据实列支;

  (十五)其他费用指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业务宣传费、电子设备运转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的工会经费、税费、诉讼费、行政赔偿费及上述科目未反映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其他费用的开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预算内据实列支。

  第十条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大型购建项目支出、大型修缮项目支出、稽查办案项目支出、租赁费项目支出、考试费项目支出等。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办公用房购建项目和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办公用房购建项目包括新建、购建、扩建、改建办公用房的项目;

  (二)大型购建项目指在基本支出之外大批量购置交通工具、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和网络建设等;

  (三)大型修缮项目指按规定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进行大规模修缮或修理的房屋和专业设备等;

  (四)租赁费项目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信网等。

  基本建设类项目、大型购建项目、大型修缮项目、租赁费项目的支出根据财政部专项批准的规模和标准开支;

  (五)稽查办案项目指对被监管机构进行大型非经常性、专题性现场检查、稽查、取证及办案等,包括伙食补助、住宿、城市间及市内交通费、支付中介机构的办案费等。伙食补助、住宿、城市间及市内交通费等开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差旅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中介机构的办案费根据批准的费用开支;

  (六)考试费项目支出是指用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精算师等四项资格考试发生的出题、考试软件开发和维护、题库建设、公告、报名管理、试卷印刷、运送、租用考场、监考、阅卷、资格证印制、发放等各种与考试直接相关的费用。考试费的各项支出控制在收费标准以内列支。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一条人员经费的审批

  (一)职工的工资支出,由人事教育部根据核定的年度人员工资预算审批;

  (二)其他各种补贴性支出,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财会部会签后,送主管财务的副主席、主席审批;

  (三)医疗费支出经医务人员审核,办公厅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日常公用经费的审批

  日常公用经费开支应坚持预算管理、节约经费、提高效益、控制开支的原则。

  (一)办公用品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招待费费等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各部门应于年底前向财务会计部报送次年部门工作计划和支出预算,财务会计部根据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在编实有人员数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报主席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部门预算内的开支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超标准、超预算的开支要专项报批;

  (二)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年度出国、培训计划和费用预算由国际部编制,年底前报送财务会计部审核,经主席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三)会议费和培训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审批;

  (四)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等由办公厅编制年度费用预算,经财会部审核后报主席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五)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由保监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预算确定采购实施方案,报主管财务的副主席批准后执行,特殊购置需经主席办公会批准。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归口办公厅统一办理。

  (六)印刷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购置等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府采购规定。

  (七)稽查办案费、考试费、出国费用等开支由主办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经财会部审核后报主管财务的副主席批准。

  

  第四章报销手续和要求

  第十三条各部门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或报销手续时,经办人需根据开支的不同用途,按照要求分别填写下列凭证:

  (一)借现金或转账支票:使用“支款凭证”(三联式)或“支票借款单”;

  (二)报销差旅费:使用“外地差旅费报销单”(单联式);

  (三)报销医药费:使用“医药费报销单”(单联式)

  (四)报销其他费用:使用“财务报销单”(单联式)。

  第十四条填制完整的报销凭证上需经部门主任级领导签字批准,并附原始发票,方可报销。特殊事项报销须有财务会计部主管主任签字。

  各项购置需主办部门办理购置物品验收手续,填写“验收单”(三联式),经本部门主任级领导、处长及经办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为加强现金的管理,除差旅费借款或特殊原因外,超过500元以上的款项支付一律使用转账支票。

  第十六条为避免长期占用公款现象发生,保证会计账务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项借款要及时办理报销和还款手续。无特殊原因,一般应在出差任务完成或款项支付后10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原因延期不办经提醒无效的,将从其工资中抵扣借款。借款应本着“一次一清,结清再借”的原则,未结清借款者不再办理新的借款;

  第十七条借款和报销经办人对各项单据填写应金额准确、字迹清晰、无涂改,单据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应粘贴整齐、平展。

  第十八条凡虚开票据、使用虚假票据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一律不予报销,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经费开支暂行规定》(保监发〔1999〕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