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中府[2001]130号
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兴市、工业立市”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构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本市某一行业、某一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能为本行业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经审查其所在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
第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指设立在企业决策管理层,从事技术、工艺、产品开发和为本企业提供有关技术服务,经认定其所在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企业综合性技术开发机构。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目标与任务
(一)工程中心的目标:推动我市支柱产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与科技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发展增加技术储备;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促进形成一批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
(二)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研究开发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建立科技引导资金,带动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向同行业的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等科技成果有偿转让服务,不断推出具有高效益的新产品,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技术中心的目标与任务
(一)技术中心的目标: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最终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
(二)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负责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负责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创造良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引进和培训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六条 组建工程中心和认定技术中心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企业领导重视技术研究开发工作,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试制和检测的设备、设施,产品在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优势。
(三)企业经营运作正常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每年实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
(四)企业对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落实到位并设立专门财会帐目,每年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不少于年销售额的2%.
(五)企业内全职研究开发人员达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0%.
(六)企业内部已建立了较好的运营机制,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质量认证标准。
(七)企业对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制定了明确的开发规划和目标,并能积极组织实施。
(八)企业具备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并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第七条 申请组建及认定程序
(一)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程序
申请企业填写《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申请书》,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经贸局、计划局、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联合审定。
(二)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程序
申请企业填写《中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报所在镇区经贸办。镇区经贸办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市经贸局推荐申报。市经贸局会同市科技局、计划局、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认定。
第八条 获准组建的工程中心和经认定的技术中心可在市财政科技经费中给予一次性科研费资助。
第九条 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在运作过程中,视其项目研究开发需要,可由市财政科技经费另行扶持。
第十条 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若达到省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认定标准,可由市科技局和经贸局分别向省推荐申请认定。认定合格后享受省级工程中心和省级技术中心的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项目择优列入市科技
计划,并可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必须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的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基础和条件开展技术研究开发。企业应为其建设提供人、财、物的保障。
第十四条 对市财政科技经费所资助的科研费,在使用和管理上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科技局《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每年1月30日前分别向市科技局、经贸局提交上年度技术工作总结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对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经贸局每2年一次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单位,撤销其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吉林省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已经2010年11月1日省应急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吉林省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为进一步明确省应急委员会 (简称省应急委)职责,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省应急委是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家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对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省应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军区副司令员、武警吉林省总队总队长、省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副秘书长、中省直有关部门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简称省政府应急办)是省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应急委职责: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决定和部署;
(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
(三)研究部署全省应急管理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四)分析全省应急管理形势,研究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统一领导、协调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七)监督检查各市 (州)政府 (含长白山管委会,下同)、省政府有关部门 (单位)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
(八)完成其他有关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应急委成员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决定;
(二)完成省应急委部署的工作任务和确定的工作目标;
(三)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定期分析应急管理形势,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四)支持和配合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完成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省政府应急办职责:
(一)承担省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二)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
(三)组织开展应急体系建设,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四)指导市 (州)、县 (市)政府及省直部门应急管理工作;
(五)办理省政府应急管理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会议制度。
(一)省应急委全体会议。由省应急委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省应急委组成人员参加,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主要研究决定和部署应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通报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形势,安排部署工作;研究部署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成员单位交流、报告工作。具体议题由省应急委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省应急委全体会议可根据会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 (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省应急委专项会议。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由省应急委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省应急委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专题研究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三)省应急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应急办负责。会议记录、会议文件及材料要存档备案;会议确定的主要工作、部署的重点任务、作出的重要决定等,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省应急委会议根据需要可与省政府相关会议合并召开。
第八条 工作报告制度。
省应急委成员单位和各市 (州)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报告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情况、应急管理形势分析预测及对策措施、应急管理重点工作落实等情况。
第九条 督查制度。
根据全省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经省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省政府应急办组织省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就应急管理全面工作或某一项重点工作,适时开展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
第十条 通报制度。
省政府应急办定期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编发 《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反映应急管理工作动态,推广应急管理工作经验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