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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1 21:0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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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0]9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中山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维护
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安全
和有效使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
资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经济
联合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设立市、镇(区)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
室,代表本级政府指导和监督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全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规划;
(二)制定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登记、审计、
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工作的规则、制度和办法;
(三)组织全市性村组集体资产清查、统计、工作交流
等活动;
(四)组织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
(五)指导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五条 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法律和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定期组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对其资产
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
(三)定期组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四)组织对农村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依时收
缴财务报表并上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五)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报村组集体经济
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情况。

第三章 资产产权
第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
林木和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农村宅基地、
自留地、自留山的产权属于集体所有;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
(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
物,以及购置的各种工具和设备等财产;
(四)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合资、合
作的企业以及从事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资产
中,按合同、协议、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五)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
业生产的投入及其产品;
(六)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村组集体经
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
产,以及国家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形成属于
集体所有的资产;
(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征
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
的承包款物、租金,社员上交的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及劳
动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形成的资产;
(八)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
有价证券;
(九)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
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十)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境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村组集体资产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
员所有,除国家征用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村组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八条 村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
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
押、冻结、没收。
  第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扩大经
济组织规模,可以依法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撤并。被撤
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其集体资产属于撤并后所归附的村
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得私分和平调。崐
第十条 对村组集体资产产权争议的处理,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依法提
起诉讼。
第十一条 村组集体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
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登记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
负责。
    
    第四章 资产经营
第十二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
营方式,实行直接经营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
作,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
第十三条 村组集体资产经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并应把资产保值增值纳入合同条款。
第十四条 村组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要采
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
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在同等条件下,本
组织成员有承包、租赁的优先权。
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第十五条 村组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
合同规定依时交纳承包款和租金。
第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应依法保护
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其他自然资源。在坚持土地集体所
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同
意,承包、租赁经营者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土地使用权和承
包经营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
原则。
第十八条 村组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下列事项,必须经村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
(二)农民年度依法负担的费用和劳务的预决算;
(三)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四)重大经济项目、公益项目投资;
(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
(六)集体资产产权处分;
(七)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理事机构,负责管理
本组织集体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
定;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管理本组织及其所属企业的集体资产;
(四)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和本组织集体资产管理
的日常工作;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理财监督小组,负
责监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本组织理事机构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
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检查监督本组织及其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
况;
(三)列席本组织有关经济工作会议,向本组织理事机
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
告;
(五)向市、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本组织理
事机构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财监督小组每季度至少开展活动一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妨碍理财监督小组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理事机构、
理财监督小组的换届同步进行。现任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
理财监督小组。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有的集体资
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三)资产出售、拍卖、转让等产权变更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四条 村组集体资产的评估程序包括:申请立项、
委托评估、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收确认。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行评估的村组集体资产,由村组集体
经济组织或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村组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应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
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年初要制订年度收支预
算,年终要如实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债权债务,核
实资产存量,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二十七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
记和保管使用制度。对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
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
相符。
第二十八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开支实行民主
决策。一切财务开支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并有审批
人、经手人及证明人签章,注明开支用途。会计入帐前,各
项收支单据经理财监督小组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核销入
帐。
第二十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必须坚持民
主理财的原则,每月一次公布集体资产收支状况,要按照村
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有关制度进行公布,接受本组织成员的
查询、监督。
第三十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处理好积累和分配的关
系。经济收益要兼顾扩大再生产、公共建设、福利开支和社
员分配,收益的使用方案经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
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
案。
第三十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经济规模和业
务量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确需撤换的,必
须经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财务人员因故
离职,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财务人员在
本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招聘或向社会公开选拔、
招聘。
第三十二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逐步实行财务管理电
算化,对集体资产进行科学管理和监控。
第三十三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准确、完整地
编制财务报表,依时报送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将财务有关文
件、单据归档保存。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由村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村组集
体资产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按《广东省农村集
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
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村组集
体资产损失、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所在单位或
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村组集体资产行为
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字〔2003〕51号



各市劳动保障局,中央驻肥及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劳社字〔2003〕51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七月四日



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日工作 时间一般不超过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三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 般 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 第四条 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 非全日制劳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 第五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 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六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 试用期。

 第六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双方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双方未约定终止条件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 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7日内到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非全日制 用工的工资可以按小时计算,小时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 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第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根据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 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折算数额,同时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 疗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劳动 者之间的差异等因素。

 第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方式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 结算,具体结算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 第十一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 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执行。劳动者在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接 续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 第十二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如符合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 范围的,可以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研究制定。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为非全日制劳 动者缴纳 工伤保险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 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和 标准支付费用, 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一 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开设 专门参保窗口,可以采取按月、季或半年缴费的办法,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 及个人帐户的接续和转移等有关手续。

 第十五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档案 保管、社会保险代理等服务。

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劳动合 同、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 第十七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劳动者直接向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不适用本办法。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1995]39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部、省属及市属企事业单位:
鉴于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已作调整,经1995年9月16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修改《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现将修改稿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1993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颁布,1995年9月20日根据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决定修订)

  为了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城市生态平衡,防治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景德镇市城市区,是我市环境保护规划、管理、征收排污费、环境影响评价和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一、划分种类:
  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12525-90)划分种类,并对标准中的部分类别略作扩充:
   (一)1类适用区(居住、文教区);指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2类适用区(混杂区):指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三)3类适用区(工业区):指城市规划中明确划定的工业区。对未明确划定,但现有工业较集中,工业噪声源较多,近期又难以治理或搬迁的工业所占区域。
   (四)4类适用区(交通干线道路):指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白天车流量大于100辆/小时的道路)两侧的区域。
   (五)铁路干线两侧:指穿越城区(城市规划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的区域。
   (六)商业街:指商业集中及娱乐场所集中繁华的街 道。
   (七)集贸市场:指具有一定规模的集贸市场繁华区 域。
   (八)3类适用区(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指所划分为工业区中的厂生活区和文教、医疗事业单位所占区域.
   (九)规划区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指本适用区划分以外区域的企事业单位.
二、适用区域划分
  根据城市功能分区现状和城市规划以及城市声环境质量特点,对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采取按主导功能区逐块划分,对交通道路、铁路采取逐条划分;对特殊区域采取单独划分的方法进行划分。
   (一)城市区域划分
    1、1类适用区(居住、文教区):适用(GB3096-93)中的1类标准。
   (1)老市区1类适用区(老市区居住、文教区)(不含北市区2类适用区的区域)
      东面界线:皖赣铁路
      南面界线:珠山东路、珠山中路
      西面界线:昌江河
      北面界线:观音阁
   (2)东市区1类适用区(东市区居住、文教区)东面界线:景瑶公路南面界线:朝阳路西面界线:林荫路向北延伸至城市规划区北侧边界线
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北侧边界线
   (3)西──东区1类适用区(西──东区居住、文教区)
      东面界线:昌江河
      南面界线:新风路
      西面界线:瓷都大道、西河、城市规划区西侧边界线
      北面界线:城市北面山山脚
   (4)西一西区1类适用区(西──西区居住、文教区)
      东面界线:瓷都大道
      南面界线:蛇垄里技术经济开发区南侧规划红线并延伸至城市规划区西侧边界线
      西面界线:城市规划区西侧边界线
      北面界线:西河
    2、2类适用区(混杂区):适用(GB3096-93)中的2类标准。
   (1)北市区2类适用区(北市区混杂区)
      东面界线:莲社北路、环塘路
      南面界线:珠山中路
      西面界线:中华北路
      北面界线:风景路
   (2)南市区2类适用区(南市区混杂区)
      东面界线:皖赣铁路
      南面界线:皖赣铁路
      西面界线:沿江东路、昌江河
      北面界线:珠山中路、珠山东路
   (3)黄泥头2类适用区(黄泥头混杂区)
      东西界线:城市规划区东侧边界线
      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西面界线:景瑶公路并向南延伸至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北侧边界线
   (4)湖田2类适用区(湖田混杂区)
      东面界线:陶阳路
      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西面界线:皖赣铁路
      北面界线:南河
   (5)机务段2类适用区(机务段混杂区)
      东面界线:林荫路向北延伸至城市规划区北侧边界线
      南面界线:朝阳路
      西面界线:皖赣铁路
      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北侧边界线
   (6)里村2类适用区(里村混杂区)
      东面界线:陶阳路
      南面界线:南河
      西面界线:皖赣铁路
      北面界线:新厂西路、马鞍山路
   (7)西二区2类适用区(西二区混杂区)
      东面界线:昌江河
      南面界线:昌江河、造纸厂东北侧围墙
      西面界线:瓷都大道
      北面界线:新风路
    3、3类适用区(工业区):适用(GB3096-93)中的3类标准:
   (1)东市区3类适用区(东市区工业区)
      东面界线:景瑶公路并向南延伸至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西面界线:林荫路、陶阳路
      北面界线:朝阳路
   (2)里村3类适用区(工业区)
      东面界线:林荫路
      南面界线:新厂西路、马鞍山路
      西面界线:皖赣铁路
      北面界线:朝阳路
   (3)西二区3类适用区(西二区工业区)
      东面界线:昌江河
      南面界线:昌江河
      西面界线:瓷都大道
      北面界线:造纸厂东北侧围墙
   (4)西三区3类适用区(西三区工业区)
      东面界线:瓷都大道
      南面界线:昌江河
      西面界线:城市规划区西侧边界线
      北面界线:蛇垄里经济开发区南侧规划红线并向西延伸至城市规划区西侧边界线
   (5)历尧3类适用区(历尧工业区)
      东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南面界线:城市规划区南侧边界线
      西面界线:昌江河、二O六国道
      北面界线:昌江河
   (二)城市交通划分:
   1、4类适用区(交通干线道路)
  交通干线道路:新厂西路、新厂东路,朝阳路,珠山东路,珠山中路,珠山西路,翠云路,沿江东路,新风路,瓷都大道,曙光路,太白园路,广场北路,马鞍山路,广场南路。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范围:当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时,为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当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时,以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划定:与1类适用区(居住、文教区)相邻时为45M以内的区域;与2类适用区(混杂区)相邻时为30M以内的区域;与3类适用区(工业区)相邻时为20M以内的区域。

  4类适用区(交通干线道路)适用于(GB3096-93)中的4类标准。

  2、桥梁:将城市规划区内连接交通干线道路(本次划分)的桥梁,西河桥、珠山大桥、昌江大桥、新桥。拟按交通干线道路划分。适用于(GB3096-93)中的4类标准。

  3、铁路干线:
  将皖赣铁路景德镇市城市段(规划区内)划分为铁路干线。铁路干线两侧范围:为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一定距离划定:与1类适用区(老市区居住、文教区)相邻时,为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45M以内的区域;与2类适用区(南市区、里村、机务段混杂区)相邻时,为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30M以内的区域;与3类适用区(里村、历尧工业区)相邻时,为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以外20M以内的区域。铁路干线有列车作业时其两侧适用于《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中的标准;无列车作业(背景)时其两侧适用于(GB3096-93)中的4类标准。
   (三)城市商业区划分
     1、商业街:适用(GB3096-93)中的2类标准。
     (1)中山北路商业街:北始中渡口、南至珠山中路。
     (2)中华北路商业街:北始风景路、南至珠山中路。商业街两侧范围:道路两旁临街建筑物里侧建筑红线。
      2、集贸市场:昼间适用(GB3096-93)中的4类昼间标准,夜间分别适用所在划分区域的标准。集贸市场:斗富弄服装市场,十八桥农贸市场,戴家弄农贸市场,新村东路市场,新村中路市场,新村西路市场,昌河农贸市场,黄泥头农贸市场,河西农贸市场,602所集贸市场,莲社南路瓷器市场,水果批发市场(火车站)。两侧范围:两旁临街建筑物里侧建筑红线。
   (四)特殊区域的划分
      1、3类适用区(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适用(GB3096-93)中的2类标准。
生活小区:陶院,瓷用化工厂生活区, 景陶瓷厂生活区,三六厂生活区,原料总厂生活区,建筑公司生活区;为民瓷厂生活区,第一中学,第三人民医院,水泥厂生活区,第六中学,建筑装饰材料厂生活区;造纸厂生活区,华风瓷厂生活区,八五九厂生活区,农科所;焦化煤气厂历尧生活区,铁路南站生活区。
     2、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与居住、文教、医疗、机关相邻的厂界适用《工业企业厂界噪 标准》(GB12348-90)中的Ⅱ类标准;与空旷地(农田、山地)相邻的厂界(1234-90)中的Ⅲ类标准。
     3、未建成的适用区按所划定的区域执行;扩展的规划区按其主导功能性质依据第一款中相对应的 划分种类予以划定适用区域。
     4、区域分界处按低标准值执行。
     5、企事业单位的声源噪声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执行。
     6、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执行。
     7、适用区域详见《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
三、适用区执行的标准值
各类适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单位:等效声级LAeq:dB


适 用 区 域 昼间 夜 间 备 注
1类适用区(居住、文教区) 55 45
2类适用区(混杂区) 65 50
3类适用区(工业区) 65 55
4类适用区(交通干线道路) 70 55
铁路干线两侧 70 55 无列车作业
70 70 有列车作业
商业街 60 50
集贸市场 70 所在适用区
3类适用区(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 60 50
规划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 60 50 与居住、文教、医疗、机关相邻的厂界
65 55 与空旷地(农田、山地)相邻的厂界


其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15dB,昼间、夜间时间按本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四、适用区划分的管理
(一)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管理的主管部门。
(二)对本适用区域划分需进一步明确其范围的,应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如城建、交通等)共同确定,但不得与本划分相抵触。
(三)需对本适用区域划分作较大变更时,应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执行。
(四)本规定由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景德镇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景德镇市城区〈城市区域环境 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景府发[1993]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