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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出席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时间:2024-07-04 09:19: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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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出席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台湾省出席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台湾省暂时选举八届全国人大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选举办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来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党政机关中,现有台湾省籍同胞34000多人。参加协商的代表确定为120名。根据台湾省籍同胞(包括各地驻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的分布情况分配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派(分配方案附后)。
协商选举会议定于1993年1月在北京召开,会期约一周。
协商选举台湾省出席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发扬民主,酝酿候选人人选时要考虑到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和优秀人物,同时要适当注意到中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人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协商选举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林丽韫、蔡子民委员负责召集。协商选举的具体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




台湾省籍 来京 参加
单 位 同胞人数 协商代表数
(据1991年统计)
北 京 市 1701 6
天 津 市 941 4
河 北 省 625 3
山 西 省 127 1
内蒙古自治 区 199 1
辽 宁 省 1425 6
吉 林 省 296 2
黑 龙 江 省 376 2
上 海 市 1596 6
江 苏 省 1250 5
浙 江 省 1557 6
安 徽 省 837 4
福 建 省 12420 15
江 西 省 1471 6
山 东 省 422 2
河 南 省 514 3
湖 北 省 507 3
湖 南 省 598 3
广 东 省 1869 6
广西壮族自治区 416 2
海 南 省 3000 9
四 川 省 674 3
贵 州 省 171 1
云 南 省 369 2
西 藏 自治区 0 0
陕 西 省 301 2
甘 肃 省 123 1
青 海 省 108 1
宁夏回族自治区 50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53 1
中 直 机 关 95 4
国 家 机 关 198 6
解放军各总部 85 3
总 计 34474 120


1992年9月4日

关于加强大遗址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大遗址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物保函〔20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考古工作在大遗址保护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推动文物事业与考古学科建设协调发展,现就大遗址考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考古工作在大遗址保护中的作用和地位
  大遗址考古是大遗址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开展大遗址保护、展示、利用的科学依据和基础。应通过审慎的、持续的考古工作,不断发掘、研究、阐释大遗址的重要内涵和价值,指导大遗址保护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同时,大遗址考古也是考古学研究体系的核心和重点。深入开展大遗址考古工作,必将有力推动考古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促进我国考古学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大遗址管理机构和考古单位,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考古工作在大遗址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加强大遗址考古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通过开展系统、科学、规范的考古工作,确保我国大遗址保护工作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大遗址考古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大遗址考古工作应坚持以下工作思路和原则:
  (一)坚持考古先行原则。根据大遗址保护展示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实施考古工作计划。通过长期、主动、专门的考古和研究工作,确定遗址概况,评估保存现状,认定遗址价值,为划定保护区划、编制保护规划、实施保护展示工程和建设考古遗址公园提供科学依据。
  (二)考古工作必须贯穿于大遗址保护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始终。在大遗址保护规划、方案中应包括考古工作思路和相应保障措施;在大遗址保护展示工程施工和监理中应将考古与文物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在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可行性研究中应充分体现考古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在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和保护展示工程文物影响评估中应将确保考古工作的持续开展作为重要内容。
  (三)牢固树立课题意识和科技意识。尊重考古学科自身规律,根据城址、墓群、聚落、窑址等不同类型的遗址特点,确定有针对性的技术路线,制订各阶段课题目标。将大遗址考古工作与推动学科进步相结合,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动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和科技成果的应用,以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提升大遗址考古工作水平和质量。
  (四)切实提高保护意识。大遗址考古的核心是保护,应尽可能不发掘或仅进行小面积发掘来解决学术问题。应将文物保护作为考古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的必要内容,确保重要遗迹和出土文物在第一时间获得妥善保护。应充分考虑大遗址整体保护和科学展示的需要,按照最小干预和永续保护原则开展考古工作。应根据考古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遗址保护、展示的意见和建议。
  (五)高度重视考古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强考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推进大遗址内涵研究和价值阐释。加强公众考古,推动大遗址考古成果惠及民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开放考古工地,通过向公众展示大遗址考古工作的过程和成果,积极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充分发挥考古工作的教育与社会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大遗址考古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促进当地文化发展。
  三、建立健全大遗址考古工作机制
  (一)大遗址考古实施项目管理,严格执行资质管理和领队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立项、审批、检查、验收等相关程序,实现大遗址考古项目管理的科学化。
  大遗址考古项目应该由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科研力量雄厚、文物保护设施完备的单位负责实施。承担大遗址考古项目的领队应具有高级职称,主持过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具备丰富的大遗址考古经验,并主持编写过考古发掘报告。
  申请大遗址考古项目,应提交大遗址考古工作计划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立项申请,并按年度上报考古工作方案,涉及考古发掘的应同时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二)国家文物局负责大遗址考古项目的审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遗址考古项目的组织、管理。跨省域的大遗址考古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大遗址考古项目,应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负责监理。
  (三)完善合作机制,鼓励不同部门、不同单位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合作。合作部门或单位应签订具体协议或项目合同,明确责权利。大遗址管理机构应加强与考古单位的合作,统筹考虑遗址博物馆、考古工作站、文物标本库的建设。
  (四)考古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规范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行为。遇有重大考古发现,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加强考古发掘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财务审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创新举措,完善大遗址考古工作保障体系
  (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为大遗址考古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在政策、经费、人员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规划和设计单位应联合考古单位共同编制大遗址保护规划和保护展示方案,考古单位应积极参与遗址保护规划编制、保护方案制订、保护和展示工程实施、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在诠释遗址内涵、认定遗址价值、评估遗址保存和保护现状、划定遗址保护区划、选择遗址保护和展示方式、确定遗址展示对象和展示方法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
  (二)大遗址所在地文物部门及大遗址管理机构应主动加强与考古单位的合作,在大遗址保护和考古遗址公园日常管理中,支持考古单位严格执行大遗址考古工作计划。大遗址管理机构应委托考古单位在有关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考古监理,确保文物安全。施工单位应配合做好工程前期考古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考古监理和文物保护工作。施工结束后,考古单位应向大遗址管理机构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监理报告,内容包括施工时间、施工区域、文物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现场新发现文物情况和处理措施等。考古监理报告应作为工程监理报告的一部分,并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科技和设施保障。推进大遗址考古的数字化和标准化建设,建立大遗址考古数据库和科研平台;不断改善大遗址考古工作条件,逐步建设完善文物标本库、考古工作站等基础设施。
  (四)加大投入力度。在充分保障连续性大遗址考古工作经费的同时,大遗址管理机构还应将结合遗址本体保护和环境整治工程开展的考古、调查、发掘和出土文物保护,以及工程文物影响评估和工程施工考古监理等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五)加强大遗址考古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训和引进,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努力创造条件,保持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积极吸纳文物保护、科技等方面的人才参与大遗址考古工作,提高工作的科学性。
  (六)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大遗址考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与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国家文物局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大遗址保护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或取消相关资质。
  结合本指导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大遗址考古工作程序,提高考古工作水平,我局还组织制定了《大遗址考古工作要求》。现一并印发,请你局(厅)组织、指导考古单位和大遗址管理机构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大遗址考古工作要求》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附件

大遗址考古工作要求
   
   大遗址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高度凝聚体,是中华民族历史传承最直接、最主要的见证。大遗址考古肩负着揭示遗址重要内涵和价值、发掘中华民族辉煌历史、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和推动考古学学科进步的重任。大遗址考古是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基础上,主动调整工作方式和方法、更新保护技术和理念、创新管理机制和模式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为规范大遗址考古工作程序,特制定以下工作要求。
   一、基本方针、主要任务和工作目的
    大遗址考古的基本方针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考古调查、发掘和保护并举,坚持科学研究与促进当地社会发展共赢。
    大遗址考古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创新考古工作理念和方法,科学揭示大遗址的分布范围、文化内涵、组合构成、布局及演进等,科学评估遗址价值。
    大遗址考古的主要目的是支撑遗址保护,促进有序利用;加强考古学科建设,推动学科进步;服务遗址管理和展示,支持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改善遗址环境,造福当地民众。
   二、基本原则
   考古先行、全程参与、科研为主、保护第一,是现阶段大遗址考古工作的基本原则。大遗址考古是遗址保护工作的基础。考古工作应贯穿遗址保护规划、保护和展示工程、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管理的始终。大遗址考古是实践大遗址保护理念,解决重大学术课题,推动现代文物保护科学技术,创新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有效手段。大遗址考古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在选择工作地点、工作面积和工作方式时首先考虑对遗址的保护,做到对遗址最小干预,应尽量不发掘或仅进行小面积发掘来解决学术问题。
    三、工作程序
    (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制定大遗址考古工作计划,并在初步审核后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立项。
    考古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遗址基本信息,保存现状,遗址保护工作概况,以往考古工作总结评估,遗址保护、科研和发展等方面需求与压力评估,近期(3—5年)、中期(5—10年)和远期考古工作计划等。
    考古工作计划应遵循考古学科自身规律,立足大遗址保护和管理需求,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要体现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要做到任务目标具体、明确,技术路线科学、清晰,保障措施到位、有效。
    (二)已经立项的大遗址考古项目,考古资质单位应按照工作计划分年度上报考古工作方案和考古发掘申请书,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实施,并按年度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考古工作方案是考古单位按照已批准的大遗址考古工作计划制订的年度考古工作方案。内容包括:遗址概况,发掘目的和任务,发掘地点和面积,发掘地点遗存预测分析,队伍构成,多学科合作机制,技术路线,遗址和出土文物保护,经费预算和分配,器材设备,保障措施,公众宣传等。考古工作方案附图应清晰、准确,包括遗址位置图、遗址平面图和拟工作区域位置图,其中拟工作区域位置图比例尺精度应不低于1:1000。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作时间,队伍和人员组成,工作方案执行情况,工作结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阶段工作建议等。
    因特殊原因需对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进行调整,须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正式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项目概况,计划(或方案)调整原因,拟调整内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等。调整后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对大遗址考古项目进行监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和验收结果上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检查和验收意见等。国家文物局酌情组织对大遗址考古项目进行抽查。
    (四)跨省域大遗址考古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相关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机构和队伍
    (一)承担大遗址考古工作的考古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考古发掘资质;
    2、承担过重要大遗址的主动性考古发掘工作;
    3、科研力量雄厚,拥有考古、出土文物保护、科技考古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能够建立较为稳定的大遗址考古队伍;
    4、拥有文物保护实验室、文物整理场地等基础设施和相关专业设备。
    (二)承担大遗址考古项目的领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2、具有高级职称;
    3、主持过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大遗址考古经验丰富,在相关学术领域有重要研究成果;
    4、主持编写过考古发掘报告或专刊,或者是主要撰写人员。
   (三)承担大遗址考古工作的单位负责组建大遗址考古工作队,并保持主要人员相对稳定。考古工作队人员构成主要包括:考古、文物保护、科技考古、现代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或专家。对于十分重要的遗存,如重要古建筑(群)、大型墓葬、重要手工业作坊等的发掘,考古队人员构成须具备多学科背景,各项技术保障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大遗址考古工作队负责起草或制定考古工作计划、考古工作方案、考古发掘现场重要遗迹保护预案、考古发掘现场重要文物和脆弱文物保护预案等,并对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和展示方案制定、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评估。
   (四)大遗址考古是一项长期、复杂、持续的考古工作。大遗址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大遗址考古工作站。考古工作站应具有考古研究、文物保护、资料整理和修复、标本展示和保管、交通通讯和安防消防等设施设备。考古工作站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主要工作内容
    大遗址考古工作计划应在全面评估遗址各项压力的基础上,以廓清遗址分布范围,辨识文化内涵和时代,掌握遗址主要遗存分布及保存状况,明晰遗址各要素的组合构成,厘清遗址布局及演变轨迹等为重点,逐步开展考古工作。
    古城址应该明确:城址与自然环境(地形、地貌、水系等)的关系;城墙围合状况、城门设置、路网与水系格局等及其自身形制;主要遗存如大型建筑基址群、作坊、墓地等主体功能区的空间分布状况,以及各主体功能区内部的空间布局、形制和性质。并应逐步梳理出不同时间和空间尺度下,遗址形态、布局和性质等的变迁状况。
    古聚落遗址类似于古城址,在掌握总体布局的同时,更应侧重于明确各时空尺度下,聚落的形态与平面布局状况,明晰聚落形成、发展与变迁轨迹。
    墓地与墓群,应在了解总体分布状况与时间跨度的前提下,重点研究墓葬的群组关系及其排列规律。对于墓地中的大型墓葬或者性质比较明确的王侯等高等级墓葬等,应充分考虑是否存在墓(陵)园遗存,墓(陵)园布局则主要是要理清地面遗存与地下遗存的空间分布关系。地面遗存如封土、围墙或围沟、门(阙)址、道路、陵寝等各类建筑遗存、祭祀遗存等;地下遗存如各类墓穴(地宫)、各类陪葬坑、各类祭祀坑等。
    具有一定规模的手工业作坊遗址,在逐步明确其时空布局即功能分区,如生产(加工、贮存)区、生活居住区和墓地等的总体目标下,应充分考虑研究、揭示代表其生产和工艺流程全过程的产业布局与结构状况。
    (一)考古测绘
    大遗址考古测绘要充分运用现代测绘技术,采用国家地理坐标进行控制测量和细部测量,同时建立覆盖遗址的坐标网络系统,将考古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和数据加载其中,最终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考古地理信息系统。遗址范围应绘制精度不低于1:1000比例的地形图,遗址核心区域应绘制精度不低于1:200比例的地形图。提倡和鼓励搭建覆盖遗址及周边一定环境范围的数字化地理模型,服务于遗址的各项工作。
    (二)考古调查
   考古调查是大遗址考古工作的基础。考古调查工作应以掌握遗址布局、规模和基本内涵为目的,应采用全方位(空间、地面、地下等),多手段(航空观测、地面踏查、断面采集、文献检索等),高精度(测绘、记录)的调查工作思路。
   考古调查应全面搜集有关遗址历史、地理、环境、水文以及考古等方面的资料,重点围绕系统掌握遗址范围、布局、文化层埋深、重要遗迹分布及保存状况等开展工作。同时,应积极开展区域系统调查,加强对遗址周边地理环境和相关历史文献的研究。
    (三)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是了解、掌握大遗址宏观布局、整体结构、堆积层次和保存状况的关键手段。考古勘探工作应在对遗址全面、细致、深入地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目的、有计划地逐步展开,应采取一般地区普探、重点地区详探、敏感地区精探的不同方式进行。勘探孔网应基于覆盖遗址的坐标网络系统,要求探孔定位精准,记录详细规范。
    常规方法的考古勘探应根据不同遗址的性质、规模及其结构布局采取不同的布孔方式及布孔间距,尽可能减少对遗址的干扰。全程跟踪测绘记录应贯穿于勘探工作的始终,提倡和鼓励构建整个遗址地下环境状况与遗存内涵的数字化地理模型,深化遗址的考古研究工作。
   在运用常规勘探方法的同时,应加强自然科学技术在考古勘探中的应用,积极主动地探索物理探测、化学探测、航空航天影像分析、数字化测量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和集成,提倡和鼓励采用无损、微损方法进行勘探实验。
   (四)考古发掘
   考古发掘地点和面积的确定,一般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考古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应针对大遗址保护、展示和解决重大学术问题的需要,充分考虑大遗址整体保护的要求,尽量减少对遗址本体和景观风貌的干预。面临消失的濒危地点应优先发掘保护。
   正确处理考古工作中考古发掘具体操作与出土文物保护的关系,应优先考虑出土文物尤其是重要脆弱文物的妥善保护。若发现需要保护展示的重要遗存,应及时调整工作目标。加强考古发掘过程中,发现与判断、分析与决策、处置与保护、记录与描述等的科学性和规范化,应积极主动地引入自然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和科学表述。强化信息记录手段,重要考古发掘过程的信息采集记录,除常规文字、测绘和影像外,要进行多阶段三维数字扫描建模,精度不得低于5毫米。
   考古发掘中要做好人工遗物和自然遗存采集工作,同时应重视对遗址所处区域现代自然与人文信息的搜集;所有发掘出土遗物,都必须分类妥善保管,不得丢弃;应积极研究田野考古数字信息采集系统,运用多学科先进技术,探索更加快捷、高效、准确、全面的考古信息采集技术方法。
    (四)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
    考古单位在制定考古工作方案时,同时应制定考古发掘现场重要遗迹保护预案、考古发掘现场出土文物保护预案、考古发掘现场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费用列入该项目总经费预算。
    考古发掘现场重要遗迹保护预案主要内容包括:重要遗迹预判与分析、遗迹信息采集与分析、遗迹保存状况与价值评估、现场保护与处理方法、出土环境(指文物埋藏环境和发掘工作环境)检测与控制、复杂遗迹的整体提取、实验室清理与保护等。
    考古发掘现场出土文物保护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出土文物预判及分析、文物保存状况及埋藏环境评估、保存环境检测与控制、分析样品采集及检测、现场临时保护处理方法、现场提取、包装与运输、实验室保护处理等。
    考古发掘现场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主要用于预防和应对发生于考古现场,影响人员、文物和设施(备)安全的突发事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预警、处置或抢救程序和方法、责任和保障落实等。
    考古发掘现场应搭建临时性保护设施和工作用房,配备水、电设施,监控设施,环境和卫生设施等。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发掘单位应对发掘现场及时保护处理,提出保护、展示建议。对于暂时不具备展示条件的遗迹,立即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大遗址管理机构根据保护展示建议,组织制定保护与展示方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的现场妥善处置进行督促和检查。
    (五)考古发掘现场组织管理与环境建设
    考古发掘现场应加强工作场所的环境建设,积极创造人性化的、良好的工作环境,规范管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考古发掘现场应边界清晰,围合和出入引导等设施安全,标志醒目,标示清晰。除保护设施和工作用房外,发掘现场应设置人性化的环境和卫生设施,要求整洁和卫生。现场各类工作人员,尤其主要业务人员着装应分类明显、整齐一致。
    加强考古发掘现场管理,制定和完善各类规章制度,细化各项责任制并落实到人。同时,应将其制作成标牌等,在显要位置公示或悬挂,并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
    (六)考古资料整理与保管
    考古单位应系统整理田野考古资料,按要求及时完成年度考古报告和考古专刊等的编写出版。考古单位要及时总结不同类型大遗址考古的理念、方法和技术,推动考古学科的发展。资料整理中要注重不同学科的结合,全面科学地利用多学科成果促进考古科研水平,解决重大学术课题。
    考古发掘出土的各种文物标本,须及时登记、保护处置、入库,并注意选择使用合适的包装材料,创造适宜的保存环境。对于易劣化的、脆弱的文物,应及时交由文物保护专业人员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大遗址考古所获科研标本,应全部保存。已鉴定的人类遗骸、动植物标本等,整理、拼对后剩余的陶片、瓷片、砖瓦等,均应全部收存。对于数量较多、品类重复的标本,可通过交流或交换,用于国内相关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的研究、教学。
    大遗址考古资料归国家所有。所有纸质资料必须电子化,纸质和电子资料一式两份,分别由考古单位和大遗址管理机构妥善保管,完善相关保密制度。应设立专门的考古资料保管部门和资料整理场所,制定相关制度,确保考古资料和出土文物的安全。考古资料应及时完成数字化工作,建立大遗址考古资料数据库。数据库要保证其安全性,及时备份,并做好保密工作。田野考古资料要及时纳入大遗址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六、公众宣传
    (一)应高度重视大遗址考古工作的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工作,应严格按照《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规定,考古项目结束三年内必须发表报告或简报。应从考古学研究和遗址保护的角度,完善考古报告的内容、体例,实现图、表、文字等各类记录方式的标准化,积极探索多媒体和电子出版物等成果形式。
    (二)大遗址管理机构应建立公众考古相关制度,尊重广大公众对考古和文物保护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自觉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在取得较为重要的考古发现,并对其性质内涵有初步结论时,应及时、主动地将考古信息向社会发布,提高公众参与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考古单位应创造条件促进考古工作成果社会化,将开展公众考古列入日常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对公众开放考古工作过程,在确保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严谨而生动的形式与公众开展互动,使公众了解考古工作的过程和意义,增强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支持和参与大遗址考古和保护工作。使考古工作在服务公众的过程中进一步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
    (四)文物行政部门、大遗址管理机构和考古单位要广泛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多媒体、讲座论坛、模拟考古、虚拟重建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普及考古与文物保护知识。大遗址管理机构应将出版科普图书列入考古资料整理计划,组织编辑出版相关考古科普读物。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教育取得了辉煌成就。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的目标初步实现,素质教育全面推进。但我国基础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对基础教育重视不够。进入新世纪,基础教育面临着新的挑战,改革与发展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为了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确立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

1.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必须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

2.“十五”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扩大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范围,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0%以上,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60%左右,学前教育进一步发展。

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 的原则,不同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

(1)占全国人口15%左右、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要打好“两基”攻坚战,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积极推进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适度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

(2)占全国人口50%左右、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重点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有较大发展,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

(3)占全国人口35%左右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需求,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到2010年,基础教育总体水平接近或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3.“十五”期间,基础教育改革进一步深化,素质教育取得明显成效。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形成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及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教材多样化格局,建立并进一步完善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考试评价制度和招生选拔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取得新的突破。全国乡(镇)以上有条件的中小学基本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初步形成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教师教育体系,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显著进展,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农村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和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的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社会力量办学进一步发展和规范。

4.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有步骤地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挖掘现有学校潜力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扩大高中规模。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的合理比例,促进协调发展。鼓励发展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沟通的高级中学。支持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5.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并发挥其对村办幼儿园(班)的指导作用。

二、完善管理体制,保障经费投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6.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是涉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战略任务。农村义务教育量大面广、基础薄弱、任务重、难度大,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点和难点。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的思想;牢固树立解决好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要依靠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思想,切实重视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

7.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国家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课程设置、课程标准,审定教科书。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教育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乡(镇)、村都有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动员适龄儿童入学等责任。

8.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规划,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从2001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为此,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并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教师工资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中。在此基础上,为支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中西部困难地区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实行举报制度,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要停止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9.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危房的改造,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资金。乡(镇)、村对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划拨。

合理安排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核定本地区该项经费的标准和定额。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11.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控制学校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负担。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杂费、书本费标准的“一费制”收费制度;对其他地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杂费、书本费的标准。杂费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农村中小学收费资金;严禁借收费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检查,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收费资金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12.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初中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的重点,努力满足初中学龄人口高峰期的就学需求,并采取措施切实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将残疾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的重要任务。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继续抓好农村女童教育。

13.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适当合并,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需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学校布局调整要与危房改造、规范学制、城镇化发展、移民搬迁等统筹规划。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在有需要又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寄宿制学校。

14.规范义务教育学制。“十五”期间,国家将整体设置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现实行“五三”学制的地区,2005年基本完成向“六三”学制过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九年一贯制。

15.抓住西部大开发有利时机,推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继续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省级人民政府也应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继续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 “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地贫困地区学校工程”。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重视加强边境地区义务教育。继续办好内地“西藏班”、“新疆班”。

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从2001年开始,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进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试点,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

16.巩固扩大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农村学校要积极参与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要与推广实用技术相结合。完善扫除青壮年文盲奖励机制,表彰先进。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17.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面向全体学生,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应当体现时代要求。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18.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加强思想品质和道德教育并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

小学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重点进行社会公德教育,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教育,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热爱家乡、热爱集体以及社会、生活常识教育。初中加强国情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品格修养。高中阶段注重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本观点教育。对中学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加强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是中小学德育的重要载体。小学以生动活泼的课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为主,中学要加强社会实践环节。中小学校要设置多种服务岗位,让更多学生得到实践锻炼的机会。要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一批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和社会实践基地。建立健全各级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联席会议或相应机构,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育人环境,使中小学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19.加快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规律,优化课程结构,调整课程门类,更新课程内容,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小学加强综合课程,初中分科课程与综合课程相结合,高中以分科课程为主。从小学起逐步按地区统一开设外语课,中小学增设信息技术教育课和综合实践活动,中学设置选修课。普通高中要设置技术类课程。中小学都要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加强劳动教育,积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劳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

农村中学的课程设置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深化“农科教相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等项改革,试行“绿色证书”教育并与农业科技推广等结合。

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国家制定中小学课程发展总体规划,确定国家课程门类和课时,制定国家课程标准,宏观指导中小学课程实施。在保证实施国家课程的基础上,鼓励地方开发适应本地区的地方课程,学校可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课程。探索课程持续发展的机制,组织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20.贯彻“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和健康水平。增加体育课时并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活动。开展经常性小型多样的学生体育比赛,培养学生团队精神和顽强意志。加强传染病预防工作和学校饮食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制定并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学生饮用奶计划”。

21.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规定开设艺术课程,提高艺术教育教学质量。充分挖掘社会艺术教育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经常性的、丰富多彩的校内外艺术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艺术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场地建设和器材配备工作,保证学校艺术教育的必要条件。

22.教材编写核准、教材审查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实行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教材多样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准国家课程的教材编写,审定国家课程的教材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的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审定部分国家课程的教材。

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的方式和单一渠道发行的体制,试行出版发行公开竞标的办法,做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制定中小学教材版式的国家标准,保证教材质量,降低教材成本和价格。

23.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继续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学并关注情感、态度的培养;充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培养学生收集、处理和利用信息的能力;开展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合作学习,促进学生之间相互交流、共同发展,促进师生教学相长。各地要建立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区和实验学校,探索、实验并推广新课程教材和先进的教学方法。各地要建设一批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性普通高中。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可与高等学校合作,探索创新人才培养的途径。

广大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实验和教育科研,教研机构要充分发挥教学研究、指导和服务等作用。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科研院所要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和教学实验。注意借鉴国外教学改革的先进经验。奖励并推广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优秀成果。

24.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尊重学生人格,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证中小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要加强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要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组织好学生课外活动。

进一步加强对滥发学生用书、学具及其他学生用品的治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学校搭售或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

25.改革考试评价和招生选拔制度。探索科学的评价办法,发现和发展学生的潜能,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发展。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小学成绩评定应实行等级制;中学部分学科实行开卷考试,重视实验操作能力考查。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结果公开排队。推动各地积极改革省级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要按照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原则,加强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查,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内容,探索多次机会、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的考试、选拔方式,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选拔制度改革。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26.大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各地要科学规划,全面推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以多种方式逐步实施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努力为学校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教育软件和接收我国卫星传送的教育节目的设备。有条件地区要统筹规划,实现学校与互联网的连接,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推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开发、建设共享的中小学教育资源库。加强学校信息网络管理,提供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积极支持农村学校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国家将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对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常规实验教学,因地制宜地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及体育、艺术、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的建设,并充分向学生开放,提高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的使用效益。鼓励各地乡(镇)中小学建立中心实验室、图书馆等,辐射周边学校。

27.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四、完善教师教育体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28.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加强师范院校的学科建设,鼓励综合性大学和其他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举办教育院系或开设获得教师资格所需课程。支持西部地区师范院校的建设。以有条件的师范大学和综合性大学为依托建设一批开放式教师教育网络学院。推进师范教育结构调整,逐步实现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的过渡。有条件的地区要培养具有专科学历的小学教师和本科学历初中教师,逐步提高高中教师的学历,扩大教育硕士的培养规模和招生范围。制订适应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需要的师资培养规格与课程计划,探索新的培养模式,加强教学实践环节,增强师范毕业生的教育教学与终身发展能力。

以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为重点,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加大信息技术、外语、艺术类和综合类课程师资的培训力度,应用优秀的教学软件,开展多媒体辅助教学。加强中青年教师的培训工作。在教师培训中,要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的方式,就地就近进行,以节省开支。对贫困地区教师应实行免费培训。

29.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等教师培训计划,培养一大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优秀教师和一批教育名师。在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中,援助地区的学校要为受援地区的学校培养、培训骨干教师。

30.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中央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编制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各地要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加强编制管理。对违反编制规定擅自增加教职工人数的,要严肃处理。

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优先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到义务教育学校任教。高中教师的补充,在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任教的同时,注意吸收具有教师资格的其他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行教师聘任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根据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建立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辞退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

调整优化教师队伍。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教师资格条件,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逐步清退代课人员,精简、压缩中小学非教学人员。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清理各类 “在编不在岗”人员。

31.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权限。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明确校长的任职资格,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可以连聘连任。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

五、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32.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对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政府要对办学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办学所得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举办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指导和监督,要认真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33.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捐赠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和地方对捐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34.稳妥地搞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制定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分离中小学的办学经费,保障企业所属中小学分离工作顺利实施。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应尊重企业的意愿。统筹安排好编制内具备教师资格的企业中小学教师。转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业中小学的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不得挪用、侵占和截留,确保校产不流失。可通过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探索企业中小学分离形式。企业要继续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

35.加强对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满足群众的教育需求,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等,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确保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健康开展。

六、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保障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36.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宁可在别的方面忍耐一点,也要保证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优先发展。要将基础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订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的措施,努力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各级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中小学,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突出问题。要将基础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将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将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费投入,切实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的足额按时发放,切实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和周边治安环境的治理,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切实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37.坚持依法治教,完善基础教育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治教意识,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学校管理,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将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紧密结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体教育工作者,要提高以德治教的自觉性,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学校教育要坚持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把学校建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38.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建立健全确保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学校管理,狠抓落实,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重点防范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倒塌、食物中毒、交通、溺水等事故。要重视和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尽快制定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有关法规,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群防群治,警民合作,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39.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继续做好贫困地区“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对已实现“两基”的地区,建立巩固提高工作的复查和督查制度。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发挥教育督导工作的保障作用,建立对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十五”期间,国家和地方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40.重视家庭教育。通过家庭访问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联系,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活动。

学校要加强和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丰富多彩、文明健康的教育活动,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区环境。

基础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继续支持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及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困学生进行“ 一帮一”等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宣传力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