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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5-14 04:49: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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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二、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省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和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准,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三、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按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其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有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工商广[2005]17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各广告经营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行为,提高广告经营单位内部的广告审查员依法履行法定的审查核实职责,推进广告经营单位的信用建设,促进我市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及监管方案》,我局拟定了《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请共同配合执行。

  附件:1、《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
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927348193904416.doc
     2、《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标准》
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927348194374737.xls
     3、《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记录表》
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927348194689378.xls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以下简称国办32号明电)下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107735个非煤矿山企业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全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已依法审核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0220个;截至2006年2月10日,全国已核实未申请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有7553个,已被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的有1195个,已报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正在关闭的有2211个,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但是,各地在落实关闭未按期申报企业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区在关闭、整改工作上还存在畏难情绪,工作进展缓慢。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办32号明电的要求,推动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扎实开展,现就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几项重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提高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抓紧组织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公安、监察、国土、工商、电力、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制,尽职尽责,严格执法,确保按时完成未按期提出颁证申请和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关闭(以下简称两个关闭)工作。

  二、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未按期申报企业的关闭工作

  2005年底,国办32号明电下发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又印发了《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84号),对两个关闭工作和已申报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的整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将本地区未按期申报企业名单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未按期申报企业的关闭取缔工作。目前,还有9个省(区)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将未按期申报企业名单报送当地人民政府。

  (二)各地要制定、完善未按期申报企业关闭工作方案。按照全国统一时限要求确定工作进度,明确分工,落实各部门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目前,全国有3个省提出的关闭期限与全国统一部署不一致,这些地区要按照全国统一要求调整工作方案,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两个关闭工作。

  (三)各地要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已确定关闭取缔的企业名单,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争取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和支持。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尚未开展此项工作,各地要抓紧落实,并请于2月底前将公告结果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启动对未按期申报企业的关闭工作。目前已临近国家要求的关闭期限,全国还有6个省尚未启动关闭工作,有关地区要立即行动起来,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确保2月底完成未申报企业的关闭工作,3月底完成所有关闭工作手续。

  三、督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对未整改及整改不合格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提出颁证申请,但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矿山,要责令其先停产、后整改。要根据整改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和整改工作难易程度,分别规定其整改期限,但整改期限不能超过6月底。同时,要督促企业制定限期整改工作方案,指导企业做好限期整改工作。对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书,要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

  各地要将非煤矿山企业整改工作和本地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以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特别是对一个矿体有多个开采主体的情况,要进行资源整合,重点治理。资源整合工作,应当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先吊销原有企业所有证照,依法关闭,再统一规划、布局,重新审核颁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要做到一个矿体只有一个矿山企业开采。整合的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相关手续。

  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整改以及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也应按照关闭未按期申报企业的要求,分期分批做好关闭工作。各地整改工作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完成,9月底前要完成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的各项关闭工作手续。

  四、做好关闭工作信息反馈和许可证信息统计工作

  为及时掌握非煤矿山关闭工作动态以及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情况,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克服困难,组织力量按时完成信息报送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关闭情况旬报表,并按时认真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月报和有关信息的报送工作。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