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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34: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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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建委等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建委等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计委、建委、财政局,市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京政发(1993)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文件的通知》和(93)京建材字第179号《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制定颁发《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认真贯彻
执行。

附件: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京政发〔1993〕4号“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式业与民用建筑,按不同情况征收‘限制使用费’,作为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和(93)京建材字第197号《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及(93)京建材字第2
91号修改补充规定,为用好、管好这项“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缴的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除必须保证工程改用新型墙体材料后的返退款外,均为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专项“基金”。根据“基金”使用的不同用途,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

第二章 使 用 范 围
第三条 实行无偿使用的主要内容:
一、推广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中间试验项目;
二、与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重要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三、制订标准、规程和综合发展规划等项目;
四、推广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奖励;
五、有关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展览、大量印发资料的大型宣传活动等项经费;
六、按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数额拨付的1%业务经费补助(其中包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常性业务及有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励等经费的开支)。
七、有关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重点发展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 实行有偿使用的主要范围是:有关全市推广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并符合产业政策的重要建材生产项目的改建、扩建、新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结算
第五条 无偿使用“基金”的项目:
一、第三条的第一至第三项,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合同(或实施计划),报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节能墙改办),经审核同意后,对应由“基金”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节能墙改办批准,10万元以上的,报领导小组批准。依据规定进度拨
款。项目完成后,主承办单位需将鉴定、验收资料报市节能墙改办一份备案。
二、第三条的第四至第五项,由市节能墙改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预算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或市财政局审核后拨款。
三、第三条的第六项,由市节能墙改办按实际收缴存入银行的数额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批后,对负责收缴单位半年结算拨付一次。
四、第三条的第七项,按市有关主管部门与市节能墙改办协商的规定执行。重大项目需经领导小组主管领导或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第六条 有偿使用“基金”的项目管理。
一、立项:按现行计划管理系统申请、审批;
二、投资:以原渠道为主,不足部分可向市节能墙改办申请用“基金”补助(附项目文件一份);
三、市节能墙改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委托银行办理贷款;
四、项目竣工后,主承办单位向市节能墙改办报竣工验收资料一份。
第七条 有偿使用“基金”项目审批权限。
一、该项目已有资金来源(包括自有、银行贷款等),80%(含80%)以上,或需“基金”贷款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者,由市节能墙改办审批。
二、该项目已有资金来源50%(含50%)以上,或需“基金”贷款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者,由市节能墙改办会同市计划、财政等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
三、该项目已有资金来源不足50%,或需“基金”贷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节能墙改办会同市计划、财政等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市领导小组主管领导审批,重大项目报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第四章 委托银行贷款及回收
第八条 凡经批准使用“基金”贷款项目,均由市节能墙改办委托建设银行按指定项目办理银行贷款合同,依合同规定进度供应资金,专款专用。利率按银行一般工业项目贷款利率降低二个百分点。
第九条 使用“基金”贷款项目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进度还本付息,由银行负责回收。对不履行贷款合同规定还本付息的单位,银行依据贷款有关规定加罚利息。市节能墙改办不再审批该单位新项目使用“基金”贷款。
第十条 收回的使用“基金”贷款本息,均返还原“基金”专户,统一周转使用。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节能墙改办依据《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专职机构负责组织“基金”的收缴、存储、使用等综合管理工作,并向领导小组会议和市财政局报告年度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项“基金”是推进全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使用、返还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收缴、返还、使用管理工作中违犯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贪污受贿者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查处,触犯刑律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市、区县两级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94)京建材字第007号《关于返退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二款规定,对已成立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远郊区县,除负责原规定的收缴、返退工作外,使用、管理等工作也由区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管理,并可根据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县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未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远郊区县,仍暂按《实施办法》第七条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四个近郊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已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将本区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15%,在每半年终了10日内上交市节能墙改办“基金”专户,即: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前门支行帐号:146-26116119,统一调节使用。其它
按有关远郊区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郊区县审批使用“基金”发展新型建材项目:
一、为避免重复建设,凡使用“基金”50万元以上、或不是以供本地区使用为主的新建项目,在审批前,要将该项目可行性报告资料报市节能墙改办,征求意见,市节能墙改办收到报告资料后,需在半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每半年终了十天内,将本期内审批的使用“基金”项目(包括技改、扩建、新建)统计报表报市节能墙改办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能墙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与《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及修改补充规定、《关于返退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实施办法》一并执行。
1994年4月12日



1994年4月12日
对返还彩礼纠纷案件的分析

王春胜


  现如今在我们广大的农村还存在着结婚收受男方家彩礼的风俗,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段腾飞,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收受彩礼的数额也在大幅度的提高,有的甚至达到15万元之多,农村各家也在这一点上互相攀比,举债结婚的笔笔皆是,所以一发生纠纷就很难解决,双方协商不成诉讼到法院,导致此类案件的增加,今年我院受理此类案件以郊区法庭为例1-10月份共受理此类案件1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0%。审判实践中,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中规定的,按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但没登记的和登记但没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这两种相对的好处理一点。一般象这种情况双方未在一起生活,不存在钱款上的纠割或有纠割也不大,法院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一般此类大多是判决全额返还彩礼款,但在我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举行结婚仪式同居后又发生纠纷要求返还“彩礼”的和生活一段时间后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占6件,占案件总数的33.33%。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第十条仅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但对于审理举行结婚仪式同居后又发生纠纷的案件中应如何适用上述条款,实践中办案法官认识上存有分歧,对一些实务问题难以把握。本文试结合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加以分析和探讨。
  一、彩礼款的认定。
  能否公正审理此类案件,认定事实至关重要。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倾向,即不分时间、不论性质、不讲责任,只要是原告婚前给付女方的钱物,便一概认定为彩礼而判决被告返还。其实, 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品或财产,彩礼赠送的方式一般按当地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要择日、摆酒,且必须有媒人参与,但双方对该笔钱物属于彩礼则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所以,并不是结婚之前男方所给的任何财物都是彩礼,在实践中对于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双方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等等,均不应认定为彩礼。如原告甲与被告乙经媒人介绍见面当天,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2000元。会亲家时包桌吃饭3000元,逛商场时为被告买西服1件。原告在外打工时,给被告汇款1800元让其买手机。对于上述款物,原告为被告所买的手机所汇款1800元,都不属于彩礼。
  二、不能机械执法个案处理中要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非常明确婚约财产纠纷的就是要全额返还,这个规定就机械了很多,个案当中法官处理案件时要依据此条文处理可能会出现当事人不服,或裁判不公的情况。如原告甲与被告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相处了一段时间,并过了彩礼款2万元,在相处期间原、被告发生了性关系,导致被告怀孕被告做了人工流产。双方因故发生矛盾原告要求返还彩礼2万元,被告提出因其怀孕做流产支出了手术等治疗费用,因此身体欠佳要求被告给一部份营养费用。此案事实清楚,如按《解释(二)》的精神就得全额返还,但此案中被告的怀孕原告也有过错,全额返还可能就有失公正,故该案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被告流产所需的实际费用做出酌情适当返还的判决。
  三、结婚后再离婚的和同居后分手的应如何处理。
  双方结婚后又离婚的,但生活了一段时间,此时对返还彩礼的处理在审判实践当中分歧也挺大,首先生活的年限虽没有规定,但我个人认为一定要短,最长不要超过二年。这与诉讼时效不相悖。其次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接受的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这是关键。因为如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原、被告的财产混同而不予分割,比较好理解,但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还有一种因素是应当根据双方同居的时间长短,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劳动多少,然后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才能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安市法院郊区法庭 王春胜

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市交通局关于颁布经修改的《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为配合本市出租汽车营运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加强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载智能系统的管理,局修改了《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除租赁和特准车辆外的出租汽车小客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车辆)管理。

  第三条新投入营运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车车辆必须是新车。

  第四条从事全市性经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发动机排气量应当达到1.8L以上(含1.8L),并安装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和离合器液压操纵系统。

  从事区域性经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发动机排气量应当达到1.6L以上(含1.6L)。

  第五条出租汽车车辆的车身颜色为镶拼色。车身下半部颜色统一为钻石银灰色,上半部颜色由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统一安排。出租汽车数量在1000辆以上的经营企业可以选择指定颜色中的一种,作为本企业车辆的色标。

  第六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防劫车设施。对防劫车设施的生产、安装和使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当加强监督。

  第七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液化气燃料装置,行李厢内应当用适当的材料将该装置与其他空间隔离。

  第八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统一规范的有固定支架的顶灯,顶灯的式样、颜色、材料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监制。

  第九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可由驾驶员操纵的右后门开、关装置和行李厢开启装置,其功能及技术要求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按规定监制。

  第十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车载智能系统,车载智能系统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系统基本技术要求(试行)》,并按规定与出租汽车行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联网、传输信息及其他功能使用等。

  新投入营运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在营运前安装车载智能系统;已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按规定计划安排安装车载智能系统。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当对车载信息系统的安装、联网、使用加强监督。

  第十一条在出租汽车车辆仪表板的指定位置安装符合市交通局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确认的计价器及服务卡插座。

  在出租汽车车辆仪表板右上方的指定位置安装符合规定的“空车”标志灯。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车辆后视镜的反面处应当放置出租汽车中、高星级驾驶员的星级标志牌。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卫生标准的塑制内饰顶板和前座位后背下半部的塑制护套;使用白色布质座套;配置易清洗的踏脚垫。

  第十四条在出租汽车车辆上发布的商业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影响车辆的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

  下列位置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一)前挡风玻璃;

  (二)仪表板;

  (三)防劫车设施;

  (四)除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外的所有座位及头枕;

  (五)服务设施及标志;

  (六)车厢后搁板;

  (七)车厢内壁(含车身玻璃、车顶、踏脚垫);

  (八)车体(除前车门两侧企业叫车电话及后车窗不高于15厘米条幅广告外)。

  前款所称的商业广告包括产品广告、企业形象广告等。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车辆自取得营运证件之日起,5年以内为准予营运期限,超过期限的车辆应当更新。到期后如车辆技术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认可的机构评定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六条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有关企业对出租汽车车辆的采购统一进行招投标。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