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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3:08: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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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0号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关于“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分工,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特点,组织开展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已成为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机关、事业单位
工人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工资标准,其经费由财政统一负担,所以人事部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必须要对工人的工资增长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并提出统一的办法和条件,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能够有计划的增长。为整顿机关、事业单
位工人考核管理工作方面出现的混乱现象,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的宏观管理,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参加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单位组织的培训与考核,并取得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方可按相应技术等级兑现工资。通过社会其它渠道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在机关、事业单位内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考取技术等级资格的,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按照人事部制定的有关办法,重新予以复核认定(复核认定办法另发),并核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三、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控制工人工资的增长,以利于工资的宏观控制。



1994年10月11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现将《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实行《试行办法》的书刊印刷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印发的(89)新出技印字第019号文规定的北京地区书刊印刷厂纸张加放率调整办法。(89)新出技印字第019号文中未予规定加放率的印刷品种暂不纳入奖励范围,待经有关部门核定纸张消耗定额后再执行《
试行办法》。
2、实行《试行办法》的书刊印刷企业印刷损耗的油污废纸、废书页、废封面纸等要与印刷装订过程中裁下来的纸边、纸头、下脚料等严格区分加强管理。出售纸边、纸头、下脚料等的收入应按财政部规定全部转入营业外收入,不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
3、书刊印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纸张低于消耗定额标准的视为节约的纸张。纸张节约量以企业为单位计算考核,节约量应扣除生产各环节超过加放标准耗用的纸张数量及其他各种原因浪费的纸张数量。
4、实行《试行办法》的企业,节约奖按年度计算考核,季度可按累计应提节约奖的60%预提,年终结算,少提部分予以补提。如企业实际用纸量超过纸张消耗定额的,除扣回已预提的纸张节约奖外,对超定额消耗纸张增加的成本支出,按同等的奖励比例计算罚款额,罚款额由企业
工资基金中列支,并相应冲减企业产品成本。
5、凡符合实行纸张节约奖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度一月份内报经总公司(上级主管机关)审查,并报财政主管分局同意后方可执行此办法。今年可于文到后一个月内按以上程序报批。
6、实行《试行办法》的企业,均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及企业实际情况,制订企业内部具体的纸张耗用考核办法和奖罚办法,并报经总公司(上级主管机关)财政主管分局批准后实行。
7、实行本《试行办法》的书刊印刷企业不再执行财工制字第279号和(87)财工管字第423号文关于国营工交企业纸张原材料节约奖励试行办法。
8、实行此办法的企业按照附发的审批表格式报同级财政分局进行审批,审批表一式四份(市财政分局审批后留一份,报市财政局一份,退总公司(上级主管机关)、企业各一份)。主管部门年终要对节约奖执行情况加以汇总说明并随年度决算一并报送。
9、区、县书刊印刷企业是否执行纸张节约奖办法,由区、县财政局审批。
10、本《试行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1990年8月17日

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家计委 高检 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家计委、高检、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今年3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这是从“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大局出发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物价部门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最近一个时期,围攻、殴打执行公务的物价检查人员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给物价
检查人员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威胁,直接妨碍了物价大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社会影响很坏。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的通知精神,保证物价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惩处以暴力手段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依法打击妨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物价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物价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对伤害物价检查人员和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要发现一
件,查处一件,坚决依法处理,以确保物价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物价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公安、检察机关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对妨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公安机关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物
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案件,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公安机关要及时移送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要及时批捕、起诉,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三、各地物价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国家各项物价政策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要教育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各项物价政策法规,守法经营,主动接受物价检查人员的检查。各级物价
检查机构要加强对物价检查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坚决依法办事。



199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