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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5-20 14:39: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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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紧急请示》(冀财农税字〔1998〕第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206号)中明确规定: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具体执行中的政策界限是: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规定19
87年4月1日后需补办用地手续的,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手续的占地追溯期限为准。土地管理部门未成立前,经政府其他部门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
税。



1998年10月30日

张家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河北省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张家口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劳社字[2003] 67号
2003年7月23日
 
各县、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张家口支行、张家口市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张字[2003]23号)精神,在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上扶持我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张家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张家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2、创业培训人员申请表(省略)
3、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省略)
4、银行贷款申请表(省略)
附件1:


张家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张家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张字[2003]23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市本级建立“张家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由市财政部门出资设立。在财政指定的开办小额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开设“张家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实施封闭运行,专门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存款利息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用于管理办公室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经费支出,利息余额转入本金。
第三条 设立“张家口市下岗失业人员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监管会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成,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包括业务指导、审查管理制度的落实、考核担保基金的运行、确定年度代偿限额、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就业服务机构下设立“张家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作为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担保基金的管理,与委托信用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合作,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或创办小企业(以下简称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备1-2名专职小额担保贷款协助员(以下简称协助员),负责本县、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推荐工作的组织及相关材料的指导、收集、呈报工作。
第五条 贷款担保机构。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委托“张家口市远大城市就业信用担保中心”作为信用担保机构承办该项业务。本项业务要与担保中心的其他业务分开,单独核算。
第六条 为方便下岗失业人员办理贷款和开户结算业务,根据我市实际由监管会指定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开办对我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七条 本实施暂行规定所称“担保”为我国《担保法》中的保证,即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管理办公室和担保中心必须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八条 贷款的对象:凡男年龄在60岁以内、女年龄在5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指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九条 贷款的条件:
(一)持有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二)有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参加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
(三)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借款人对担保机构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四)贷款银行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贷款用途:所贷款项必须用于借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 贷款规模:各贷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银行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
(一)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限定在2万元以内。
(二)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的,每人每笔2万元以内(不含家庭作坊型),最高限定在10万元以内。
(三)组织起来就业的,对组织者提供贷款。每安置1名下岗失业人员可贷款1万元,最高限定在10万元以内。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小额贷款担保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贷款银行依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办法,向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同级财政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中央财政核准拨付。贷款银行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利息后,如数返还给借款人。
第十六条 贷款担保费: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费,经担保中心提出申请后,由市财政部门每季度按当期贷款本金的1%向担保中心拨付。
第十七条 贷款反担保措施。
(一)小额担保贷款要实行反担保措施,担保中心要求申请人本人提供反担保,申请人可要求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为其贷款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比例为反担保物评估价值的100%。
(二)反担保种类包括:财产抵押、质押、第三方收入反担保。
(三)抵押财产在抵押前,必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指定部门进行登记,由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价,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精神,各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活动必须给予支持,免收登记费,不得拖延、拒办。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费按最低标准执行,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四)质押,第三方保证人工资收入反担保必须到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按最低标准执行由申请人支付。
(五)第三方为经担保中心认可的其他自然人、法人。
(六)质押物一经办理担保、反担保手续后,交由管理办公室、担保中心保管,至担保、反担保合同按期履行后退还贷款人。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业务程序如下:
(一) 贷款申请。申请人到所在社区索取《创业培训人员申请表》,由社区推荐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由协助员安排到指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班。培训结业后,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管理办公室,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企业/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个人身份证和履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复印件等;
3、创业计划;
4、《再就业优惠证》;
5、其它必要的证件、文件。
(二)贷款项目初审。管理办公室收到书面贷款申请表和相关证件、文件后,由专职贷款项目审查员作为主受理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交贷款管理办公室主任做出是否进行复审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贷款担保复审。管理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和相关资料送交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担保中心主任签字批准,复审结果将通知申请人。
(四)签订担保合同。申请人接到复审通过的通知后,由管理办公室、担保中心与其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或《第三方反担保承诺书》及《第三方反担保合同》(三方保证人工资收入反担保的所在单位出据《保证担保人情况证明》),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如果以资产作为反担保抵押的,由管理办公室指定的中介机构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后,到有关财产给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将资产作为反担保抵押管理办公室和担保中心。
(五)签订贷款合同。管理办公室和担保中心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通知书》,并将以上有关材料报送经办银行,由贷款人填写《银行贷款申请表》。经经办银行按照贷款程序申核批准后,由贷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客户在收到贷款后,需将银行贷款支付凭证复印件交管理办公室存档。
(六)贷款的归还。贷款人可与经办银行商定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当贷款人按《贷款合同》按期归还经办银行贷款后,应将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复印件送交管理办公室存档。此时,管理办公室、担保中心与贷款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章 贷款赔付
第十九条  当贷款不能按期归还时,由贷款人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通知管理办公室和担保中心,经调查核实同意并办理担保手续后,由经办银行进行展期处理。当出现贷款逾期时,经办银行发出贷款逾期通知,由经办银行、担保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组织催收与追偿。由担保基金承担代偿责任,代偿所担保的到期贷款本金、利息。
第二十条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 当该基金履行代偿义务后,根据《委托担保合同》,担保中心和管理办公室在法律上由担保人变成债权人,依法行使债务追偿权。同时取得对反担保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有权通过申请仲裁执行或诉讼、接管、重组、拍卖等法律允许的手段进行变现。
第二十二条 变现金额按以下程序使用。
(一)补偿担保基金代偿所造成的损失(本金、利息);
(二)实现贷款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
(三)余额退还贷款人。
第五章 贷款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 各贷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上报监管会。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经监管会批准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二十四条 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限额年度最高不超过20%。对贷款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限额年度最高不超过15%,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对所有原始合同、凭证均必须以贷款人为单位,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客户档案。
第二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项目审查员、担保中心信保员分别作为小额担保贷款各阶段主受理人,实行主受理人责任制度。出现代偿和代偿风险经调查落实后,根据情节情况由主受理人负责,并由管理办公室主任和担保中心负责人对主受理人做出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签订担保合同后,担保中心信保员必须负责定期对贷款户经营情况及反担保物情况进行贷后调查,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期间贷款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当基金发生代偿后,由担保中心负责对反担保物进行变现处置,管理办公室应积极参与并积极配合。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条 各类商业银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要确保分支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
第三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要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与管理办公室、担保中心沟通和协调。
第三十二条 监管会就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对管理办公室、担保中心及各商业银行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小额担保贷款运行中的情况要定期向监管会及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时限为:县区在5个工作日内指导完成各种资料准备工作;市担保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审核手续;各商业银行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不尽一致,或相关法规、政策另有规定时,根据新的法规、政策执行。张家口市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张家口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口中心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春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春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7〕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春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郑州市春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春节运输(以下简称“春运”)期间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合理组织现有运输工具,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河南省春运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春运期间是指春节的前15天和后25天,共计40天。具体日期以河南省春运指挥部每年春运前正式公布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从事春运工作和春运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成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春运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市经委、交通局、公安局、郑州火车站地区管委会、郑州火车站、建委、劳动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工商局、民政局、市政局、卫生局、气象局、郑州警备区、河南通信郑州市分公司、河南移动郑州分公司等春运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春运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春运的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春运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春运期间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
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首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系统和所属企业的春运工作,并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汇总和上报春运工作信息。
第五条 市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市春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地区春运的综合协调工作,掌握春运动态,落实春运各项责任目标,督促检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春运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本县(市)春运工作领导机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
各县(市)春运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地区春运工作,督促检查本地区春运各项措施的落实,协调处理春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县(市)春运工作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县(市)经委,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落实本地区春运各项工作措施,协调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各县(市)春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地区春运工作,督促检查本地区春运各项措施的落实,协调处理春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掌握春运动态,及时汇总、上报春运信息。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春运各有关部门对春运工作所需人力、物力、经费等,应予以保障。


第三章 运力组织


第八条 各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应提前做好春运铁路、公路、民航的客流量调查、预测工作,根据农民工流、学生流、探亲流、旅游流的不同特点,科学安排运力,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本部门的运输方案和应急预案,满足旅客需要,避免大量旅客滞留车站。
第九条 郑州火车站要针对客流增长情况,制定基本方案、预备方案和应急方案等三个梯次的运力方案,分别应对正常客流、高峰客流和突发客流。
第十条 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客运企业应根据旅客的流量、流向、流时,制定运输方案;组织充足的运力,及时调整班次和班期,保证班次正点运行;增开包车或加班车,建立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预留部分机动运力准备随时应对各种紧急突发情况。
第十一条 市政管理部门和公交企业应搞好市内交通的运输衔接,加强出租车管理,重点组织好火车站广场地区和长途汽车站车辆的集散、调度工作。
市公交系统春运期间要延长和调整部分公交线路,加开临时专线和高峰车、区间车,扩大公交线网的覆盖面,增加线路运营车辆的密度,妥善安排清晨和夜间的客运服务,做到准点发车和收班。
第十二条 春运期间,各运输部门在重点做好旅客运输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安排好节日用品和工业生产原材料的运输工作,尤其要确保关系国计民生、煤炭、粮食、石油等重点物资的运输,保障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活、过节需求,尽可能减少旅客运输对货物运输的影响。
运输防控重大疫病所需物资应特事特办,确保按时限要求运达目的地。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春运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根据我市春运工作特点,督促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春运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春运期间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各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放在春运工作的首位。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春运前,对投入春运的运输工具和消防救生设施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春运前,对重点车站、路段、桥梁、隧道和各类信号(标志)进行检查、维护和完善,确保安全。
(三)春运中,加强检查和维修,严防技术性能不合格及安全无保障的运输工具参加春运;
(四)加强对春运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和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五)开展宣传和查堵工作,完善检查制度,禁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乘坐车,必要时增设检查设施。
第十五条 公安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参加春运的车辆应当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其符合营运安全要求。严禁无证、无照车投入营运,严禁超时、超速和疲劳驾驶,严禁货车、农用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载客运输。
第十六条 公安交警部门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强检查,共同制定治理客车超载方案和措施,依法防范和严厉处罚容易诱发重大恶性事故的严重超载行为。对超载运行的车辆,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分流,分流费用由有关当事人承担,同时对超载驾驶员和车辆所有者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公路客运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长途客车驾驶员,严防驾驶员驾驶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应利用GPS等先进科技手段对车辆行驶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当调整警力,合理安排力量,重点做好运输沿线和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社会治安维护工作,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破坏运输安全、危害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抢劫盗窃运输物资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公安交警部门在主要公路干线、城市繁华道路等地应加强交通指挥和疏导工作,在事故多发地段设固定执勤点、事故报警点并加强巡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主要公路干线的养护,在依山傍水路段、弯道、危险路段、公铁平交道口设立警示标志、标线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遇雨雪等恶劣天气,应启动应急预案,清扫积雪,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章 明确职责 通力协作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作为农民工流动集中的交通枢纽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农民工流动情况,提前做好疏导准备,组织农民工有序流动,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提前制定应急疏导预案。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商品市场监管,整顿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及周边地区门店、摊点的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加大灾民救济工作力度,妥善安排贫困地区群众的生活,做好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及返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旅游部门应认真分析春运期间的旅游形势,周密部署应对措施,加强旅游客运管理,严格规范旅游市场。
第二十五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发挥舆论宣传的正确导向作用,宣传有关春运的政策规定,及时发布春运动态信息,并配合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开展安全出行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卫生防疫部门应加强交通枢纽和营运途中的饮食卫生检查、防疫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保障旅客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七条 郑州火车站地区管委会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火车站地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管理,维护好火车站广场的秩序,搞好火车站广场的环境卫生,依法打击强买强卖、拉客宰客、欺诈顾客以及倒票等有损旅客利益的不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运输企业应以车站、车辆为重点,以方便旅客选择出行为目标,贯彻以人为本、乘客至上的思想,采取各项措施,开展以下文明服务活动:
(一)及时发布运输信息,便于旅客选择出行时间和方式;
(二)增开售票窗口,有条件的车站专设学生和农民工窗口;加强公路、铁路联动,互开售票窗口;
(三)延长售票时间,增加预售票期限;
(四)开展异地售票、电话订票、网络订票等业务;
(五)增设进出口通道,增加旅客候车室的面积,引导旅客有序上下车;
(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运输正点(正常)率;
(七)发生车辆延误时,为旅客提供必要的信息和食宿条件;
(八)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受旅客和媒体的监督。


第六章 检查和奖罚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春运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应深入基层,检查指导春运工作,及时掌握本辖区、本部门的春运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春运各有关部门应重点检查车站、机场、主要通道和当地主要公路的安全畅通情况,检查治安秩序维护情况、客运市场情况、收费和服务价格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春运各有关部门对在春运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春运工作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应根据问题性质及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郑州市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