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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23:01: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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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税发[200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审批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审批等两项审批。为加强后续管理, 保证征管质量与效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变认定机构管理方式,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的审核批准,统一由信息产业部进行,并由信息产业部按照规定开展对认定机构的监管、受理申诉等工作。信息产业部将批准执业的认定机构名单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名单转发各级税务机关。
  二、改变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纳税人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认定机构将认定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由信息产业部审核后发文批准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凭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给予办理。
  三、认定机构应按月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意见通报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产业部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商业部 等


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9月19日,外经贸部、商业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为加强进口家用电器的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口家用电器(指彩色、黑白电视机、收录机、音响组合、录像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风扇及其散装件)必须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由商检局或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进口家用电器整机不准销售,散件不准装配投产。
二、进口家用电器整机一般应在进货口岸实施检验,其散装件应在组装地点实施检验。进口家用电器整机进口口岸的收、用货部门必须按规定手续及时向所在地商检局报验,经商检局或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按合同条款对其品质、安全要求进行检验合格者,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收、用货部门方可将其投放市场销售。进口家用电器的散装件,由收、用货部门及时向商检局申报后,自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需将检验结果单报商检局,经商检局核签后,收、用货部门方可装配投产。
三、经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或收、用货部门检验,发现不合格需对外提出索赔者,均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满前20天向商检局申请复验或审核出证,检验期限,每批从报验之日起10天内完成。办理对外索赔的商品,必须留有足够数量具有代表性的复验样品及典型实物、照片等资料,以备对外处理索赔用。
四、在口岸发现残损的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及散装件,收、用货部门或接运代理人必须及时向口岸商检局申请残损鉴定,内地商检局除根据口岸商检局的通知受理易地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外,一般不受理残损鉴定工作。
五、商检局及其认可的检验机构,在执行检验任务时,有关单位应积极给予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取样后的现场整理和恢复包装工作。
六、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规格、验收标准和测试方法是检验工作的主要依据,因此,对外签订进口合同时必须包括质量检验条款。
七、各地商检局主管所辖地区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外贸承运部门在进口家用电器到货时,须逐批将货物流向单提供给口岸商检局,口岸商检局应及时将货物流向单转发给内地有关商检局。收、用货单位和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商检局的监督检查,并需按季将索赔结果和质量分析等情况报有关商检局。
八、商检局及其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工作,按商检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九、按照本办法规定需经商检局或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进口家用电器整机,不向商检局报验者;由收、用货部门验收的进口家用电器散装件,不向商检局申报,不按合同规定标准检验,不报告检验结果擅自投产者;造进口家用电器商品名称,逃避商检局检验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有关规定,由商检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罚款,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暂行办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加快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快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9〕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为了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更好地发挥扩大内需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地方各级政府是落实本地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加大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要相应扣减或暂缓下达该地区后续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预算。
  二、要统筹地方财力,确保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力,切实保证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时落实到位,推动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可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是地方各级政府一般预算资金;
  二是地方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政府性基金;
  三是中央财政代理发行的2009年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四是利用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市场机制筹措的资金;
  五是地方政府其他可用财力。
  三、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
  2009年为解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足问题,中央采取了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办法,并明确规定了用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循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次序,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落实。
  一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配套。
  二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在满足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配套需求后,可用于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严格控制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具体安排使用请按照财政部制定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财建〔2009〕121号)执行。对于没有按规定安排使用的地区,要限期整改。
  四、抓紧开展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自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对本地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本地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需求情况、配套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按附表(详见附件)所列自查内容据实汇总填列。对于存在以下问题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一是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来源有缺口的;
  二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未主要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且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来源有缺口的;
  三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国务院要求严格控制或禁止安排领域的;
  四是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实际到位率偏低的。
  请于2009年11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表格)、说明以及整改处理意见等材料报我部。
  附件:1.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自查表
     2.2009年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自查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自查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013/00123f3eabca0c3e736601.xls
 
  2009年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自查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1013/00123f3eabca0c3e736d0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