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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时间:2024-07-08 17:02: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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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进口小汽车减免税政策,严格控制减免税,按照统一的税收政策实行对小汽车进口的宏观管理。国务院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小汽车进口关税税率。排气量3升及其以下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2.5升及其以下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调低为110%;排气量3升以上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2.5升以上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调低为150%。
二、除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机构、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以外,其他任何机构、人员进口小汽车,一律由海关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
三、199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有关证明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进口但尚未进口的汽车,其减免税有效期可顺延至1994年3月31日,过期一律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
四、本通知所述的小汽车系指:小轿车、旅行小客车、越野吉普车、面包车、工具车。
五、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原有文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1993年12月31日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化部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化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 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 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 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设立优秀工程奖,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以前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招股说明书上网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招股说明书上网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证券公司、发行公司:
为确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及时有效地披露招股说明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监会1月20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现将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的具体实施事宜通知如下:
一、拟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公司(下称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将招股说明书正文及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公司成立不满两年的还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下称相关文件)在本所网
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披露。
二、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的当日上午十点以前,将招股说明书正文及相关文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并对其内容负责。
三、招股说明书正文及相关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并不表明其已经本所事先审核,本所不对其内容及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主承销商须指定熟悉业务和电脑操作的专人负责办理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网上披露工作。
五、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本所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正文及相关文件前,须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
(2)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正文及相关文件的书面材料;
(3)招股说明书正文及相关文件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有关要求详见附件;
(4)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关于保证招股说明书正文及相关文件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且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版本一致,并承担全部责任的确认函。
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指定的专人须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概要前一个工作日下午五时前向本所提交上述全部文件。
七、各证券营业部须参照年报、中报查阅的做法,为投资者提供查阅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设备。
八、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在本所网站上披露招股说明书正文及相关文件的,不得在报刊刊登招股说明书。
九、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本所网站上披露招股说明书正文等,暂不缴纳费用。
十、本通知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上网披露招股说明书电子文件有关要求
一、上网披露的电子文件须为招股说明书正文及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电子文件内容须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且与证监会核准的版本一致。
二、招股说明书文档编辑格式如下:
1、Word中文文档以中文简体字体存储;
2、页面的纸张大小设为“A4”,方向设为“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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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正文行间距设为单倍行距。
三、将Word文件转换成PDF文件。PDF文件中不能放置图像文件,文件大小原则上不能超过1兆字节。
四、Word文件和据此转换成的PDF文件一并在招股说明书刊登前交本所。
电子文件制作咨询电话:021-68804743,68804229。



200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