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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开展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和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等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9:0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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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开展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和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等清理工作的通知

驻审计署纪检组


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开展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和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等清理工作的通知

审纪发〔2004〕5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2004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巡视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以及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审计机关2004年反腐倡廉工作意见》的要求,定于6月份在署机关和派出机构开展党政机关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两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两项清理工作均在署机关和派出机构中进行。

二、清理内容:一是党政机关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二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

三、清理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两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求真务实精神,认真组织落实。

(二)署机关和派出机构清理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工作,由各单位负责。署机关和派出局清理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和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工作,由机关服务局负责,各特派员办事处清理工作由办党组纪检组负责。

(三)各单位要认真填写附表,如果没有问题,也要说明清理的范围和人数,并加盖公章。

(四)如清理出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将公款借给亲友的,应附投保单、被投保人名单、批准人、拖欠公款人、借款人、借款凭证、批准人等相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五)各单位在7月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告、附有关报表和资料)报送驻署监察局。

(六)在各单位清理的基础上,驻署监察局将对这两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复核或抽查。

联系人:杨建苹 电话:010—68301472



附表:1.清理党政机关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

保险统计表

2.清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借款给

亲友统计表








驻审计署纪检组

2004年5月9日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如何架构基本战略体系

2008年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元年,国资委要求央企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当成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各企业积极响应,我国某国有特大型企业公开招标寻找中介,蜂拥而来的机构最高报了200万元,最低只要10万元,如此悬殊的报价说明另一个问题,这些中介连知识产权战略服务的基本内容都没有搞清楚?其实即使是央企也没有搞清楚自己到底需要怎样的知识产权战略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应当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必须先做好基本架构,被服务方才知道自己需要怎么的服务,服务方才清楚应当如何有针对性提供服务。本文简略介绍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基本体系架构。

之一、开发体系

我国并不缺创新意识,自古就有四大发明,我国也经常提倡全国性的发明创新活动。我国对“商标”的使用据说可以追溯到宋朝,即使乡镇企业生产的产品都使用商标“××牌”。然而有创新不等于就享有知识产权,使用商标却不去注册,那么该商标很难得到法律保护。本人认为我们不缺创新能力也不缺商标使用意识,缺的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那么现阶段对于普通企业而言,开发知识产权其实非常的简单,就是将创新尽量申请专利,不能申请的采取保密措施使之成为自己技术秘密,对于商标而言只要注册就可以了。知识产权的开发主要靠大型企业,一家跨国公司的专利拥有量以十万计,商标数量过万,我国深圳的华为公司去年PCT申请量占到全国的1/4以上,所以开发体系一般只针对大型企业来设立。

大型企业开发专利不能是一拍脑子根据突发的灵感进行开发,也不是任由员工发挥聪明才智各自去创新,应当有整体的布局。首先要研究本行业技术发展动向,确定自己的技术开发方向,还要避免被引入专利开发的歧途;要清楚本行业专利布局状况,研究如何绕过别人布下的专利地雷阵,寻求自己的生存空间;一味在前面冲锋陷阵,埋头开发专利也是不行的,还要综合考虑如何排兵布阵为后来者制造重重障碍,保持自己的领先地位。对于商标的开发也必须体系化,形成一个主品牌、二级、三级、四级品牌……“长幼有序”的商标大家族;商标注册应当与研发同步,提前注册与新产品同时面世;商标申请要配合整体市场长远的布局规划,预先进行国际注册。

搭建知识产权开发体系,需要组合各方面的人才,搭建不同的部门去具体落实操作。特别需要提示的是,我国对知识产权开发尤其是专利的开发存在严重的误区,认为开发专利只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事,专利开发小组只能由技术人员组成。美国律师格拉茨尔(Glazier)先生在其《商务专利战略》一书中提出:“设计组要小而全”。对于“小”格拉茨尔先生作了这样的解释:“在一个组织中,一个决定的作出一般要考虑每个成员的意见,组织越大,需要考虑的意见就越多,自然作出的设计就越复杂,那么由他作出的有影响的发明就越少。”“全”是指小组成员由不同部门的人员组成,设计组需要制造、设计、销售、财务、法律和管理等方面的输入。如果一个6人设计组最好由分别来自上述6个部门的人员组成,而不是全部由研发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专利的开发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要从生产的角度考虑制造问题,从市场角度考虑销售问题,从财务的角度考虑是否能取得盈利,从法律的角度考虑该专利是否构成对他人的侵权,如何进行法律布局,才有最大的利益,并防范潜在的侵权与绕过。专利开发最重要的是“协作”,各部门以及各种专业人才的协作,对于商标开发也是一样,一定要有各部门全面协作,商标申请之前要广泛听取研发、生产、销售各部门的意见后,配合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制定商标申请的系列与族系。

综上:建立知识产权完善的开发体系,这是项大工程,企业需要远见卓识的前瞻性,精心周密的布局,小心谨慎的规避,更需要各部门的全面协作。

※:运营体系、激励体系、管理体系、防护体系、培训体系等将陆续介绍。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网站:www.51662214.com


泰安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14号】

泰安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
《泰安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泰安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提高儿童计划免疫覆盖率,保护流动人口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市、区),在暂居住地居住3个月以上,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


第三条 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应纳入流入地免疫预防工作计划,实行属地管理,按属地建证、建卡,属地接种的原则进行免疫接种。
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与本地儿童享有同等免疫权利,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流动人口儿童提供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服务。


第四条 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实行免费接种。实行免费接种的疫苗有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流行性乙脑疫苗、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白破二联疫苗等,以及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增加的其它预防接种疫苗。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组织计划免疫工作。
药监、公安、工商、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接种单位及其责任区域向社会公示,方便流动人口儿童进行计划免疫接种。
接种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表明其计划免疫接种的管辖区域范围,公开免费疫苗的种类、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 建立和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接种制度。流动人口儿童在流入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其监护人应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登记,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卡。对无预防接种证的,发给接种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每月从公安、计划生育、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收集流动人口儿童资料,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防疫机构每季度组织一次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的计划免疫摸底登记与查漏工作。


第八条 流动人口儿童免疫接种应持预防接种证到接种单位进行疫苗接种。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实施疫苗接种,做好记录,并告知下次免疫接种的种类、时间等。


第九条 接种单位应建立流动人口儿童的接种管理制度,对流动人口儿童的免疫接种变动情况做好记录,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情况。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按月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


第十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
(一)公安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时,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未办理接种证的,应督促家长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办理接种登记。
(二)流动人口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查验预防接种证。未办理接种证的,应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登记时,对未办理接种证的,应督促家长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办理接种登记。
(四)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各类市场开办者应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对外来务工或经商人员等流动人口的儿童免疫接种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登记。
(五)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加强计划免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引导流动人口儿童主动接受预防接种。
(六)社区居(村)委员会应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做好计划免疫宣传、调查等基础工作,收集辖区内新出生儿童、迁出和迁入儿童情况,督促流动人口儿童及时到接种单位接种疫苗。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对流动人口儿童免疫预防工作进行评估。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因工作不力,造成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遗漏,完不成工作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监护人拒绝为流动人口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发现未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