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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0:40: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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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水利部 财政部 全国青联


中青联发[2005]31号


关于印发《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水利厅(局),农业厅(局),财政厅(局),林业厅(局),青联:

  为更好的开展中国杰出青年农民的评选表彰工作,现将《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水利部
                    财政部
                    全国青联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活动的社会影响,鼓励更多的青年农民积极投身农(林)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领导

  1.评选活动由共青团中央、水利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和全国青联共同主办。主办单位联合成立“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组委会”),协调指导“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表彰活动工作。

  2.评选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青农部),由各主办部委有关司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和水利局(厅)、农业局(厅)、财政局(厅)、林业局(厅)、青联共同负责候选人的考察推荐。具体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牵头协调。

  第三条 评委组成

  评委由席位评委和特邀评委组成。席位评委由各主办部委分管部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特邀评委由评选组委会邀请的“三农问题”和生态建设领域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各大媒体负责人组成。

  每届评选时,由评选组委会采取抽选的方式从各类别特邀评委中随机邀请10名左右,与席位评委一起共同参加当届评审会。

  第四条 评选时间和名额

  评选表彰活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中国杰出青年农民”10名和“中国杰出青年农民提名奖”若干名。

  第五条 候选人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至39周岁之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青年农民;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3.从事农(林)业生产经营、农(林)产品加工及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服务,从业时间3年以上,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

  4.明礼诚信,团结互助,富而思源,带领和帮助广大农民群众共同致富。

  5.同一人选原则上不可连续两年申报。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活动分为“推选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公示”、“评审会评选”四个步骤进行,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推选候选人。候选人推选工作由各省级团委牵头协调当地水利、农业、财政、林业、青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各地负责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向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组织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候选人1名,并报送候选人事迹材料。上报材料必须征得候选人所在的县(市)党委和省级团委及水利、农业、财政、林业、青联等部门审核盖章。

  2.确定正式候选人。评选组委会办公室对各地申报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报经主办单位批准,确定正式候选人。不具备参选条件或所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候选人不作为正式候选人。

  3.正式候选人事迹公示。通过全国性报刊、网站和候选人所在县(市)党报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和评选组委会办公室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在正式候选人事迹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省级团委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根据情况迅速做出处理,并对调查和处理情况作书面报告,评选组委会办公室将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评选组委会。对经核实确有问题的正式候选人,评选组委会将取消其参选资格。

  4.评审会评选。评选组委会组织召开由席位评委和随机抽选的特邀评委参加的评审会,依据每位正式候选人的报送材料,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前10名的正式候选人获得当届“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荣誉称号,其余正式候选人获得当届“中国杰出青年农民提名奖”。

  第七条 表彰奖励

  每年以主办单位的名义举行隆重的颁奖典礼,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八条 “中国杰出青年农民”及提名奖荣誉称号获得者若出现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评选组委会将自动取消其“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荣誉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国杰出青年农民评选组织委员会有最终解释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3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9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3]1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是中编办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经多次协调后下发的,是对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补充,在国务院对有关部门职责尚未作出调整的情况下,仍应执行14号文件的规定。

二、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在地热水、矿泉水管理问题上,今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发一证、收一费”。



附: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

(2003年6月6日国土资函[2003]15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新的《水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地方政府在进行相关地方立法时,考虑将矿泉水、地热水进行统一管理规定,这就涉及到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近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会同辽宁省人大农经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四部门,就《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文件的效力问题到你办进行了咨询,有关同志作出了口头答复。据其反映,答复内容是:第一,对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已经答复多次,14号文件是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编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经过多次协调后下发的,是对国务院“三定方案”的一个补充,该文件是合法有效的;第二,新的《水法》颁布实施后,强调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地热、矿泉水、采砂等问题,原则上应发一证,收一费;第三,地热、矿泉水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自行决定。

接到有关地方的情况反映后我部领导非常重视,进行了慎重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从1994年国务院法制局对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复函起,至2000年中编办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问题分工的复函》止,已多次明确了矿泉水、地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法律解释,已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并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密切合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

二、在国家有关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中编办14号文件,不能随意变化。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地方政府在立法时应当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三、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咨询的问题涉及国土资源、水利两部门的职责分工问题,问题比较敏感,影响面大。

为避免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随意变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引起新的矛盾,我们建议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12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12日)
  为进一步发展在教育、文化和体育领域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六条,双方就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方将派一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小组访孟。
  2.孟方将派一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包括魔术师)小组访华。
  3.孟方将派4—6人文艺界人士代表团访华。
  4.孟方将派2—3人文物和博物馆专家小组访华。
  5.双方将互派2—3名画家到对方国家进行两周的工作访问。
  6.双方将鼓励用本国语言出版对方国家的历史和文学作品。
  7.双方将相互推荐并交换各自的优秀文学作品,交换图书及资料。
  8.双方将互派政府文化官员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二、体育
  9.中方将向孟方派出乒乓球、体操、篮球以及水上运动的教练,时间为1—2年。经费条件由双方体育组织另商。
  10.双方将互派年龄组的运动员和体育官员参加对方的足球比赛,具体事宜由双方的足球协会商定。

 三、教育
  11.孟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派3—5人教育代表团访华。
  12.中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派3—5人教育代表团访孟。
  13.中方将每年向孟方提供16名奖学金名额,并提供他们来华学习和毕业回国的往返国际机票。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14.孟方将每年向中方提供3名奖学金名额并接待中方根据需要派出的少数访问学者。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四、广播、电影、电视
  15.双方将互派新闻、广播、电视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16.双方将互换电视节目及音乐录音。
  17.双方将鼓励两国电影界进行交流与合作。

 五、费用及其他
  18.实施本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方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在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以及突然生病的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出方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展出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商。
  19.凡本执行计划中未具体规定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可由双方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
  20.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间,如有一方提出新增加而又未列入本计划的交流项目双方可根据需要与可能另行商定。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马立克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