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关于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 2003] 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关于《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设局 市监察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公平,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我市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各类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为招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专业相适应的评标专家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嘉兴市建设工程专家库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已取得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聘书,可以作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专家库的组建,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使用及管理。
在市级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组建本行业专家库的基础上,组建全市统一的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全市联网资源共享。
第四条 除特殊项目可从本行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县(市)的评标专家可在所在县(市)范围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市区(含秀城区、秀洲区)在市区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或确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含)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0M2(含)以下的单体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在2万M2(含)以下的住宅小区;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100万元(含)以下;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在50万元(含)以下。
超出以上范围的项目都必须在市专家库中统一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嘉兴市有形建设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负责嘉兴市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活动。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对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对招标人选取评标专家的实施方法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评标专家的培训。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有热心为招投标评标工作服务的精神;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自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敢于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
(四)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事业心强,自觉服从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具有八年以上从事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并且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申请程序:
评标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法产生。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人申请,经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审查同意,并取得市建设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聘书后方可成为市级评标专家。各县(市、区)推荐的专家必须经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相应部门审查同意。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不得成为评标专家。
第八条 组建专家库的部门应当对每位入库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评标专家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聘书,任期为两年。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应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标专家变更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在聘任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评标工作的,需提前一个月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解聘;若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应停止担任评标专家。
第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力: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了解和熟悉工程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对照评标办法,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向招标人提出建议,并作好书面记录;
(五)对投标书中有疑义的问题,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向投标人提出质疑;
(六)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准时参加评标,不得无故缺席和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三)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评标工作全过程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内容;
(五)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揭发和举报评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由后备评标专家补充:
(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实行回避的;
(二)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第十三条 抽取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前6小时内完成(上午开标项目在前一天下午抽取),由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负责通知评标专家本人。评标专家接到通知后不得无故缺席,连续无故缺席超过两次的,作自行退出专家库处理。
第十四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和评标报告上签署姓名,并认真做好评标记录。评审结束后,受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监督人员应对专家评审过程中是否客观、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等进行监督,并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标专家称职或不称职。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收回其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聘书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得申请评标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一年内有违规行为2次或累计3次评价为不称职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三)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泄露评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全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或评标专家数量不足的,经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同意,招标人可在邻近省、市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的评审费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评标工作量进行支付,评标专家跨县、市发生的旅差费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试行。原《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林资发〔2005〕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切实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田防护林体系在保障粮食稳产高产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2003年以来我局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了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管理试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结合试点取得的经验和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现场会议的精神,现再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生态优先、科学利用,依法采伐、及时更新,功能不减、体系长存”的方针。
二、 农田防护林达到更新采伐年龄、生态功能明显衰退之后应及时进行采伐更新。采伐更新所需限额由各地在更新采伐限额中合理安排。限额不足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其预留指标中调剂解决。
三、 农田防护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根据本地实际依法科学确定,并报我局备案。
四、 需要对农田防护林实施更新采伐的,应科学确定采伐方式,合理控制采伐强度。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应采取隔株、隔行等渐伐方式,第一次采伐的株数强度不应大于50%,采伐间隔期南方一般不小于2年、北方一般不小于3年(伐前更新已达到成林标准的例外)。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可采取隔行、带状等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可根据林分状况、采伐方式等确定,但相邻的同向林带不得在同一年实施更新采伐。
五、 农田防护林的抚育可参照相应树种用材林抚育技术标准进行,重点伐除病虫木、火烧木、枯死木和其它生长不良的林木。株数抚育强度原则上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不大于30%,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不大于50%。
六、 对因树种选择不当或遭受火灾、病虫害以及其它自然灾害等形成的低质低效农田防护林,应当进行改造。改造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七、 农田防护林采伐实行伐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八、 农田防护林采伐必须依法进行采伐作业设计。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采伐作业设计原则上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采伐作业设计可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技术单位或技术人员完成。
九、 采伐农田防护林应当向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以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 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二) 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三) 采伐作业设计违反有关技术规程和采伐管理规定的;
(四) 征用、占用林地未经批准的;
(五) 上年度采伐验收不合格或采伐后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十、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或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进行现地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违反规定采伐作业的,应当责令纠正,不纠正的,可责令终止采伐。林农分户经营的农田防护林在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应当由基层林业管理人员负责现地指导、监督、检查。
采伐作业结束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或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作业设计对采伐地块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采伐验收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确保农田防护林在更新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任务;对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应进行伐前更新。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采伐农田防护林后,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造林或更新,恢复因救灾采伐损失的农田防护林。
十二、 农田防护林的更新,应按照规定进行更新作业设计和更新质量检查验收。对未按时限完成更新或更新质量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下年度的农田防护林采伐申请不予批准。
十三、 农田防护林更新造林之后,要依法核发林权证,明确新造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