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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4:12: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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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3〕7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大连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剂管理,保证就医人员用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驻军、武警部队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国家规定设立药事管理机构或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事管理。

(二)主管药剂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和药学专业知识;药剂和药剂质量管理、检验、调剂和临床药学等岗位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药学技术职称或资格;其他从事药剂工作的人员,应经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和药品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

(三)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不合格药品处理、不良反应报告、岗位责任等各项工作制度。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每年对其进行一次体检。患有传染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实行集中管理,由药剂科、室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并负责采购。

第七条〓〖HT〗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应确定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审核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情况,审验销售人员的资格证件,并建立包括供货单位许可证、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空白发票的复印件和销售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等资料的药品采购档案。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要逐项记录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验收结论、购货数量及价格、日期并经验收人签字。

药品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九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的验收人(麻醉、精神、毒性药品和贵细中药须两人以上),须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认真查验药品外观、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对验收结果进行记录;

进口药品还应查验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复印件。药品验收合格的,交由

药品保管人员登记签收后入库储存。

购进药品可根据需要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条 医疗机构发现假劣、质量可疑及不合格药品的,应立即封存、做好记录,按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不得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采购药品,以及采购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药品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具有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等设施的专用药品仓库,并做好库房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易燃易爆药品应采取安全措施另设库房保管。

第十三条 在库药品要分类设区摆放,设立明显标识。对需低温、防冻、避光保存的药品、特殊药品以及中药材和饮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管。

第十四条 库存药品应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质量问题,按异常产品处理制度办理。

药品出库必须进行质量复核,先进先出,近效期的先出。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的药品调剂室应位置适当、采光良好、设施齐全,并划分为药品储备、分装、调配、发药等区域。药品要按品种分类,摆放整齐。

第十六条 药剂人员收方、调剂、发药时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规格、

用法、用量等,发现处方中有缺项、配伍禁忌、医生未签章等情形,应要求处方医生更正后

方可调配发药。发药时应向患者说明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分装药品应在洁净区域或净化装置和超净工作台进行,并采取灭菌消毒措施。分装药品应有记录,记载分装日期、数量、人员和药品有效期。分装后的药品应在包装上标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逐步开展临床药学工作,进行临床用药调查,了解药品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发现不良反应应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当地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配备常用、急救药品,应执行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和配制制剂,应取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制剂批准文号,并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需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应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购进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属于药品的易制毒化学前体以及治疗性功能障碍药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27日 财库[2001]54号发布)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1]53号)的有关规定,在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的前提下,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中国人民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将各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和小额现金账户支取数,与中国人民银行汇总划款凭证及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
  (一)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算的特点,需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编号103)”、“已结报支出(编号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表。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类”、“款”、“项”及预算单位记载(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项目)。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本科目贷方,登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当天发生直接支付资金数;本科目借方,登记当天国库单一账户存款划入冲销数;本科目当日资金结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应等于一般预算支出与基金预算支出之和。年终结账时,作相反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科目。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银行支付凭证回执联,按部门分“类”、“款”、“项”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三)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将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将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四)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于授权支付的款项,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小额现金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出
  (五)年终,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预算支出与有关方面核对一致后转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已结报支出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六)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财政部批准下达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小额现金账户的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要备查登记。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工资”支出凭代发工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入账,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如果财政直接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并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103,行政单位编号107)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三)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对财政部下达的小额现金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并在资产类增设“小额现金额度”会计总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104,行政单位编号108)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小额现金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行政单位:
  借:小额现金额度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五)预算单位从小额现金账户提取现金和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小额现金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小额现金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六)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变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
  (七)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主管部门上报财政部。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时,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不用将上级的“拨出经费”与下级的“拨入经费”相抵冲的处理。
  四、建设单位会计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建设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由财政下达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建设单位应予记账,并在资金占用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编号234)”会计总账科目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授权支付
  (三)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对财政下达的小额现金额度,在资产占用类增设“小额现金额度(编号235)”会计总账科目进行核算。小额现金账户收到财政下达额度时,会计分录为:
  借:小额现金额度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财政授权支付
  (五)建设单位从小额现金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小额现金额度
  借:待摊投资等
  贷:现金
  五、对账
  财政部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都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一)财政部国库管理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账务。
  1.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对账内容为“国库单一-账户”结存数、支出数。
  2.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预算支出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代理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1.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对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内容主要包括分“类”、“款”、“项”的财政支出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
  2.与代理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当月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和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数;同时与各代理银行核对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用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各预算单“零余额账户”和“小额现金额度”两账户银行分“类”、“款”、“项”的相关数据。
  3.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对账内容为该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各级预算单位汇总的分“类”、“款”、“项”的预算支出总数,其中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和小额现金额度)的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
  4.每月1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小额现金账户分类、款、项实际支出数,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就“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小额现金额度”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支出数、额度结余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经双方签证后的对账单由预算单位随同月份会计报表逐级上报。每日终了,预算单位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四)年终,财政部和预算单位设置10天的整理期,用于处理未达账项等事宜。在整理期结束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之间、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的各有关账务处理完全一致,不应再有未达账项。
  六、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支付管理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引起的会计核算改变的核算内容,支付管理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预算单位结余郊外的会计处理另有规定。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七、附件
  1.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略)
 2.预算支出结算清单(略)


            转型期下民事案件特点及启示
                ——以分宜法院民事案件统计数据为视角

  一、基本情况

  (一)受案数逆势下行,连年下降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疲于应付的窘境。总体上,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亦面临同一形势。但分宜县人民法院的2个派出法庭却呈现出另一番景象。2009年到2012年四年,该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3331件,平均每年递增13.04%,而同期人民法庭受理民商事案件1372件,除2010年比2009年有小幅增长外,2011年与2012年均比前一年有所下降,其中2011年比2010年少18件,减少比例4.99%,2012年比2011年少27件,减少比例7.87%,整体上呈下降趋势。

  (二)离婚、民间借贷、买卖、电信服务、劳务合同、交通事故类案件增多

  (1)婚姻家庭案件占法庭案件的比例接近50%,其中离婚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的九成以上。以2009年-2012年为例,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四年的婚姻家庭案件分别为166件、159件、156件、160件,占当年案件的比例分别为47.16%、44.04%、45.48%、50.63%。而2009年的离婚案件有157件,占当年婚姻家庭类案件的94.58%,占全年案件数的44.6%;2010年的离婚案件有147件,占当年婚姻家庭类案件的92.45%,占全年案件数的40.72%;2011离婚年有144件,占当年婚姻家庭类案件的92.31%,占全年案件数的41.98%;2012年的离婚案件有152件,占当年婚姻家庭类案件的95%,占全年案件数的48.10%。有意思的是,离婚案件在两个法庭中的热度又有不同。中心法庭的离婚案件占全年案件数的平均比例为35.77%,而杨桥法庭的离婚案件占全年案件数的平均比例为51.08%,其中2012年高达58.44%,比例相当惊人。

  (2)借贷、买卖、电信服务、劳务合同、合伙协议案件为合同类案件的主体。2009年至2012年四年中,两个法庭受理的各种合同案件分别116件、119件、95件与84件,而其中的民间借贷、买卖、电信服务、劳务、合伙协议类案件却达高90件、91件、68件与73件,占合同案件的比例达77.59%、76.47%、71.58%与86.9%。

  (3)权属类案件占年度案件数的比例相对较小,但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与交通事故案件却呈多发态势,且处理难度较大。2009年至2012年四年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案件与交通事故类案件占权属类案件的比例高达89.21%、93.02%、83.87%与79.45%。有必要说明的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纠纷中,占绝大多数的是是煤矿工伤确认性质案件,该类案件不需占用多少审判资源,一般是当天结案,当场给付,因而没有多少分析意义意义。除此这外的其他人身侵权案件(包括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往往争议与处理难度大,处理周期也相对较长。特别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案件,与承揽法律关系相似度高,定性难度大,受害方的诉求与期待往往很高,判决后易无理纠缠、闹访。

  另外,作为专门处理农村、农民案件的法庭,尽管每年的涉农案件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补偿款分配等案件不是很多,但涉因牵涉村民自治与多方利益,处理难度也很大,往往要多方协调,判决后的执行也是令人头痛的问题。

  二、成因

  (一)几年来,法庭受案数下行与各地法院案件激增呈相反趋势并非偶然现象,与分宜法院重司法创新及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有关。案多人少是各地法院普遍面临的问题,被动等待肯定无所作为。解决矛盾的关键便是司法创新。 近年来,分宜县法院按照司法创新要求,积极寻求解决矛盾的路径,探索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亦为足以推广的发展之路。1.认识司法解决矛盾的有限性,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全县各乡镇设立法庭调解室,在各村设立司法协理网络,把“法律”送到老百姓家门口,极大方便了当地群众就地解决纷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与萌芽状态。2.法庭法官扎根基层,定期到巡回点审理案件、宣传法律、接受群众咨询,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既普及了人民群众法律知识,也增进了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同时减轻了自身的压力。3.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的横向联系,巧用“三调联动”机制。由于法庭地处乡镇,与当地政府联系紧密,在“两所一办”(司法所、派出所与综治办)履行化解矛盾纠纷职能过程中遇到法律难题时,法庭法官及时给予法律支持,为当地解决矛盾出力,获得了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认可。同时,法庭亦对于一些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在立案之前进行分流,指导当事人到法庭调解室调解或委托司法所、综治办、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有效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了法庭的办案压力。

  (二)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并呈上升趋势,反映了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受改革开放政策、社会环境影响与公民权利觉醒冲击而日渐式微,在多种因素作用下,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意识与热情高涨。这种热情有权利解放、追求自由的积极因素,有利用司法教育对方,挽救婚姻的策略选择,还有严厉计划生育政策下的现实考量与无奈。受儒家纲常传统与厌讼思想影响,传统中国妇女素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顺从意识与逆来顺受的隐忍品格,在女方因个人品格或其他原因被夫家休掉情况下,女方家庭会感到莫大羞辱。且休妻是男权社会男人的专利,鲜有女方休男的。受此影响,现在仍有些上了年纪的人觉得女方提出离婚是“丢面”的事。因而传统中国社会的婚姻家庭较为稳定,离婚很少。改革开放带来的频繁人口流动,便捷信息传播,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不再局限于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加上国家法制建设的完善、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普法教育的深入,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以致走到了“诉讼爆炸”时代,人民法院疲于应付。离婚案件增多也是应有之义。除大环境之外,当地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也推高了法庭的离婚率。不少感情产生裂痕、处于分居状态且长年在外务工的妇女因不愿或不能按时回家参加环孕检致使家庭(男方)受到高额的计划生育罚款,趋利避害思想及本就名存实亡的婚姻,使男方无奈地拿起离婚的法律武器以求婚姻或者计生罚款的解脱。

  (三)借贷、买卖、电信服务与劳务纠纷案件的高发跟当前整体经济形势及国际环境有一定关联,也跟商品经济对人性冲击所造成的诚信缺失有关。这些案件涉及商品(流动)、金融(融资)、服务、劳务等资本要素,受现代市场经济深远影响。在国际经济形势趋紧,融资渠道不畅与资金需求旺盛、投资途径狭窄、盈利动机旺盛的大背景下,在少契约精神、多投机主义、诚信缺乏的时代背景下,民间借贷甚至高利借贷增多,投资失败或资金链断裂风险增多,经济摩擦增多,不负责任逃债现象增多,最终导致上述案件增多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侵权类案件与交通事故案件增多有深刻的社会原因。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参与各种形式的经济交往及社会活动频繁:雇佣与被雇佣、合伙承揽事务、人情义务帮工、相互嬉戏玩耍等等;另一方面,少契约精神、规则意识,按口头或习惯行事、少规章制度约束或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患意识差,使得事故频发,诉讼案件增多。

  三、对策

  1.加强司法创新,继续探索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减少法院的办案压力。短期内,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不会有大的改变,而社会矛盾纠纷却呈多发态势。同时,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或者诉讼解决矛盾的局限性,法律不是万能的,诉讼不是万能的,案了事不一定能了。为此,必须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探索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司法ADR与社会ADR。同时以多种方式向群众宣传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好处、方法与途径。对于当事人经有关部门、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要及时予以确认,以增强其嗣后的强制履行力。

  2.婚姻家庭案件中离婚率件居高不下,该类案件量多、关涉社会利益与社会稳定,法院在倡导离婚自由的同时要注意慎用裁判权。离婚本身的利弊不好衡量,但其对家庭稳定、子女身心的副作用却是显而易见的,且解决不好,会引发社会问题。从这个层面上,离婚多并不是好事。事实上,离婚对于当事人及各自家庭而言不是小事。一个离婚案件,往往牵动两家人的神经。因此,在解决婚姻家庭案件分外要功夫,要多做调解,特别在把握双方感情破裂程度及当事人情绪上要多下功夫,慎重行使裁判权,尽力避免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紧张与对立。值得一提的是,该院中心法庭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上颇有一套,该庭的离婚案件大多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2012年更是无一判决(除无法到庭的公告离婚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较好。

  3.借贷、买卖等合同案件与人身侵权类案件多发是整体经济环境与社会问题的并发症,法院在处理该类型案件时要注意兼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相对方的持续发展能力,平衡当事人利益。对于失信、失德行为,要在强化其责任意识的同时对其批评教育,并在案后撰写信息宣传,通过媒体的力量向社会宣传法律,传递正义。

  4.针对涉农合同或涉农权益类案件多历史遗留问题、多程序瑕疵的特点,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多与有关部门沟通以取得支持,多做解释、调解工作以取得当事人理解,对于一些程序违法案件应指导当事人事后弥补程序瑕疵,完善必要手续,并针对案件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以减少该类问题的发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