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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表彰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时间:2024-07-03 16:50: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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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表彰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5〕57号
  
省政府关于表彰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九五”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大力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为加快教育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表彰先进,切实加强教育工作,省政府决定,授予南京市江宁区等13个县(市、区)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称号,授予陈静等76位同志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授予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0个单位江苏省“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教育工作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各地各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不懈地推进教育强省建设,不断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 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名单
   2. 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3. 江苏省“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二○○五年六月十日
 

 
  附件1:

  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名单
  (共13个)

   南京市江宁区 无锡市惠山区 铜山县
  常州市武进区 昆山市 海门市
  连云港市连云区 盱眙县 大丰市
  扬州市邗江区 扬中市 姜堰市
  宿迁市宿豫区

    

  
  附件2:

  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共76名)

   陈 静(女)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张恩怀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附属高级中学
  王 强 南京市宁海中学
  王占宝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马 辉 南京市雨花台中学
  顾吉祥 江苏省江阴高级中学
  马晓洪 宜兴市实验小学
  张 静(女) 无锡通德桥实验小学
  冯 朴 江苏省天一中学
  张志杰 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
  李 芮(女) 徐州市第二中学
  蒋松勤 丰县教育局
  胡道旭 江苏省沛县中学
  赵建华 江苏省运河中学
  吕朝阳 江苏省睢宁高级中学
  林小场 新沂市新安小学
  杨旧生 金坛市城南小学
  霍超群 溧阳市光华中学
  丁 方 常州市天宁区教育文体局
  虞 俊 常州技师学院
  林 荣 张家港市双山初级中学
  邹丽芳(女) 常熟市中学
  王文英(女) 太仓市朱棣文小学
  惠 兰(女) 苏州市平江实验学校
  徐 洁(女) 苏州市觅渡中学
  秦建新 启东市紫薇小学
  张必忠 江苏省如东高级中学
  吴和平(女) 南通师范学校第二附属小学
  蔡长春 江苏省海安高级中学
  丁正祥 江苏省如皋中学
  杨庆真 连云港市教育局
  赵 永 灌云县下车中学
  马如印 东海县桃林中心小学
  冯永升 东台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张达富 江苏省响水中学
  程如顺 盐城市大冈中学
  徐 瑢(女) 江苏省盐城中学
  张 亚 江苏省建湖高级中学
  韦彩芹(女) 淮安市实验小学
  于文高 淮安市淮州中学
  周向前 淮安市楚州职业教育中心校
  丁爱军 江苏省扬州中学
  陈金国 仪征职业教育中心校
  桑林香(女) 江都市邵伯中心小学
  石树伟 宝应县柳堡镇中心初级中学
  朱万喜 丹阳市第六中学
  殷文南 镇江市丹徒区教育局
  方复镇 镇江市实验高级中学
  方嘉祥 句容市教育局
  刘嘉喜 江苏省靖江高级中学
  黄 敏(女) 江苏省泰州中学
  马宝旺 江苏省黄桥中学
  顾晓虎 宿迁学院
  姜亚明 沭阳县北丁集初级中学
  郑为双 江苏省泗阳中学
  邢定钰 南京大学
  蒋建清 东南大学
  黄锦安 南京理工大学
  刘 苏(女)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郭青龙 中国药科大学
  汪永进 南京师范大学
  王 浩 南京林业大学
  周建伟 南京医科大学
  邵群涛 南京工程学院
  陈 龙 江苏大学
  陈 群 江苏工业学院
  薛元龙 扬州大学
  匡亚莉(女) 中国矿业大学
  王建梅(女) 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王 辉(女)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张 昉(女)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方希修 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
  杨晓宁 硅湖职业技术学院
  郑在柏 徐州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黄加忠 淮阴卫生学校
  茅建民 扬州商业学校

  
  附件3:

  江苏省“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共10个)

   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高泾社区
  常州市华英文教基金会
  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淮阴卷烟厂
  泰州市新滨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73097部队
  南通市第三建安公司九分公司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方案
根据党的十五届二中全会和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的规定,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这是促进国企改革、加强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稽察特派员工作的性质
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是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稽察特派员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力。其名称为“国务院派出的国有企业稽察特派员”,简称“稽察特派员”。
二、稽察特派员的职责
以稽察特派员工作条例为依据,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主要领导成员的经营业绩等进行监督。
稽察特派员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主要任务是查帐,不参与和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稽察特派员监督的具体内容
(一)检查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经营企业。
(二)查阅企业财务账目和有关资料,审查验证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真实,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三)对侵犯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四、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的组成
一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共5人(不包括秘书、司机),设稽察特派员1人、助理4人(其中1人兼办事处主任),均为专职。这些人员一般从财政、银行、人事、审计、监察和经济宏观调控、专业部门中挑选。一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一般负责5个企业的监督工作。
稽察特派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光明磊落,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不怕得罪人,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了解企业特点,熟悉企业情况,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四)稽察特派员由副部级以上干部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助理主要由司、处级干部担任,年龄在55岁以下。助理除具备政治思想等基本条件之外,应具备本职岗位所必需的财务、金融、审计、法律、技术等其中一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五、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一)一般一年到每个企业两次,听取企业财务情况报告,对企业财务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工作和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二)根据情况可随时调查核实企业经营及财务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听取职工意见;查阅有关文件,要求企业作出必要的说明。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现代会计制度,定期书面向稽察特派员办事处报告财务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加强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充分利用其监督和查账结果。为了避免重复,对已派出稽察特派员的企业,不再进行年度财务大检查。
(四)根据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和评价,向国务院提出奖惩、任免企业领导人的建议。
(五)向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外经贸部等部门及有关国家局汇报稽察结论,不直接向所稽察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和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
(六)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外经贸部等部门及有关国家局要对稽察特派员的报告进行审核认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稽察特派员提出询问,通过讨论协调一致,不再去企业进行复核。
(七)人事部将稽察特派员和主管部门协调一致的稽察报告呈送国务院,并根据国务院对稽察结果的审定,结合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情况,办理企业主要领导人的奖惩、任免。
六、稽察特派员的管理
(一)稽察特派员由国务院任免、派出;助理由人事部任免。
(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任期为3年,对同一企业不得连任。
(三)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行业回避原则。稽察特派员不得到原来所管辖行业内的企业进行监督。
(四)稽察特派员的编制单列,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其行政、工资关系放在原单位,未到离退休年龄的或机构改革后没有单位的,其行政、工资关系原则上转由人事部管理,有工作单位但本人提出不转,也可保留在原单位,采取“分散管理、集中工作”的方式解决。
助理的编制单列,其行政、工资关系划归人事部集中管理。
(五)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党的关系集中管理,以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正常的组织生活,避免出现“两不管”的现象。对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认真学习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稽察特派员办事处履行职责所需行政经费和培训费用,由国家财政单列。稽察特派员办事处成员不得在企业兼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准借机游山玩水、接受吃请。
(七)建立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奖惩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企业违规、造假账未能发现的,给予批评教育,重大失误要追究责任。
(八)为了便于工作,设“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总署”。该署是不列入国务院序列、不定级别的虚设机构,由人事部设立精干的局级办公室作为其工作班子,承办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派出及日常管理工作。



1998年5月7日

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物价局


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物价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物价局(物委):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中药材购销政策的调整,中药材价格已陆续放开。为了更好地发展中药材生产,指导供求,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加强对中药材价格管理,根据价格放开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作以下通知:
一、中药材收购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和议价两种基本形式。
(1)对麝香的购销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对甘草收购实行最高限价,由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杜仲、厚朴的收购实行指导价,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上述四种中药材必须加强管理。由药材公司统一收购,统一经营。
(2)人参、三七、黄连等二十一种中药材(品种见目录),根据成本、比价和供求情况,由中国药材公司每年组织主产区商定协调价格,以指导生产和经营。除上述品种外全部放开。各地视具体情况,对重点品种也应积极做好价格衔接,协调工作,具体品种自行确定。
(3)为防止出现价格暴涨暴跌、生产大上大下和资源遭受破坏,各级物价和医药主管部门对放开的品种,要及时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以保护正常生产和供应。
二、中药材议销价格,采取统一规定进销差价、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的办法进行控制。掌握以下几项原则:
(1)中药材的购销必须坚持正常的商品流向,销售价在1983年国家医药局药材字(83)第336号规定原则内除加直接费用,再加综合差率。产地县12%,各销地10%。为鼓励产销地区直接购销,减少中间环节,对于因减少环节而节省下来的费用,可以允许销地适当扩大
进销差价或降低一些批发价格。
(2)中药材(包括饮片)的批零差率仍执行原规定的25——35%。但应根据不同品种,分类掌握。大宗常用和价值高的品种,差率掌握紧些,数量零星、价值低、损耗大的冷背小品种,差率应该大些。
(3)中药饮片要贯彻优质优价、分等订价的原则。在原作价办法基础上,可根据加工品种的难易,加4——7%的利润,不得再扩大。
(4)系统内部调拨、调剂中药材(不包括进口药材),在不突破上述规定的差率幅度的原则一,由购销双方协商定价。
(5)为了保证市场配方的需要,对生产零星、分散、拣拾、价值低用量小以及罕用的小药材的销售价格,可不受规定差率的限制。其具体品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公司确定。
(6)京、津、沪以及保留现行经营环节的省、自治区仍可按现行规定的差率(即:国药字(83)第336号,下同)掌握。
(7)同一城市有几个药材经营单位的,互相之间调拨成交的中药材,为了保持价格的稳定,应本着对二级站、批发和零售三兼顾的原则,不得扩大差率,结合具体情况,由各地自行安排。
(8)进口药材和中成药的作价,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以上规定,凡符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中药的单位和个人,不分隶属关系,经济成分,一律严格遵照执行。凡从药材(医药)公司进货的零售、医疗单位,必须执行当地统一规定的零售价格,自行进货的,要按地区差必须服从质量差的原则,制订销售价格,
不得抬价购销,不准转手批发,倒卖,从中渔利。
各级医药、物价管理部门,要同工商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有违必究,共同做好中药价格管理工作。
附件:中药材价格管理目录
附件:中药材价格管理目录:
国家指导价格品种:
麝香、甘草、杜仲、厚朴
中国药材公司协调价格品种
黄连、当归、川芎、生地、白术、白芍、茯苓、麦冬、黄芪、贝母、银花、菊花、牛膝、元胡、桔梗、连翘、芋肉、三七、人参(包括野山参)、牛黄。



198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