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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方案(2003年-2007年)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6:3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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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方案(2003年-2007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方案(2003年-2007年)的通知

吉政发〔2003〕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方案(2003年?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方案

  (2003年-2007年)

  为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加强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定职责,推动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深入实施,特制定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方案(2003年?2007年)。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积极落实《吉林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以改善环境质量,控制环境污染和遏制生态恶化趋势为工作重点,认真制定和实施新一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任期内的环境保护任务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完成“十五”环境保护任务,开创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强化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是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的主体,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环保目标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清楚,切实调动各级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有利于强化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的任务和责任,真正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亲自抓落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

  (三)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根据各地的主要环境问题,把环境质量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环境保护投资比例等定量化目标和污染防治工程、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工程等形象化目标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同时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环境管理等内容纳入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

  (四)坚持远近结合、以近为主的原则。环保目标责任制既要作为政府当年工作的主要内容,又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计划以及每届政府任期目标相衔接。

  (五)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并重的原则。把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与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经济城市建设结合起来,将重点生态建设项目、重点示范工程、重点污染防治工程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

  (六)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签订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形成健全的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体系。

  (七)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将日常检查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内容与指标体系

  (一)环境质量指标。主要包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主要江河城市出境断面主要污染物浓度、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等指标。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主要是省政府下达给各市州政府的“十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三)环境保护投入指标。即环保投入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

  (四)环境污染防治。主要包括: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环境整治重点工程、企业结合污染源治理推行清洁生产等项目。

  (五)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和各种类型的生态示范区建设、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及重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六)环境管理。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率、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内容。

  (七)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主要包括: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项制度,政府例会定期听取区域环境质量报告和研究环境保护工作,重大经济与社会发展项目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以及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四、考核奖励办法

  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采取一签5年、项目一年一核定、一年一考核、一年一奖惩、5年进行总考评的办法。每年由上级政府组织检查组,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发表。对完成目标责任制的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政府通报批评。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验收采取百分制的办法,其中环境质量指标占15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占10分,环境保护投入指标占5分,环境污染防治占35分,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占15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占10分,环境管理占10分。

  五、组织领导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具体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关于改进和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改进和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建[2007]1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是贯彻落实十六大提出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经费使用原则

  1、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与政策引导相结合。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投入,国家安排的研制经费主要起引导作用。

  2、坚持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及再创新相结合。与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水平低、竞争力不强问题仍十分突出。国家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但要避免重复引进,尤其是要避免只引进,不消化吸收,走引进、落后、再引进的老路。

  3、坚持研制和使用相结合。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要以国家重点工程为依托,以最终使用为根本目标。国家在核准或审批重点建设工程时,要有针对性地安排一批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并要求项目业主和制造部门联合制定详细的装备自主制造实施方案。国家对购买首台(套)国产重大技术装备的用户给予适当支持。

  4、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和产学研相结合。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主体是企业,要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多种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投入,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体系。

  二、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经费支持方式

  5、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改进支持方式。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集成特点较为突出,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重点领域中长期发展的需要,结合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特点,组织专家、企业、科研院所制定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规划。在研制经费安排方面,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健全关联企业共同研究开发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新机制,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6、财政对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支持要符合WTO和公共财政原则,主要用于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多种投入方式,加大对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联合研究开发的支持。

  三、健全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立项及预算评审评估制度

  7、根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有条件的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支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

  8、健全研制项目预算的编制与评审制度,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9、提高研制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实施公告和公示制度。

  四、强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10、加强研制经费支出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健全研制经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研制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将研制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研制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11、加强研制经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包括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检查体系,对违反国家财政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单位,除追回国家财政拨款外,要取消其以后年度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对相关负责人和研究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行事责任。

  12、逐步建立研制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今后承担国家科研任务挂钩。




关于启动2011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学校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启动2011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学校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1]4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10〕27号,以下简称《立项通知》)安排,启动2011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学校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设期为3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关地方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学校举办方,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通知》)和《立项通知》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兑现申报承诺,落实扶持政策,加大支持投入,引导建设学校创新办学体制机制,以专业建设为核心,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带动本地区高等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保证2020年以前建设学校不升格为本科学校。
  建设学校要制定明确、可行的项目建设阶段目标,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实施通知》和《立项通知》提出的建设责任落实到位,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建设目标切实实现。要严格遵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内涵建设与体制机制创新,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专职人员引进。
  二、有关地方教育行政、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2011年度中央财政确定支持的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见附件),会同建设学校及其举办方调整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切实履行《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对建设学校所承诺的政策及资金支持责任。
  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建设学校修订后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论证(专家组应由教育、财政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组成)。通过论证后,建设学校按照调整后的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填写《“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学校项目建设任务书》(见《立项通知》,以下简称《任务书》)。
  三、建设学校须在新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复后,方可正式启动建设工作。批复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将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oe.gov.cn)“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予以公布。
  建设学校请务必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新的建设方案(一式3份)和《任务书》(一式8份)及电子文稿一并报(发)送至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编:100816,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转,电话:010-66096232,传真:010-66020434,电子信箱:sfgz@moe.edu.cn)。
  四、有关地方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学校项目实施进度的检查,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反馈给教育部和财政部。我们将按照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项目实施情况逐年考核、适时调整,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立项资格、终止支持。
  附件:“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批建设院校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数表(各地分送)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