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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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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意见的复函

195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办公厅:
1954年2月17日发办签(54)字第284/334号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件之来函暨附件均悉。兹对其中两案提出如下意见,请参考(其余案件同意云南外事处的意见)。
一、附件提到的第二起案件,本国人常效武的判刑问题,常效武订婚后而与越侨曾群芝同居。仅是一私通奸关系,对此双方未婚而发生性行为,可以不判处徒刑的。
二、附件提到的第三起案件,本国人李森因对其妻邓珍玉(越侨)一贯虐待,并将其肋骨打断,造成重大伤害、原审法院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似显轻些。
此复

附:外交部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请研究的函 1954年2月17日 发办签(54)字第284/3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我部接到云南外事处报告有关处理越南侨民与本国人婚姻纠纷的案件6件,据中央内务部函复意见,此问题与你院部有关,故现将情况抄转你院部,希予研究并请将意见函复我部。

附件:云南外事处1953年8月业务工作有关外侨婚姻纠纷案件报告(节录)
(六)本月内处理外侨婚姻纠纷案共七起,都系越侨,其中昆明越南办事处干部王明芳一案,将专案报部,其他六起情况如下:
(1)越侨马素珍与中国人周国生通奸,周系一建筑工人,曾在1948年结婚,自今年1月与马通奸后,即将原妻遗弃,今年7月经路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给周国生以训诫处分,但此后马与周仍继续同居,又经工会一再予以批评教育,但周国生继续坚持错误,工会将该案送省人民法院处理,省法院拟判周国生徒刑一年,征求我处对越侨马素珍的处理意见,经我们调查该案主要应由周国生负责,且考虑马素珍犯法行为的造成,其部份原因系由于其生活无所依靠,又系越侨,对我国法律的严重性也认识不够,且系初犯,故可从轻处理,对其予以训诫处分,并令其与周国生解除非法的同居关系,保证今后不再重犯。
(2)昆明市越侨曾群芝,原嫁一中国旧军官,1951年离异,后即与一中国工人常效武同居,但常早已与人订婚。去年12月常即与曾群芝脱离同居关系,今年2月与其未婚妻金立仙结婚。现曾群芝告常于解放前在上海即与其结婚,现又重婚,要求法院处理。但经市法院调查,曾群芝所称在解放前即与常效武在上海结婚不合事实。只能认为是同居关系,故不能以重婚罪判处。对常效武拟判徒刑三个月,缓期半年执行。市法院征求我处对曾群芝的处理意见,我处认为曾群芝并未与常效武结婚,而故意编造事实,欺骗政府,应予以批评教育。
(3)越侨邓珍玉,于1947年嫁与中国人李森,婚后一贯受李虐待,感情恶劣,在解放前因不堪忍受李之打骂自称曾自杀过3次。近日忽遭李森毒打,手脚胸部均被打青,胸部肋骨被打断一根。邓珍玉向市法院控告,请求判决离婚,男方负责替他医伤,双方有小女孩一,方七岁,邓珍玉要求在离婚后仍由自己抚养,小孩生活费由男方负责。市法院处理意见,双方准予离婚,李森判处徒刑一年半,并给女方医药费50万元,所生小女孩暂由女方抚养。我们同意市法院意见,于离婚并由男方负责从速治愈女方之伤。女孩一人由女方抚养,离婚后应由男方暂时照顾女方母女生活,俟女方能独立维持生活时,可按实际情况再行处理。李森判刑问题,因系中国人,由市法院决定。
(4)越侨黄桂英,解放前曾两度嫁与中国商人及地主为妾,解放后作舞女维生,今年4月与一中国商人伍少峰同居,伍有妻室儿女在云南保山,6月伍之妻自保山来,因此发生纠纷,后经云南越侨联协会调解,黄桂英与伍少峰已脱离同居关系,最近黄桂英又向法院控告称,伍少峰在与其同居时间共同开设一咖啡店,账务手续不清,且称已有身孕,须由伍负责。对该案我们的处理意见是:关于黄桂英与伍少峰的债务纠纷,因过去双方已协商,目前可在原协商基础上由市法院酌情调解,如黄桂英经医生证明确已怀孕,则其将来所生小孩,应按我国婚姻法对非婚子女之条例处理,伍少峰对所生小孩在法律上仍有抚养的义务。对黄桂英与伍少峰的同居关系,应宣布其为非法,双方保证今后不再重犯。对黄桂英予以严厉批评教育,对伍少峰由市法院按一般中国人情况判处。
(5)越侨刘子恒娶妻中国人李文英,刘系一技术工人,双方感情恶劣,已由区政府判决离婚,共有子女五人,区政府决定,女方抚养两人,男方抚养三人。男女双方本已同意,但离开区政府刘子恒则矢口不认,声称五个孩子全由他抚养,否则他一个也不要,以此与女方为难。后经我处给刘子恒予以教育,双方已按区政府意见处理。
(6)越侨阮利和声称其夫越南人张玉忠系一反革命分子,1950年被捕,1952年送回越南,现要求判处离婚,我处正在调查其所称是否事实,如系事实,拟批准其请求。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通知



科工法〔2006〕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防科技工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2006年—2010年)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防科技工业顺利实施了“四五”普法规划,以宪法为核心、以国防科技工业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各类法律知识得到了广泛普及,广大干部职工法律素质逐步提高,全行业依法治理水平不断增强。为了巩固普法成果,不断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国防科技工业法治化进程,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文)的要求,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情况,特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简称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围绕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持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法制建设,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服务国防现代化建设大局,保障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顺利完成,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平稳较快发展,构建和谐军工。

  二、目标与任务

  (一)主要目标

  通过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工作,要努力实现“三个增强,三个提高”的工作目标。即通过切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国防科技工业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提高领导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国防科技工业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业事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执政水平;进一步增强全行业依法治理的自觉性,全面提高国防科技工业全行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工作。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形成学习宣传宪法的热潮,使宪法深入人心,提高国防科技工业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政策、方针和理论,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大力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培育全行业干部职工的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

  2、深入学习宣传与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十一五”期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紧密围绕国防科技工业“十一五”规划,不断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的经济与法律体系,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和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广大职工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观念,为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和加快产业技术转型升级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3、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以及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中职工权利保障与福利待遇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行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识;大力开展职工依法维权、依法信访的宣传教育;开展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继续深入开展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工作。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健全依法行政程序,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行为监督。严格落实国防科技工业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推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科学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围绕国防科技工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全行业学法用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发挥各级组织依法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时通过有效的监督与考评工作,推动全行业加快依法治理进程;在全行业广泛开展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5、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提升普法宣传教育深度与广度。国防科技工业法制教育要与宣传“八荣八耻”相结合,要大力宣扬以爱国主义、诚实信用、遵纪守法、自主创新、甘于奉献为主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美德;要与军工文化相融合,以信法、守法、护法作为树立军工人道德观念的重要内容,通过具有军工文化内涵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法治文化与军工文化有机融合,提升广大职工的法律修养与道德修养,确保国防科技工业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蓬勃发展。

  6、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进一步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一步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努力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与内容。

  三、对象及要求

  (一)普法对象

  国防科技工业普法对象是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全体职工,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高管人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委属高校师生。

  (二)工作要求

  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确定不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和要求。

  1、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领导者依法执政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重点学习宪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国防科技工业各项事务的能力,规范各层次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法制讲座制度、建立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

  2、加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行政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法用法,结合岗位工作需要,重点学习和掌握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运用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提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管理权力的能力。建立完善的学法制度,把法律知识学习作为政府机关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

  3、加强军工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 。军工企事业单位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侧重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防科技工业的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要重视公司法、知识产权法、保密法、国家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企事业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将法制教育纳入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培训纲要,将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作为考核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依法治企活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尊重法律人才,创造条件加大法律顾问的培训与学习力度,充分发挥法律人才的参谋与助手作用;开展争创诚信守法企业活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4、加强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职工法律素质和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校。委属院校要将法制教育列入课程,落实教材、课时、师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结合,创新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与形式;全校教职工要主动学法用法,进一步提高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管理的能力;注重教书育人,结合大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积极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主题实践活动,使大学生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

  5、加强委属事业单位及社团职工学法用法力度,促进法治化管理。委属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应学习和掌握好国家出台的与本行业和本部门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规章,以及国防科工委制定的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法规规章;社团要加强学习国家有关社团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建章立制。要开展经常性法制教育,开展依法管理、依法治理活动,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形成优良的法治运转机制。

  四、工作步骤与安排

  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分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上半年。国防科工委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研究提出“五五”普法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制定“五五”普法工作验收标准;委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单位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实施规划,报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方国防科工委(办)按照本规划及地方党委和政府普法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国防科技工业实际情况制定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报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委属各单位要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五五”普法宣传发动工作,完善普法宣传组织,建立高素质的普法宣传队伍,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做好组织、宣传、动员等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至2009年。依据本规划,国防科工委机关、委属各单位和地方科工委(办)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严格组织落实。国防科工委要指导委属各单位和地方科工委(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对本地区有关单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计划落实予以指导、督促和检查。2008年开展督导检查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领导小组根据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验收标准,组织开展全行业“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五、组织领导与保障

  (一)组织领导

  1、国防科工委成立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简称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并设立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简称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办公室),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对全行业“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与督促检查工作,日常工作由普法办公室承担。

  2、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与领导,进一步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明确领导职责,落实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建设,要进一步明确办事机构的职责、任务、工作内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二)保障措施

  1、完善监督与激励机制。认真落实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制度,确实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单位全年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实施年度考核与五年总结验收相结合的检查考核办法,同时加强自查与自评工作,各单位每年对本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要进行自查与自评,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及时给予表扬与奖励,工作不力的要给予批评和帮助。国防科工委适时对全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教育对象法律素质状况进行总体评估与研究分析,提出指导性意见,“五五”普法规划任务完成后,对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向全国普法办推选全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国防科工委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行政预算,专款专用。委属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列入常规开支项目,或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在培养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工作素质与能力同时,建立国防科技工业法制宣传教育人才库,尤其是熟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与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人才。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法律人员的作用,广泛开展专题讲师团工作,服务于全行业法制宣传,提高法制宣传的专业性与高效性。

  4、加强交流与研究。国防科工委普法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汇报,召开法制宣传教育专题座谈会和组织专题调研,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和探索,努力寻求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不断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出成果、出成效;要组织各单位间积极开展经验交流与推广工作,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涌现出的新典型、新做法、新经验的介绍与推广,力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全面提高。


甘肃省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1991年9月25日 甘政发〔1991〕168号)




  第一条 为促进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开发区,下同)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国发〔199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科委批准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优惠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开发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兰州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开发区办公室的批准文件验收;
  (二)开发区内企业经兰州海关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支持企业兴办开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三资”企业,鼓励企业开发利用本省资源和发挥科技优势出品创汇。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三)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四)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五)开发区内企业用于技术开发、产品生产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进口仪器和设备,凭开发区办公室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经兰州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第四条 外商可委托亲友或其他代理人在开发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对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的中介人按照《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企业自有资金占贷款数额的比例可给予适当放宽的照顾。


  第六条 开发区内企业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第七条 开发区内企业的科研、开发项目可以按同等优先原则,列入各级火炬计划、攻关计划、重大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基础理论研究与软科学研究计划以及有关部门的专项开发计划,并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不论企业自筹或贷款建设均应优先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简化手续,安排施工。


  第九条 对开发区内企业计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时,所得税的基数仍按55%计算。缴纳“两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十条 开发区内企业上缴地方的各项税款从一九九一年五年内全部返还开发区,用于开发区建设。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企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统一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单独核算,由财政部门和开发区办公室监督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开发。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的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
  企业留用的折旧基金应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和技术进步措施。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的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经省科委报经国家科委审定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现行进口管理办法控制进口。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的个别产品外,价格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随行就市。


  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聘用的退职、辞职、停薪留职或社会闲散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工资,工资标准由企业自定,从应聘之日起发给。从兰外和国外聘用的科技、管理人员,在户口、住房、子女入学、工资和其他待遇上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由企业自定,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企业从业人员在劳保福利、任职资格和职称评聘、晋升及其它待遇上,可适当放宽条件,具体办法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前,开发区内企业经批准建立在开发区外的产业基地,五年内可适用本办法,并在限期内完成向开发区内过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