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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3:0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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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85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

坚持工业强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建设富裕新扬州的基础和关键。为了强化工业“第一方略”,加大“双创”、“三重”推进力度,通过目标管理,加强问责督查和工作激励,推动全市工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1、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化学工业园管委会;
2、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
二、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
分四大类,18个子项,基本分400分。
第一类:经济运行。基本分100分。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产值30分,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20分,新增规模以上企业10分,产销率10分,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税30分。
第二类:投资和引资。基本分100分。其中:工业投资50分,工业实际利用外资30分,民资注册资本20分。
第三类:“双创”工作。基本分100分。其中:新品开发10分,新品销售率10分,新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5分,认定省级以上高新产品15分,新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15分,新增省级以上品牌15分,工业单位能耗下降20分。
第四类:“三重”工作。基本分100分。其中:产业集群30分,做强做大30分,亿元以上重点技改项目40分。
(二)单项计分方法
每一单项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超(减)指标按比例记分,每超(减)一成,增(减)基本分5%,最多增(减)50%;缺项按该项平均得分的一定比例计分。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分奖励:
1、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完成目标后,每超5个奖励3分;当年新增1个销售超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3分、4分、5分、6分和7分。
2、当年每新注册1个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的民资工业项目,奖励2分。
3、当年每新注册1个注册资金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工业项目,奖励4分。
4、完成1个设备或技术投资3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当年奖励4分。
5、当年新增1个国家级品牌,奖励3分;
6、当年新增1个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奖励3分;
7、当年新增1个国家级高新企业,奖励3分;
8、当年新增1个上市公司,奖励4分。
(四)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倒扣分处罚:
1、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扣减5-10分;
2、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被环保部门认定处罚的,扣减5-10分。
3、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被市以上政府部门查处,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扣减5-10分。
凡受到扣分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一等奖。
(五)总分计分方法
总分=(经济运行得分×30%)+(投资和引资得分×25%)+(“双创”工作得分×25%)+(“三重”工作得分×20%)+加分项目得分-减分项目扣分。
三、奖励等级与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县(市、区)、市开发区、市化学工业园总得分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四名为二等奖,第五、六、七名为三等奖。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并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颁发金牌一块,给单位颁发奖状一张;对获得二等奖的单位,奖励8万元,颁发奖状一张;对获得三等奖的单位,奖励6万元,颁发奖状一张。奖金主要奖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经贸部门负责人。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分工
由市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对全市工业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督查和协调。在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经贸委负责年初具体考核目标制订和年终考核奖励牵头。为了强化目标责任,市政府于每年年初与各地政府及其工业主管部门和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各地政府和经贸部门、市系统工业管理部门(公司)要增强目标责任意识、创新创优意识和争先进位意识,尽职尽责,努力推动工业经济各项目标的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通过考核,考出新的干劲、新的形象、新的业绩,为全市工业跨越发展作出新贡献。
由于本市系统工业部门(公司)考核指标缺项较多,将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考核内容、计分方法和奖励办法。
本考核奖励办法自2006年起试行,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教高厅〔2004〕13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精神,按照2003年度国家精品课程申报评审工作的安排,经我部评审并公布了“2003年度国家精品课程”151门。为保证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国家精品课程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教高厅〔2003〕3号附件,以下简称《办法》)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从“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页下载、填写、提交“年度自检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每门国家精品课程上网内容的年度更新(或新增)比例不得低于10%。

  二、有关高等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网站正常运行。我部将使用必要技术手段对国家精品课程支持网站的开通情况和网页访问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并根据监测结果不定期对开通率低的网站提出警告,并在“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页公布。

  三、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照“年度自检表”和“课程建设规划”,参考技术监测结果对课程进行网上年检。

  四、未通过年检的课程将被取消国家精品课程称号。同时,我部将暂停其所在学校申报国家精品课程的资格一年。

  五、国家精品课程建设支持经费(包括建设补助费和5年的维护升级费)在评审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一次性拨付。其额度将根据评审专家对课程网上资源的评价结果适当调整。

  六、有关地方和高等学校应制定相应政策,对本地区、本学校的国家精品课程给予奖励。

  凡《办法》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对饮食娱乐行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对饮食娱乐行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划委员会



复函
重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渝价〔1997〕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中关于“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对饮食娱乐行业排放的污水应征收排污费,污染物超标的,应征收超标排污费。鉴于
饮食娱乐行业的排污口不规范,对污染物不便监测和计量,执行计物价〔1993〕1366号文件确有困难,国家计委将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局根据饮食娱乐行业的特点,制定全国统一的排污费标准。在全国统一收费标准出台前,各省级物价部门可会同同级财政、环保部门制定适合本
地区的具体收费标准。但各地环保部门不得自行制定饮食娱乐行业的排污费标准。



199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