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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时间:2024-07-05 12:34: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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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当缴纳费用。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下达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国 内 部 分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
900

印刷费
50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
300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500

(四)复审费


1.发明专利
1000

2.实用新型专利
300

3.外观设计专利
300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50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八)撤销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2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20

(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0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1500

(十)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专利
300

2.实用新型专利
200

(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300

(十二)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


1.发明专利
255

2.实用新型专利
205

3.外观设计专利
205

(十三)附加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150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50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100

(十四)年费


1.发明专利


1-3 年
900

4-6 年
1200

7-9 年
2000

10-12年
4000

13-15年
6000

16-20年
8000

2.实用新型


1-3年
600

4-5年
900

6-8年
1200

9-10 年
2000

3.外观设计专利


1-3年
600

4-5年
900

6-8年
1200

9-10年
2000

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

(一)传送费
500

(二)检索费
1500

附加检索费
1500

(三)优先权文件传送费
150

(四)初步审查费
1500

初步审查附加费
1500

(五)单一性异议费
200

(六)副本复制费每页
2

(七)基本费


1.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
3023

2.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
3023

外加超出30页部分每页
70

(八)指定费


每一指定(超过8个指定不再要求缴纳指定费)
651

(九)确认的指定费


每一指定
651

(十)确认费
根据上述第九项缴纳的指定费总额的50%

(十一)手续费
1083

(十二)滞纳金
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传送费收取;若高于基本费按基本费收取。

注:7-12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2000年1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今后,汇率发生变化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汇率变动情况作出调整。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

(一)宽限费
1000

(二)译文改正费(初审阶段)
300

(三)译文改正费(实审阶段)
1200

(四)单一性恢复费
900

(五)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300

注:进入国内阶段其他收费依照国内标准执行。


  二、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实行减缓的具体条件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由60%调整为70%,非职务发明由80%调整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四、专利收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本公告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公告日前已缴的预付当年的有关专利费用仍按调整前的标准结算。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市长 李再勇





2012年9月6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已废止《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和《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8408—2008)新的规定和标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买卖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买卖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市场管理中,加强了对收购、倒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的打击和制裁,成绩是显著的。但是,近年来
随着乱捕滥猎、走私倒卖野生动物的违法活动在一些地区的泛滥,野生动物市场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在一些省区的个别市场(包括皮毛专业市场、药材市场、鸟市)中,还存在着摆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死体)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皮张、骨架及其他产品的
现象;一些地区的各类餐馆,尤其是个体、私营餐馆中出售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原料的产品的情况比较严重;一些省市还出现了一些违法加工制作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标本的单位和个人。
为了进一步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不准进入集贸市场;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只能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交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
二、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擅自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三、任何饭店、餐馆均不得出售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
四、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加工制作、经营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皮张,不得以制作标本为名进行皮张的倒卖活动;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皮张和加工制作标本的,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林业、公安、渔业部门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市场检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一律交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或渔业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对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对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认真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凡存在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一律不得评为文明市场;对野生动物保护做出成绩的,要及时表扬或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者,要及时批评教育直
至追究责任。



199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