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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决策失误检讨和公开道歉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1:56: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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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决策失误检讨和公开道歉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决策失误检讨和公开道歉制度的通知

眉府发〔2009〕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政府部门决策失误检讨和公开道歉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此件公开)

眉山市政府部门决策失误检讨和公开道歉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立权责一致的决策机制,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防止和减少决策失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失误是指在决策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关于行政决策的相关规定或超越权限决策,致使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组成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决策失误的检讨和公开道歉。

(一)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上作检讨。

(二)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1.在《眉山日报》刊载公开道歉书。

2.在眉山电视台公开道歉。

第五条 决策失误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作出决策的责任领导作检讨和公开道歉;受部门委托的组织决策失误的,由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作出决策的责任领导作检讨和公开道歉。

第六条 决策失误部门须据实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最大限度地挽回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整改结果限时报市政府。

第七条 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因决策失误进行检讨和公开道歉的,对作出决策的责任领导给予停职检查、提请免职等组织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决策失误问责由市政府或监察机关提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外交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等


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通知

商资字〔2008〕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事、公安、司法主管部门:

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少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现象,给中方相关利益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我国的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消极影响。为妥善解决外资非正常撤离后的相关问题,消除各种消极影响,预防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我们制订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引》做好跨国追究与诉讼相关工作。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与外事、司法行政、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的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配合,为中方相关利益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与协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外交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一、我国已与许多国家缔结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具体可参阅:http://www.fmprc.gov.cn/chn/gjwt/tyfl/default.htm),上述条约为有效处理跨国民商事案件、打击刑事犯罪、追捕逃犯奠定了法律基础,为处理外资非正常撤离导致的经济纠纷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约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例如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

三、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最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五、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相互赋予了对方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中方债权人可据此在已缔约条约国家民事诉讼,有经济困难的我国公民在外诉讼,可根据所在国法律申请相应法律援助。

六、对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国家林业局关于黑龙江省地方林业建立省级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黑龙江省地方林业建立省级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复函

林场发[2012]156号


黑龙江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黑龙江省地方林业建立省级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发〔2012〕7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你省意见。
希望你省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及时理顺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创新国有林场经营机制,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切实提高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能力,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不流失并保值增值,为全国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积累经验,探索路子,做出示范。
  特此函复。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