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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0:26: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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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

司法部 建设部


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

司发通[2004]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司法和建设行政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切实抓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努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帮助建筑业企业建立责权明确、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针对性法律手段,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切实解决各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支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和发动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非诉讼协商、调解活动,使拖欠工程款问题尽可能通过非诉讼方式得到妥善解决。对确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鼓励和支持律师接受农民工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或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法律服务机构应对此类案件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在受理、办理、结案等环节建立案件质量的量化标准,完善监督检查措施,确保办案质量。对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机构代理农民工案件,要加强管理,跟踪指导,采取收集各方反馈意见、出庭旁听、抽查卷宗、检查评比等办法,努力保证农民工都能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积极为建筑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倡导建筑业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企业签订合同、重大决策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企业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及时提出合理有效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的损失,并代理企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磋商或参加诉讼,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企业工程合同、农民工劳务合同及其它各类合同的依法订立、审查、履行、监管、备案、登记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合同公证制度;帮助企业探索并建立各种担保和保险机制,完善业主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立建筑业企业的履约责任险和保修保险,引导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就拖欠工程款制定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保障建筑业企业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

  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利用专业优势,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相关部门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引导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开展面向建设领域广大业主、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律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广大业主、建筑业企业增强守法意识,自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使广大农民工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维权意识。

  三、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通过采取各项措施,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要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便民化程度,依托城市社区、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者通过与当地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联合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保证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应加强日常管理,严格值班制度,在农民工较集中的地区,可实行双休日值班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农民工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接待工作;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接待群体性案件的农民工和因工致残的农民工。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尽快办理有关手续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指引申请人去相关机构处理,不得推诿;对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或者经济困难证明的农民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者遇到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或者属于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暂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及时受理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允许受援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保证农民工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为法律援助事业争取专项经费和社会支持,促进和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使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和申请程序,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区,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解答农民工提出的法律问题。要争取社会支持,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合作和协商,发挥他们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行业优势。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鼓励社会力量为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提供帮助。要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统计和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对本地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为上级机关统一部署、协调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决策依据。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要积极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四、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工作

  各级建设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密切与党政机关的联系,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争取各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要共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要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研究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建筑业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有效机制和具体办法;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通过对法律服务人员和建筑业企业负责人进行建筑工程领域业务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增强建筑业企业的法律意识;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作用,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对在农民工维权中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作为典型广泛地予以宣传、表彰,对于违法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则要予以曝光,让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谴责;通过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对未来烟叶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研的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叶综[2004]36号

关于对未来烟叶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研的函




各省级工业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为推动行业“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任务的顺利实施,满足卷烟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和品牌扩张对烟叶供应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原料对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支撑作用,实现烟叶生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对“十一五”期间烟叶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研内容
  1.预计“十一五”期间年均卷烟产量,对各类型烟叶需求总量、产区及各等级比例,各产区烟叶在卷烟配方中的作用(主料烟、辅料烟、填充料烟)。预测到2015年烟叶需求的总体情况。
  2.预计“十一五”期间年均进口烟叶需求数量,具体进口国别及数量,进口烟叶在卷烟配方中的作用。预测到2015年进口烟叶需求的总体情况。
  3.当前联合重组和品牌扩张中烟叶供应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保证烟叶生产供应的意见和建议。烟叶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卷烟生产对烟叶质量上的具体要求。
  4.其他烟叶需求方面的建议。
  二、调研要求
  请有关部门按照调研内容,根据本省卷烟生产发展规划并认真听取所属卷烟工业企业的意见,提出调研报告,并填写调研表(见附件),务必于5月31日前报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联系人:王现军,电话:010-63605152,传真:010-63605913,邮箱:wangxj@stma.tobacco.gov.cn。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附 件:

  “十一五”期间国内烟叶市场需求统计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73&pic_id=0
  “十一五”期间进口烟叶市场需求统计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73&pic_id=1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

化工部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
1991年6月25日,化工部


为统一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并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一、其它费用
其它费用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其主要项目划分、具体内容和编制方法规定如下:
(一)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该项费用系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所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迁坟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
编制方法:
(1)根据土地管理等有权单位批准的建设用地、临时用地面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颁发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
(2)此项费用除预备费外,不作其它费用计取的基础。
(二)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指按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的税和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建设期间征收的税。
编制方法:根据国发(1987)27号文和1988年国务院第17号令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需的管理费用。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工程施工前的“三通一平”费用应作为工程费用列入概算。
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差旅费、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完工清理费、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基建期间设备、材料仓库、生活、办公设施应尽量使用永久性建筑)和其它管理费用性质的开支。
编制方法: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单项工程费用”总和(总概算第一部分费用)为基础,按照工程项目不同规模分别制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率计算(见下表)
━━━━━━━━━━━━━━┯━━━━━━━━━━━━
工程项目规模 │ 建设单位管理费率
(总概算第一部分费用) │ %
──────────────┼────────────
5000万元以下 │ 4.3 ~ 4.5
10000万元以下 │ 4.1 ~ 4.3
30000万元以下 │ 3.75 ~ 4.1
50000万元以下 │ 3.75
50000万元以上 │ 3.50
━━━━━━━━━━━━━━┷━━━━━━━━━━━━
上述费用中未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以前所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编制项目建议书、建厂条件调查、厂址选择、编制环境评价、编制设计任务书、引进项目技术询价、引进项目出国考察、技术交流等)。该费用可以按实际支出的金额加在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中。
改、扩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的费率,可按新建费率的0.5~0.75计算。
(四)研究试验费: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等的技术转让费。不包括:
(1)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
(2)应由间接费用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支付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
(3)应由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
编制方法:按照设计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
(五)生产职工培训费:是指:
(1)新建企业或新增生产能力的扩建企业在交工验收前自行培训或委托其他厂矿培训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2)生产单位为参加措工、设备安装、调试等以熟悉工艺流程、机器性能等需要提前进厂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培训人员和提前进厂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差旅费、实习费和劳动保护费等。
编制方法:培训费按需要培训的人数每人1600元计算,培训人数一般不超过设计定员的60%。采用国外新工艺、新技术的可增加至80%。提前进厂费按设计定员每人2000元计算。
(六)办公和生活家俱购置费:指为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须购置办公和生活家俱、用具的费用。改、扩建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用具购置费,应低于新建项目的费用。
范围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文娱室、食堂、浴室、理发室、单身宿舍和设计规定必须建设的托儿所、卫生所、招待所、中小学校等的家俱用具。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控制购置范围。
编制方法:
新建工程:全厂设计定员数×350元/人。
改、扩建工程:新增设计定员数×210~280元/人。
(七)联合试运转费:指新建企业或新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企业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试运转收入的亏损部分;必要的工业炉烘炉费。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费用开支的单体试车费用。
不发生试运转费的工程或者试运转收入和支出可相抵销的工程,不列此费用项目。
费用内容包括:试运转所需的原料、燃料、油料和动力的消耗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品的费用和施工单位参加化工试车人员的工资等以及专家指导开车费用等。
试运转收入包括:试运转产品销售和其它收入。
编制方法:确实可能发生亏损的,可根据情况列入。
(八)勘察设计费:
(1)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时,按规定应支付的工程勘察设计费;
(2)为本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而支付的费用;
(3)在规定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自行勘察设计所需的费用。
编制方法: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九)供电贴费:指按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应缴付的供电工程贴费、施工临时用电贴费。
编制方法:按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计算。
(十)施工机构迁移费:指施工企业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成建制地(指公司和工程处、工程队)由原基地或施工点调往另一施工地点(不改变隶属关系)承担任务而发生的迁移费用。施工单位在新施工点如承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的施工任务时,其迁移费可按任务比例分摊。工程完工后,如无新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返回原基地时,其返程迁移费由原建设单位负担;如有新的工程任务,其退场迁移费由新的建设单位负担。
(1)费用内容:包括迁移职工和必须随迁的家属的差旅费、行李费,迁移期间的工资、管理费,施工机械、周转材料、工具用具、办公及生活家俱、炊具等的拆装、包装和运杂费,迁移期间施工机械的停置台班费等的一次性迁移费用。
(2)编制方法:施工单位未确定前,概算按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的1.0%计列,施工单位确定后由施工单位编制迁移费预算,预算的基础数据规定为:
a.迁移人数: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进场人数和必须随迁的家属人数(按迁移职工的15%计算)。
b.迁移天数:迁移前5天+在途天数+迁移后5天。
c.迁移期间的人工费:
干部按平均日人工费7.55元/人日计算。
工人按平均日人工费6.79元/人日计算。
(3)计算公式:
迁移费=差旅费+行李费+迁移期间总工资+施工机械、
周转材料、工具用具、家具炊具等运杂费+施工机械停
置台班费+管理费。
a.差旅费={车船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在途天数
+到达后天数5)}×迁移人数
b.行李费=迁移人数×(快件50公斤×运输单价+慢件
100公斤×运输单价)+起终点的装卸运杂费。
c.施工机械、周转材料、家俱、工具用具、炊具等运杂费:火车或汽车的运杂费、拆装费、包装费、封车和压车费、通行费(收费的桥或路)。汽车运输按公路运输部门规定的吨公里单价以运距计算。
d.施工机械停置台班费:按使用台班费的60%计算。
e.管理费=迁移期间总工资额×施工管理费率×50%。
(4)费用拨付:迁移前5天先按施工单位的预算预付50%,预算审定后一次付清。
(十一)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其他费用:
(1)应聘来华的国外工程技术人员的生活和接待费;
(2)为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派出人员到国外培训和进行设计联络以及设备材料检验所需的旅费、生活费和服装费等;
(3)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专利和技术保密费、延期或分期付款利息、进口设备材料检验费和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翻译复制费;
(4)从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应缴付的保险费。
编制方法:(1)~(3)项按照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第(4)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外汇管理总公司的规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计算。
(十二)超限设备运输的措施费:按工程实际情况批准的措施方案敖费用。
(十三)引进设备备品备件测绘费:按工程实际情况经上级审批列入费用。
(十四)工程建设财产保险费:按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资〔1985〕1184号通知执行。
(十五)工程建设总承包费用:指具有总承包条件的工程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直至竣工投产(包括组织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组织施工和试车)全过程的总承包所需的管理费用。不包括勘察设计费、设备的材料采购、保管费和临时设施费。
编制方法: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的单项工程费用(第一部分费用)之和为基础,按照工程规模以工程建设总承包费率2.5~3.0%计算。
工程建设总承包费用不在工程概算中单列,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付60%,从预备费中支付40%。
(十六)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银发〔1991〕80号通知执行。贷款利息应单独计列,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础。
(十七)投资方向税:按照国务院第80号令及国家计委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税金应单独计列,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础。
(十八)其它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地方收费项目:按国家计委批转的规定计算。

二、总预备费(包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一)预备费:指在初步设计和概算中难以预料的工程费用,其中包括实行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预算包干费用,其用途如下:
(1)在进行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范围内所增加的工程和费用。
(2)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在上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由收委员会(或小组)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编制方法:
预备费:以总概算第一部分费用和第二部分费用之和为取费基数,按费率8%计算。
预算包干费:以单项工程的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为取费基数,工业项目按5%计算,民用项目按3%计算。
(二)价差预备费:指由于国家物资计划分配不足和工程建设期间设备、材料价格上涨而发生的价差。
编制方法:计划分配不足的部分价差,可根据建设资金渠道和物资供应渠道确定计划价格和非计划价格的比例估列差价。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的价差,可以编制设计概算时的价格为基数,按照物价上涨因素估列价差。